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起AI文生图案宣判,原告无法证明智力投入败诉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09-16 17:07 4

摘要: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又审结一起AI文生图(通过将文字输入AI工具来生成图片)著作权纠纷案件,法院认定,本案中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涉案图片具有独创性,涉案图片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法官提醒,使用AI进行内容创作时,应树立“过程留痕”意识,保留好详细的生成记录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又审结一起AI文生图(通过将文字输入AI工具来生成图片)著作权纠纷案件,法院认定,本案中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涉案图片具有独创性,涉案图片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法官提醒,使用AI进行内容创作时,应树立“过程留痕”意识,保留好详细的生成记录。

本案中,文化创意行业创作者周某主张,自己在与北京某科技公司合作期间,独立使用AI绘画软件创作完成“猫咪晶钻吊坠”图片,但发现该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多个平台宣传使用该图。周某认为,被告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侵犯了其对涉案图片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

涉案图片

被告公司则辩称,涉案图片并非原告独创,而是双方共同构思合作完成,且原告无法提供完整的生成过程证据。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没有提交涉案图片在AI绘画软件中的生成过程记录,无法说明涉案图片生成的具体过程,但利用同款AI软件对涉案图片进行了复现描述,即进行事后模拟。

原告对涉案图片进行复现模拟的情况

在这起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原告诉请能否得到支持,关键在于确定涉案图片是否构成作品、构成何种类型作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认定,还是应当“谁主张,谁举证”,用户需要证明其对利用人工智能进行的创作付出了创造性劳动,体现出个性化表达。

首先,原告周某没有提交涉案图片在AI软件中的创作过程记录,无法展现生成涉案图片的具体过程。其次,原告周某提交的涉案图片在“describe(描述)”指令项下的具体结果,仅为事后描述,而非原始提示词或生成指令的还原。再次,原告提交的“复现描述”输入情况无法客观还原涉案图片的原始生成过程。

法院最终认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涉案图片具有独创性,涉案图片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法院最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王彦杰建议,内容创作者应树立“过程留痕”意识,保留好详细的生成记录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也建议相关行业和产业主体进一步提升人工智能模型的计算、生成和溯源能力,参与到“技术+制度+产业”的协同治理中,协助推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等规范加快落实,避免版权制度被滥用。

记者:徐慧瑶

来源:子清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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