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与北知院“双”锤定音,中国“奥特曼”版权落下定局!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04-10 18:12 1

摘要:奥特曼版权归属问题历经数十年跨国纠纷,在2024年迎来了关键节点。一起《奥特曼宇宙之光》舞台剧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判决结果,从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层面得到了时空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和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下称“北知院”)的“双

奥特曼版权归属问题历经数十年跨国纠纷,在2024年迎来了关键节点。一起《奥特曼宇宙之光》舞台剧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判决结果,从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层面得到了时空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和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下称“北知院”)的“双”锤定音,不仅为中国“奥特曼”版权战落下定局,更对奥特曼版权的明确和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发展具有深远的里程碑意义。

奥特曼舞台剧纠纷终审判决,圆谷败诉

2022年,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圆谷公司”)就《奥特曼宇宙之光》舞台剧涉嫌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将舞台剧授权方珠海奇奥天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奥天尊”)及被授权方、舞台剧制作公司天津宝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艺公司”)告上法庭。

该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最终判定奇奥天尊授权行为不侵犯著作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宝艺公司擅自在宣传片中使用的《奥特曼N/A》片段侵犯了圆谷公司的放映权,判令其删除相关售票和宣传信息,并在公众号发表声明,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万元。

北知院在判决中不仅延续最高院判决对奥特曼版权纠纷的核心点《1976年合同》进行再一次认定,还首次对《1976年合同》的条款进行了必要解释。判决书明确了《1976年合同》中所指的授权对象并非唯一指向影视剧,还包括影视剧中的所有美术元素和“奥特曼”形象;授权边界也并非狭义理解的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而是广义的动作意义上的再现行为。最重要的是,判决书明确了合同原文中的“3.4 copyright”属于对著作财产权的一揽子概括授权。


事实上,这并非是中国司法体系下第一次对《1976年合同》予以认可。

奥特曼版权在中国大陆的纠纷始于2005年,彼时便引发了广泛的讨论。最终,最高院在2013年裁定《1976年合同》真实有效,泰国版权方辛波特胜诉。这一结果意义非凡,不仅对奥特曼版权归属问题进行了中国的司法确认,还成功入选当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在知识产权法律界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成为类案重要的参考范例。

此后,“千淘猫案”“卡游案”“奥特曼主题活动案”“巨壑舞台剧案”“NFT案”均围绕奥特曼版权展开,为奇奥天尊正版授权商的身份一次次正名。

在“千淘猫案”中,千淘猫公司作为奇奥天尊的被授权商,在淘宝平台上屡次被新创华等以著作权、商标权侵权为由投诉下架玩具商品链接,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不侵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判决,同样确认《1976年合同》的真实有效性,并进一步指出玩具中使用的披风版奥特曼形象未超出复制权范畴,仍在授权范围内,因此,确认千淘猫公司不侵权。

在“卡游案”中,奇奥天尊主动提起诉讼,认为卡游公司生产销售的奥特曼卡牌侵犯其著作权,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法院)经过二审判决确认了《1976年合同》的真实有效,并再一次确认披风版奥特曼形象在复制权的保护范围内,进一步巩固了经典奥特曼系列的版权归属基础,奇奥天尊胜诉。

此外,在“主题活动案”“第4972号舞台剧案”“NFT案”中,圆谷公司均认为奇奥天尊在主题活动、舞台剧、NFT数字产品的授权行为侵犯其著作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而提起诉讼。据奇奥天尊官网发布的告知函显示,圆谷公司已在多地法院主动撤诉。

图源:奇奥天尊官网

总而言之,在现今的中国司法语境下,奇奥天尊是毫无疑问的奥特曼正版授权商。

“正统”版权近十年,“盗版”舆论从何而来?

纵观互联网平台相关言论,身为正版授权商的奇奥天尊,拿下版权近十年,为什么仍深陷“盗版”舆论当中呢?


图源:网络

在剖析原因前,我们先来了解下奥特曼版权在中国的授权格局。

在中国市场,奥特曼版权已事实上形成了由奇奥天尊代理“昭和系奥特曼”(又称“经典奥特曼”),新创华代理“平成系奥特曼”的格局。

被粉丝称为“昭和系奥特曼”或“经典奥特曼”的版权,包括初代奥特曼、佐菲奥特曼、杰克奥特曼、艾斯奥特曼、泰罗奥特曼、赛文奥特曼、奥特之父、奥特之母,即圆谷公司通过《1976年合同》授予辛波特当时已制作完成的九部影视作品及其形象在日本以外的独占专有使用权。最终,奇奥天尊于2016年经过合法授权获得经典奥特曼在中国的代理权。

“平成系奥特曼”,即圆谷公司在昭和系奥特曼系列之后以前作中所出现的角色形象、模型素材、故事主线及世界观新开发的其他奥特曼系列剧集。自2004年起由圆谷公司直接授权给了新创华。

综上,奇奥天尊深受“盗版”舆论漩涡的原因大概有二。

其一,圆谷公司/新创华的竞争行为。

近年来,圆谷公司忽视中国最高院以及各地中、高级法院已生效判决,否认《1976年合同》的真实性,并不断提起诉讼,经常采取公开渠道发声、向奇奥天尊合作方发布法务函等方式。有媒体发文直言[1],圆谷公司以上的无端诋毁,本质上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圆谷公司的行为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奇奥天尊的商业信誉,而商业信誉是经营者在市场竞争过程中逐渐形成的重要无形资产,能够帮助企业赢得信任和市场份额。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商业诋毁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技术加持转移至线上,更会引起更广泛的市场误解。

其二,“奥特曼”IP深受盗版困扰,黑锅被转嫁到奇奥天尊身上。

“奥特曼”作为全球顶流IP,长期以来就备受盗版问题困扰。新创华和奇奥天尊官方均发布过打击盗版的相关声明。奇奥天尊作为手握昭和系奥特曼正版版权的公司,除了为合作授权商资质参差不齐买单外,一些社会不法分子的盗版劣质产品,也被粉丝全部归为奇奥天尊的授权产品。种种错综复杂的商品环境和粉丝的不良言论,进一步加深了大众将正版与盗版混淆的错误认知。

由此看来,司法判决为奇奥天尊的正版授权商身份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护盾。但市场认可会受到多因素的影响,找到被质疑的缘由并逐一解决,是奇奥天尊将正版授权商的法律事实转化为市场信任的第二关卡。

IP保护的创新与进步塑造市场信心

近年来,中国授权市场十分火热。《2024年全球授权市场报告》显示,2023年中国授权商品及服务销售总额达137.7亿美元,同比增长9.6%,跃居全球第四大授权市场[2]。这一数据不仅直接体现了消费市场对于IP价值的追逐,也侧面说明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作用。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技术运用的升级,IP著作权保护面临着诸多新挑战。奥特曼系列案件涉及跨国版权纠纷、历史合同解释等多元议题,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在复杂争议案件中展现专业性和连贯性,为建设我国知识产权强国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最高人民法院基于独立证据审查,侧重合同履行事实确定了《1976年合同》真实有效,体现了权威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一步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合同目的解释等多种方法,再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排除违反当事人在先承诺的可能,对著作权许可使用的范围和对象进行了精细化的分析[3]。其他地方法院也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进行谨慎判决。从国家到地方的一系列判决的价值在于中国法院的公正性、一致性构建了无缝的知识产权保护通道,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保驾护航。

这些判决给企业传递出明确信号:司法不再停留于机械套用条文,而是以精细化裁判平衡历史授权与市场创新,让合法经营者的每一分创意投入都获得可预期的保护。企业无需因风险畏首畏尾,也无需因巨头打压放弃突围,司法进步与市场繁荣的共振开辟了“获取授权—合规创新—商业变现”的良性循环。

在这样的环境下,企业应抓住机遇,提高创新水平,积极拓展授权市场。未来,随着IP授权市场的进一步繁荣,创新将成为企业立足市场的核心竞争力,而司法体系的保驾护航将为创新者带来更大的回报。

参考文章:

[1]“奥特曼”舞台剧纠纷案“反转”,圆谷败诉

[2]用十年成为全球第四大授权市场,中国授权做对了什么?

[3]“奥特曼宇宙之光”引纠纷,怎么回事?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来源:IPR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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