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9年6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邵某与女友支某多次拍摄淫秽照片,由邵某以“某先生”账号在某网络论坛发布,并在帖子中附联系方式及组织淫乱活动的招募信息。邵某通过此方式两次组织聚众淫乱活动:第一次在重庆市渝中区某酒店,参与人员包括邵某、支某及一名陌生男子;第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19年6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邵某与女友支某多次拍摄淫秽照片,由邵某以“某先生”账号在某网络论坛发布,并在帖子中附联系方式及组织淫乱活动的招募信息。邵某通过此方式两次组织聚众淫乱活动:第一次在重庆市渝中区某酒店,参与人员包括邵某、支某及一名陌生男子;第二次在重庆市南岸区某民宿,支某与多名陌生男子参与。此外,邵某将淫乱活动中拍摄的淫秽照片持续上传至网络论坛,累计发布7个帖子、88张图片,点击量达110万余次。
2021年9月,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邵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支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邵某上诉后撤回,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裁判要点:
邵某、支某在网络论坛发布淫秽照片,点击量巨大,且传播对象为不特定公众,严重破坏网络秩序与社会风气。邵某组织多人参与淫乱活动,虽部分行为在私密场所进行,但通过网络公开招募,已对公共秩序造成实际侵害。传播淫秽物品是招募手段,聚众淫乱是目的,但两行为分别侵害不同法益(社会管理秩序与公共秩序),应独立评价,合并处罚。
二、刑事法理分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网络异化与司法认定
(一)网络传播的“情节严重”如何界定?
根据《刑法》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需达到“情节严重”。本案中,邵某发布88张淫秽图片、点击量超110万次,远超司法解释中“实际被点击数2万次以上”的入罪标准。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传播具有跨时空性,一次发布可能持续扩散,危害远高于传统线下传播。
有观点指出,网络传播的“情节严重”需结合传播类型综合判断。例如,大众传播(如论坛发帖)因面向不特定多数人,危害性高于群体传播(如微信群发)。本案中,邵某利用公开论坛传播,且以招募淫乱参与者为目的,属于典型的“以传播促犯罪”,社会危害叠加。
(二)传播内容与法益侵害的关联性
传播淫秽物品罪保护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与公众身心健康。本案的特殊性在于,邵某传播淫秽物品不仅为牟利或娱乐,更直接服务于组织淫乱活动。有学者认为,此类“工具性传播”因兼具招募功能,对法益的侵害更具针对性。例如,招募信息吸引潜在参与者,扩大了淫乱活动的规模,形成“传播—招募—实施”的恶性循环。
此外,司法实践中对“淫秽物品”的认定已扩展至电子信息,但需注意技术中立性问题。例如,链接、种子等指向性信息是否属于“淫秽物品”?本案中,邵某直接发布图片,未涉及技术争议,故定罪无争议。
三、刑事法理分析:聚众淫乱罪的法益争议与私密行为入罪边界
(一)聚众淫乱罪保护的法益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301条,聚众淫乱罪被归类于“扰乱公共秩序罪”,其法益通说为“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但理论界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私密进行的聚众淫乱未直接侵害公共秩序,仅违背性道德,属于道德调整范畴;而司法实践倾向于认为,任何聚众淫乱均隐含对公共生活准则的破坏。
本案中,法院强调“公共秩序不限于公共场所”,邵某虽在酒店、民宿组织活动,但通过公开网络招募,使私密行为与公共空间产生关联。这种“线上线下结合”的模式,实质上将私密行为纳入公共评价体系,符合刑法对公共秩序的扩大解释。(人民法院案例库:邵某、支某聚众淫乱、传播淫秽物品案——为聚众淫乱活动招募参与人而传播淫秽物品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入库编号:2024-04-1-282-001)
(二)数罪并罚的正当性基础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传播淫秽物品是否为聚众淫乱的手段行为?若成立牵连犯,则可能从一重罪处罚。但法院认为,两行为侵害法益不同:传播淫秽物品罪:侵害网络环境下的社会管理秩序;聚众淫乱罪:侵害现实中的公共秩序与性伦理。
有学者类比,若甲为杀人而盗枪,盗枪(手段)与杀人(目的)侵害不同法益,故需数罪并罚。同理,邵某的传播行为独立危害网络秩序,与聚众淫乱的现实危害不可混同。
(三)刑法的道德边界:私密自由与秩序维护的平衡
部分理论观点质疑:成年人自愿参与的私密淫乱,若未公然挑衅公众感官,是否需刑法介入?例如,换偶行为在私密空间进行,参与者均属自愿,其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需刑罚惩治的程度?
对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指出:“刑法干预的边界在于行为是否对法益产生实质危险。邵某案中,网络招募使私密行为具有公共扩散风险,可能诱导不特定人参与,形成不良示范,故具备刑事可罚性。”这一立场体现了司法实践中“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的结合,即不仅考量实际损害,也关注行为本身的规范违反性。
张万军教授认为,邵某、支某案揭示了网络时代传统犯罪的异化特征:线下行为依托线上传播扩大危害,私密活动因网络公开性突破法益保护边界。司法裁判通过数罪并罚,既回应了技术挑战,也坚守了刑法保护公共秩序的底线。然而,如何在保障个人自由与维护社会秩序间寻求平衡,仍是未来立法与司法亟待深化的课题。
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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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名侦探柯柯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