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欠付民企货款千余万元 合同约定“收到第三方款项后才付款”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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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在一起民营企业起诉央企的案件中,出现需等待第三方支付后才满足央企对民企支付条件的条款。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已出台司法解释,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条件时,法院认定“背靠背”条款无效,还能结合案件因素确认大型企业违约责任。

近日,在一起民营企业起诉央企的案件中,出现需等待第三方支付后才满足央企对民企支付条件的条款。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已出台司法解释,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条件时,法院认定“背靠背”条款无效,还能结合案件因素确认大型企业违约责任。

案情 央企长期拖欠民企货款

2021年6月,云南某民营企业与某央企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该民企向央企承建的某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合同总额6000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又先后签订6份补充协议,主要对所供应的各型号混凝土价格进行调整。

截至2024年2月15日,该民企混凝土总供应量达71206.95立方米,金额合计2600余万元。合同执行过程中,该央企以项目方尚未支付相关款项为由,长期欠付货款。截至起诉之日,该央企仅支付了一半货款,尚欠该民企货款1200余万元及贴息费51万元。

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该民企起诉至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请求该央企支付拖欠的相应货款、贴息费及违约金。

调解 央企每月分期支付欠款

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央企表示愿意与民企进行调解。双方共同确认了该案案款金额,截至今年1月26日,该央企欠云南某民营企业材料款10590996.6元、贴息费51555.56元。

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今年3月起,该央企每月分期支付欠款,直至材料款、贴息费、诉讼费全部支付完毕为止;第1期支付240万元,第2期至第7期每月支付120万元,第8期支付1092389.48元;所产生的贴息费或其他财务成本由该央企承担,以实际发生为准。

释法 签合同须谨防“背靠背”条款

什么是“背靠背”条款?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就是俗称的“背靠背”或“背对背”条款。

北京市炜衡(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恋秋、马屹然表示,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服务过程中,经常出现以第三方付款作为合同付款条件的约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规定,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该批复确定了“背靠背”条款的特定要件:主体要件即发生在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合同性质以建设工程合同、采购货物或服务合同为主;条款要件为约定以大型企业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向中小企业付款的前提。以上要件同时满足,即为“背靠背”条款。其他类似情形合同,需结合具体的案情和证据作出具体的研判。

律师认为,尽管法律层面上已经为“背靠背”条款的突破提供依据,但也具有要件要求,需要针对案件情况进行研判,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审慎审查合同条款,认真维护自身权益,以免产生不利后果。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该条例第八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律师提醒广大民营企业及中小微企业负责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谨防“背靠背”条款。

记者 李艳

来源:云南法制报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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