沮漳检案丨沉迷“探宝”幻想?小心盗窃触法网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04-11 10:30 2

摘要:“我在网上看到有人分享‘探宝’挖到古钱币、青铜器的视频,觉得很新奇,还能挖出宝贝赚钱,自己也想试试。”一男子多次盗挖水田地下埋藏的文物,2025年1月,经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我在网上看到有人分享‘探宝’挖到古钱币、青铜器的视频,觉得很新奇,还能挖出宝贝赚钱,自己也想试试。”一男子多次盗挖水田地下埋藏的文物,2025年1月,经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3年下半年,王某被“探宝”(即使用探测设备盗掘地下文物)短视频吸引,自费8000余元购买了金属探测仪、定位棒、铁锹等“探宝”工具。初次按照使用说明书“探宝”,王某一无所获。但他并未就此罢休,转而加入多个“探宝”微信群,学习“探宝”技巧。

图源:豆包AI

2023年11月的一天,王某发现村里在进行农田改造,便瞅准时机,趁无人之际,拿着工具到被挖掘机翻整过的水田里“探宝”。王某先是使用金属探测仪对土地扫描,直到探测仪因地下有金属发出“滴滴”的响声,再用定位棒进行精准探测定位,最后用铁锹不断向地下挖,果然挖出了七八十枚古钱币。之后,王某便一发不可收拾,半年时间内在附近村农田改造、修路的地方进行“探宝”20余次,将挖出的文物放在家中伺机出手。

2024年8月,民警在王某家中查获古钱币、铜杂件等文物,共计994枚。经鉴定,王某盗得物品时代为宋代、清代、民国,均为一般文物(1枚为1件一般文物),认定价格为7134.67元。

当阳市检察院审查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文物,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多次盗窃,应当从重处罚。王某盗窃的文物系违法所得,“探宝”的工具属于作案工具,均应当予以没收。2024年12月,当阳市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王某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文物保护关乎历史传承。近年来,户外“探宝”类视频、直播在网络上批量涌现,部分网民受此影响盲目效仿,以“探宝”为名擅自盗挖地下文物,不仅损坏文物本体、破坏文化传承链条,还面临违法犯罪的法律后果。广大网民要加强甄别筛选,恪守法律底线,切勿因一时猎奇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以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遗存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按照盗窃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

来源: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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