摘要:网红“四川芬达”的道歉视频看似诚恳,实则暴露了短视频时代的荒诞逻辑:模仿早已不再是致敬,而是对原创者人格的“合法肢解”。他们模仿杨坤的“32场演唱会”梗、复刻《好声音》导师造型,甚至用“拉不拉昆”“黄焖鸡米昆”等谐音梗暗讽。这些行为看似无害,实则通过解构明星的
——四川芬达事件撕开流量时代的文化绞杀困局
——娱乐至死的年代,法律正在成为最后的刹车片
一、模仿即谋杀:一场披着娱乐外衣的文化绞杀
网红“四川芬达”的道歉视频看似诚恳,实则暴露了短视频时代的荒诞逻辑:模仿早已不再是致敬,而是对原创者人格的“合法肢解”。他们模仿杨坤的“32场演唱会”梗、复刻《好声音》导师造型,甚至用“拉不拉昆”“黄焖鸡米昆”等谐音梗暗讽。这些行为看似无害,实则通过解构明星的符号价值,将其转化为流量密码。当模仿者用夸张的表情和低俗的表演稀释杨坤的艺术人格时,本质上是将“杨坤”这一文化符号切割成碎片,再以“搞笑”之名贩卖给大众。
法律学者常说“公众人物需容忍合理批评”,但容忍的边界绝非放任他人将自身形象变成“文化提款机”。正如有律师所言:“当模仿演变为丑化,娱乐便成了侵权的遮羞布。”
二、流量经济的“寄生法则”:吸星大法的商业变现逻辑
“四川芬达”事件绝非孤例。从“王宝弱”恶搞王宝强到“山寨汪小菲”直播离婚梗,MCN机构早已摸透流量密码——寄生在明星IP上吸血。他们深谙“擦边不越界”的灰色操作:不点名道姓,却用标志性造型、经典动作让观众自动联想;不直接诋毁,却用夸张演绎降低被模仿者的社会评价。这种“像素级复刻+审丑式演绎”的组合拳,既能规避法律风险,又能精准收割流量红利。
讽刺的是,模仿者往往以“草根逆袭”自居,声称“长相声音是父母给的”。但法律早已明确:辨识度即权利。即便不指名道姓,只要能让公众产生明确关联,模仿者便已踏入侵权雷区。
三、法律不是创意的镣铐,而是行业的进化鞭
杨坤的起诉看似“小题大做”,实则撕开了娱乐产业的深层矛盾:当模仿变成工业化流水线生产,法律必须成为原创者的护城河。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此案的意义,远不止于判定个案责任,更在于为行业树立“流量不能凌驾于人格权”的底线。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并非要扼杀创意。董建国律师指出:“怀有敬意的模仿仍受保护,但恶意贬损必须付出代价。” 真正的创作应像《蒙娜丽莎》的二次创作——在尊重原作的基础上开创新语境,而非将原版撕碎后做成“文化快餐”。
陈律师最后想说的是:娱乐至死,但法律向生
四川芬达的道歉,或许能让更多网红清醒:流量经济的尽头不是财富自由,而是法律与道德的终极审判。当模仿者跪求“给一次机会”时,我们更应追问:谁给了他们践踏他人人格权的勇气?
这个时代需要的不只是“娱乐至死”的狂欢,更是“创作向生”的敬畏。法律的红线,恰恰是照亮行业进化的灯塔——它告诉我们:真正的创意,从来不需要寄生在他人痛苦之上。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复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来源:刑事小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