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规范全市林地管理,结合重庆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和《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 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
重庆市林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全市林地管理,结合重庆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和《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 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支持重庆开展统筹协调耕林空间试点的意见》(自然资办函〔2025〕18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协调耕林空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5〕17号),经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依法依规管理边界内林地
第一条 明确管理职责。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开展林业行政审批、林业行政执法、森林生态保护修复、森林资源监管、林地用途管制、森林经营利用、林业产业发展等。
第二条 严格林地边界管理。林地管理边界内的林地应保持稳定。因依法依规征占使用林地导致林地减少、统筹国土绿化空间规划实施导致林地增加的,由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认,结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开展更新。
第三条 特殊情况处理。在日常管理、审批、执法工作中,核实为已批准的临时占用林地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设施林地、认定为违法占用的林地,应在林地管理边界年度更新中调入。
二、分类处置退耕还林还草地块
第四条 已成林成园成草的。纳入林地管理边界,统一按林草资源监督执法。
第五条 耕地保护红线外未成林成园成草的。据实调查,按林地管理,持续通过补植补造补播等措施提质增效,耕地逐步退出,纳入林地管理边界。
第六条 耕地保护红线内未成林成园成草的。落实巩固成果责任,确保退耕任务规模不减少,持续通过补植补造补播等措施提质增效,分类处置林耕矛盾:退耕还生态林(草)的,据实调查,按林地管理,耕地逐步退出,纳入林地管理边界;退耕还经济林(果)的,设置过渡期至2035年,过渡期内按耕地调查,按林地管理,正常开展森林经营,严禁拔苗砍树。
确属优质耕地退耕还林还草的,有条件的仍允许“林粮间作”,或在25度以上坡耕地、石漠化耕地等拟腾退的耕地上易地造林,补足规模,所涉资金由区县自行解决。
涉及退耕地块建设占用等情形的,应落实责任,易地补足退耕任务规模。
第七条 耕地保护红线内因灾损毁的。适宜恢复为耕地的,按程序核销,清退补助资金;不适宜恢复为耕地的,纳入林地管理边界,恢复林草植被。
三、明确边界外林地管理
第八条 用地审批和执法。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统一负责用地审批和执法。
第九条 林木采伐管理。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按面积控制采伐量,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申请主体负责采伐安全管理,仅提供权属证明,采伐许可证备注“非林管林地”。
第十条 森林资源安全管理。森林防灭火工作由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和防治工作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管理。按照分布区域由相关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 国土绿化空间管理。已实施国土绿化项目并通过验收成林的地块,及时纳入林地管理边界。已实施国土绿化项目尚未验收或未通过验收的地块,参照林地管理,暂不纳入林地管理边界,林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管,确保中央和地方投资造林绿化项目闭环管理。
四、其他
第十三条 各地在管理中出现疑难问题或争议矛盾,及时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协调解决。
来源:知识无疆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