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时代的数字攻防: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司法认定与跨界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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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5年3月29日14:00,“靖网办”(靖霖网络犯罪研究办公室)第12期研讨会顺利举行,既是对3年坚守的回顾,也是对未来2.0时代的展望。

(司法兰亭会十周年,感谢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题字)

主题:智能时代的数字攻防: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司法认定与跨界衍化

时间:2025年3月29日14:00

地点: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2025年3月29日14:00,“靖网办”(靖霖网络犯罪研究办公室)第12期研讨会顺利举行,既是对3年坚守的回顾,也是对未来2.0时代的展望。

本次会议由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笑然致辞,主题为“智能时代的数字攻防: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司法认定与跨界衍化”,共设有三个分议题。每个分议题由三位“靖网办”的委员进行主题分享,同时穿插专家点评。

受邀参加的专家有江苏圣典(高淳)律师事务所主任孔德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中心主任、东南大学法学院导师柳锦目。会议的最后,上海靖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靖网办”主任陈沛文进行总结发言。

开幕致辞

主持人

活动由上海靖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陈沛文主持。

致辞嘉宾

北京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青年工作委员会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笑然致辞表示欢迎和感谢。

张笑然主任指出,近年来,随着数字化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已经深入融入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但与之相伴的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件数量的攀升和犯罪手段的迭代升级。此类犯罪往往手段隐蔽、危害后果严重、辐射面广、法律适用争议不断,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挑战。

例如,如何准确界定破坏行为的技术边界,如何平衡技术中立与违法性的认定,如何解决证据固定与鉴定的难题。此次研讨会聚焦于这些焦点问题,既是对司法前沿热点的精准回应,也是推动法律与技术与深度融合的重要的实践。他期待通过本次的深入探讨和智慧碰撞,能够对相关罪名、构成要件、证据规则、辩护策略形成更清晰的共识,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具操作性的指引。

专题一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核心

对于该议题的讨论集中在如何界定计算机信息系统法律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难点和解决策略。特别强调了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定义、构成要件的准确理解与应用,以及司法鉴定标准的严格把握。

首先由“靖网办”福州委员陈樑律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法律特征”进行分享。

他认为,在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解释中,计算机信息系统与计算机系统被统一解释,主要理由包括技术发展使得两者难以区分、保护信息安全目的下区分不必要以及发达国家立法中采用单一概念。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各类内置操作系统的数字化设备广泛应用,这些设备可能受到攻击或破坏,如木马程序、无线网络病毒传播和工业控制设备中的破坏性程序等。因此,将这些设备的安全纳入刑法保护范围是必要的。

讨论了刑法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区别,强调对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行为并非一律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需根据是否造成系统功能实质性破坏或影响正常运行来判定。

分享了指导案例145号,指出对非主要数据的破坏进而实施非法控制的行为可适用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靖网办”北京委员胡婧围绕“破坏性程序的司法认定标准”展示了自己的观点。

她首先从宏观角度分析了破坏性程序在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中的位置,特别是在刑法第285条和第286条中的应用。

随后,详细讨论了法律对破坏性的规定,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认定破坏性程序,并通过分析多个案例,展示了破坏性程序在司法实务中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特别是关于计算机病毒、逻辑炸弹以及其他专门设计用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的认定。

此外,其还强调了司法鉴定意见在认定破坏性程序中的重要性,指出其在罪名适用中的关键作用。最后,总结了破坏性程序司法认定的标准,以及在具体案例中的应用。

“靖网办”南京委员汪世龙以“干扰行为的刑法规制边界”为主题,分享了自己对于网络犯罪中“干扰”的理解。

他围绕使用作弊软件提升网站排名和通过物质干扰(如堵塞传感器、替换采样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行为展开,并指出这些行为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并未直接破坏系统运行,但通过欺骗或干扰手段影响了系统的正常功能和数据准确性,从而可能导致系统无法达到设计目的。

因此,司法机关关注的重点在于行为是否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而不仅仅是系统本身的物理或软件破坏。

专题二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跨界衍化后的新型样态

该议题讨论了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的定义,指出不仅限于修改或删除数据,还包括通过技术感染、功能性篡改及物理干扰等方式破坏信息系统正常运行,重点在于导致系统功能丧失。司法实践中,对干扰行为的理解存在差异,特别是在处理环境监测设备案件及区分技术干扰与物理破坏时。建议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界定和应用进行更新明确,以有效应对网络犯罪和环境保护挑战,强化法律对新兴技术环境下的犯罪行为的遏制能力。

“靖网办”济南委员朱青

她聚焦“干扰环境监测设备的行为定性”,与大家讨论了2023年10月19日发布的司法解释中关于严惩重点排污单位的规定,特别是针对通过加装自来水网络干扰环保自动监测设备信息系统采样数据真实性的行为。

通过案例分析,共同探讨此类行为如何导致数据严重失真,进而影响在线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以及如何依据不同司法解释判定此类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此外,还提到了上海三中院的案例,以及在不同司法解释下对同一行为的判定差异,强调了对“因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严重失真”的理解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中场点评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中心主任、东南大学法学院导师柳锦目作为特邀嘉宾,为本次研讨会作中场点评。

他认为,当前多数被归类为计算机犯罪的行为,实际上并未超出传统犯罪的范畴,只有比特币勒索和恶意软件攻击等行为,才构成真正的计算机犯罪。

同时,指出现有罪名系统对计算机犯罪的定性模糊,分析司法实践中罪名随意安放及证据不当处理的问题,强调需严格区分技术与法律问题,以准确判定犯罪。

同时,他与现场同仁们分享了其在法律实践中应对技术性证据挑战及争取无罪或减轻判决的经验,旨在提升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流程的公正性与准确性,为理解计算机犯罪复杂性及法律实践挑战提供了深刻见解。

“靖网办”广州委员姜沛之深入探讨了“解锁新能源汽车车机系统的刑法定性”。

她指出,车辆不同于手机等其他消费电子产品,很多时候汽车电池并不归买家所有,使用未经厂家授权的技术手段修改系统数据(如复制电池序列号、修改锁定状态等)属于非法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不仅可能引发车辆系统功能异常、数据失真或失效,还有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而这虽然体现了对数据安全与公共安全的高度重视,但入罪门槛过低,建议立法上对相关数额进行调整。

“靖网办”天津委员宋飞杨围绕“医生专家号抢号软件类破坏案的司法认定”分享了他的见解。

通过已决案例分析,当下的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裁判观点是将此类案件被定性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多采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这意味着我们代理此案的过程中在定性辩护的层面会有很大的阻力,辩护难度大。但是作为刑辩律师应该具备迎难而上的勇气和魄力,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已决案例都存在争议焦点未充分挖掘的情况。实践中此类案件主要分为服务器数据插入和高频访问抢号两种类型,而现有裁判文书对案件性质并未进行准确区分。

宋飞杨律师认为,将直接修改服务器数据或进行数据植入的行为认定为破坏行为,争议较小;而将模拟点击发送请求的外挂程序认定为破坏则明显不妥,此类程序并不会导致服务器瘫痪,从挂号系统对数据处理的功能性及外在实用性评价,均未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从危害性判断,此类抢号软件本质上是通过破解加密算法、调用接口向服务器高频发送请求,虽然导致未使用该软件的正常用户的挂号可能性降低,但其破坏的是就医的公平性,而非是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破坏。

此外,他还探讨了此类软件是否构成非法控制和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可能性,强调在办理此类案件中一定要从证据入手,根据具体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固定情况进行判断。

专题三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情节认定与证据审查

该议题深入探讨了计算机犯罪案件中技术与法律的复杂交互,强调了在证据收集、分析和评估过程中辩护律师的重要角色。

“靖网办”上海委员张警语从“破坏台数与违法所得的认定与计算”切入,分享了他对于情节认定与证据审查的看法。

他认为,在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时,“台数”的确定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传统上,司法解释中提到的台数通常以唯一设备识别码作为认定依据。然而,在当前智能家居发展的背景下,智能设备接入家庭网络并通过供应商服务器实现控制,使得台数的认定变得更为复杂。例如,一个案例中被告人非法控制了350多个网络监控探头,但这些探头是否应视为独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即存在多少台计算机信息系统,就需要根据设备的功能、运作原理以及是否具备数据储存处理能力和独立完成特定功能的能力来具体判断。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终端设备是否具有独立处理数据能力和系统完整性的判断标准并不十分明确,存在多种判断方式,包括考察设备是否具备独立运算模块以判断其数据处理能力,以及看其是否能独立完成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和传输四项功能来评估系统完整性。此外,也有专家提出了更为简洁明确的标准,即判断设备是否具有自主判断和自我控制的能力。但在实际应用中,这些标准并不能完全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复杂情况,因此具体案件中仍需结合设备的具体功能和运作原理进行细致分析。

“靖网办”杭州委员黄双双围绕“司法鉴定意见与电子数据的审查”分享了她在这方面的心得。

她指出,电子数据审查的核心要点主要是质证的三大要素——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尤其在合法性方面,要关注数据提取过程是否合法,包括人员资质、现场勘验记录、哈希值记载以及数据读取过程的一致性和准确性等。

在其曾经办理的一个涉网络犯罪案件中,由于服务器位于境外,公安机关采用了远程勘验手段。但起初,远程勘验笔录并未制作,只是形式上记录了截图,后来发现,整个远程勘验过程长达53天,录像记录中存在中断和重叠,并且在无实际操作的情况下,两名公安机关人员远程控制屏幕进行勘验。这种远程勘验由于缺乏合规的操作过程和同步录音录像,使得无法核实参与远程控制的人员身份及准入资格。

此外,在认罪认罚程序中,由于证据获取过程中的过失,导致量刑协商出现巨大让步,因此在证据审查上,我们需要特别关注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包括流转过程是否符合规范,如封存备份、日志检查、哈希值校验等。同时,电子数据真实性也需通过哈希值比较、关联性审查(如IP地址校验、当事人提供有效检索路径等)等方式进行综合质证。辩护律师应依据相关法律解释要求审查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即使鉴定意见看似充分合规,辩护律师仍需结合案件其他材料去审查,找出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反驳指控或为客户提供更轻的结果。

“靖网办”专家顾问朱桐辉老师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的证据审查——以医生专家抢号类破坏案件为例”为主题,结合之前众人的研讨,发表了他的见解。

例如,他赞成的是,既然讨论的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那么“破坏”的认定,需要有“侵入”为前提,以及让系统功能异常的后果,侵害的是系统正常运行的直接和间接法益。同样,这里的数据的增删改,必须是将与系统安全和正常运行相关的数据进行了增删改。

再如,可以将计算机信息系统比喻为神经系统,“破坏”指的是,用注入药物或物理侵入导致神经系统损伤,进而影响了其功能的正常发挥(或者这一系统进而被非法控制和和非法“摆布”,当然,此种情形被认定为非法控制更为合适)。如果只是发送过早或过多请求给神经系统,那系统的紊乱也只是被外部PUA导致的而已,并不是被侵入进而被破坏和被控制的。

同时,他分享了与前述宋飞杨律师提到的北京东城的抢医生专家号软件案主诉检察官访谈后了解到的该案的主要证据:扣押的笔记本电脑(软件就在电脑桌面上);电脑数据恢复的结果(主要是确认挂号成功的条数);对该软件的功能性鉴定;上网登录IP地址查询结果(确定案件管辖地);微信转账记录(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嫌疑人的供述(确定人机合一,有无共同犯罪);微信聊天记录(辅助证明黄牛卖号行为,查到了购买软件的来源以及编写人)。该主诉检察官也指出,值得肯定的是,该案的功能性鉴定并没有明确下结论其是“破坏”软件,而只是客观地对软件的工作原理、步骤和实现结果,做了一个白描。

他也分享了该案鉴定人对这一功能性鉴定过程的主要介绍和对该软件的专业归类:一般案件的抢号软件是在微信里实现抢号,但该案被告人写了一个Windows应用程序,模拟微信的所有操作,然后去抢号儿。因此,并没有侵入医院的号源系统。这个软件如果硬说是外挂的话,那也只属于脱机挂,是最广义的不侵入的外挂。有个疫情期间抢健康驿站号源的软件才是更为纯正的外挂,是模拟挂的一种。

最后,分享了他对破坏类案件认定的总体原则和基本流程的初步想法:综合抢号实现的整体流程、步骤和方法,以及对相关软件功能性鉴定的专家意见,来判断是否以“侵入”为前提,是否用增删改与系统运行相关数据或者用干扰的方式,让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安全、正常的运行,不能发挥原本功能。

总结环节

江苏圣典(高淳)律师事务所主任孔德荣、 “靖网办”主任陈沛文对本次会议研讨的问题进行回应,并作总结。

第一,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关注其独立运行能力、存储能力和智能化程度,如今智能家居、智能物联网设备等只要具备基本的运营、存储和简单编程功能,就可视为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二,实践中对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否存在“侵入”前提存在争议,立法上虽未明确,但在网络空间中,即使个体对实物层面拥有权属,但在维护网络空间秩序稳定的前提下,其权益要让位于整体秩序。因此,司法实践中会优先考虑网络空间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而非仅关注实体层面的权属争议。

第三,干扰计算机系统运行的行为,如前述案例中提到的排污时冲淡监测探头采样数值的行为,客观来说没有直接损害系统功能,但却妨碍了环保监管的有效进行。这种情况下,需要判断其是否构成破坏网络安全,并适用相关法律规则进行处理,还是仅属于环境污染范畴,需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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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司法兰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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