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造谣上海地铁猥亵案被抓:诽谤造谣或可构成犯罪!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4-11 15:08 1

摘要:上海地铁猥亵案沸沸扬扬,还有人来造黄谣?上海发布警情通报:4月10日,杨某(男,36岁)为博取关注,满足个人虚荣心,凭空编造“4月8日轨交1号线猥亵案被侵害人与违法行为人相识并相约至地铁内实施违法行为”等不实信息,并通过其个人社交账号发布在网上,造成恶劣社会影

上海地铁猥亵案沸沸扬扬,还有人来造黄谣?上海发布警情通报:4月10日,杨某(男,36岁)为博取关注,满足个人虚荣心,凭空编造“4月8日轨交1号线猥亵案被侵害人与违法行为人相识并相约至地铁内实施违法行为”等不实信息,并通过其个人社交账号发布在网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目前,杨某已被抓获,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对此,警方也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为“蹭热度”而故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男子造谣地铁猥亵案2当事人认识#

1.诽谤造谣或可构成诽谤罪!

首先,编造并且散布诽谤他人的信息,有可能构成诽谤罪。根据刑法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要构成诽谤罪,首先要求行为人有捏造事实的行为,也就是其传播的内容存在虚构成分。要注意的是,行为人捏造的事实,必须是针对特定人,不要求达到指名道姓的程度,但要求根据捏造的时候能够推断出具体受害者。

其次,还要求行为人对捏造的事实加以散布,具体即用语言、文字等方式扩散捏造的内容,使众人知道。如今,在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有话筒,个人随意在朋友圈、社交平台上一发布就有可能迅速传播,给受害者造成不可想象的影响。

另外,要构成诽谤罪,还要求“情节严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即属于“情节严重”。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不可想象,信息一旦扩散就难以控制,要达到前述入罪标准十分容易。

最后,要构成本罪,还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在前述案件中,涉案行为人针对猥亵案受害者捏造虚假事实并传播,该虚假事实毫无疑问会对受害者的社会评价造成不良影响,同时该信息传播量也到了入罪标准。因此,本案行为人很有可能已经构成诽谤罪。

2.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也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前述案件中,行为人捏造的虚假信息是针对具体个人,从而可能构成诽谤罪。在特定情况下,即是捏造的虚假信息并非针对个人,也有可能构成犯罪,具体即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根据刑法规定,本罪指的是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的行为。

由此可见,如果编造的虚假信息属于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在网络等进行传播,则有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总的来说,互联网非法外之地,广大网友切勿为了博眼球等,逞一时之快,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否则,很有可能给自己招来大麻烦!

来源:周垂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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