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办理廖某直播售假案中,虹口区检察院在引导侦查的基础上,主动启动自行补充侦查权,围绕犯罪金额与涉罪主体两大核心问题展开深入调查,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完善证据链条、保障案件质量中的能动性。
虹口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自行补充侦查与法庭辩论的实践分析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自行补充侦查:精准突破案件关键点
在办理廖某直播售假案中,虹口区检察院在引导侦查的基础上,主动启动自行补充侦查权,围绕犯罪金额与涉罪主体两大核心问题展开深入调查,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完善证据链条、保障案件质量中的能动性。
犯罪金额的精准核定
检察机关通过多维度数据比对与交叉验证,明确侵权商品的销售金额:
电子数据整合:调取直播平台与电商平台的交易记录,结合直播录屏、截屏文件,锁定侵权商品的具体品牌及销售数量。
买家证言佐证:通过购买记录与消费者证言,形成闭合证据链,证实廖某团队通过直播虚假宣传、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
此举不仅夯实了定罪量刑的基础,也为后续法庭辩论提供了无可争议的数据支持。
涉罪主体的责任厘清
针对廖某与G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关系,检察机关通过调取合作协议、劳动合同等文件,并询问公司高管,查明以下事实:
合作模式:廖某虽为公司签约主播,但作为头部主播享有高度自主权,公司仅提供团队支持,未直接参与选品或直播决策。
责任排除:企业规章制度显示公司对主播行为无实质控制力,从而排除其共同犯罪嫌疑。
这一调查凸显了自行补充侦查在厘清复杂商业关系中的必要性,避免扩大打击面,精准锁定责任人。
二、法庭审理阶段的焦点辩论:主从犯认定的法理与事实交锋
在庭审中,控辩双方虽对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廖某的作用地位展开激烈辩论。公诉人通过四项核心论据,成功论证其主犯地位:
行为自主性:廖某团队运营不受公司支配,直播选品、商品展示(如贴标行为)均由其自主决定,体现其对犯罪行为的直接控制力。
核心作用:作为团队灵魂人物,廖某的粉丝影响力与带货能力直接促成售假结果,商家依赖其流量实现非法获利。
社会危害性:直播售假行为不仅侵犯商标权,更扰乱网络市场秩序,其恶劣影响与廖某的公众人物身份密切相关。
辩护人主张的“从犯”观点被逐一驳斥,法庭最终采纳公诉意见,彰显了检察机关对共同犯罪主次责任划分的精准把握。
三、案件启示:检察机关的能动司法与科技办案创新
本案中,虹口区检察院通过自行补充侦查与科技手段的融合,实现了办案效率与质量的统一:
电子数据应用:利用直播录屏等数字化证据,突破传统取证局限,提升侦查效能。
职能延伸:自行补充侦查不仅补强证据,更通过主动履职维护司法公正,避免“诉后被动”局面。
社会效果:对网络直播犯罪的精准打击,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证据-责任-社会影响”三位一体的审查范式。
综上,该案从审查起诉到法庭审理的全流程,展现了检察机关在新型网络犯罪中的专业化能力与司法智慧,为优化营商环境和净化网络空间提供了法治样本。
来源:王律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