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原告为一名在深圳执业的律师,在被告一经营的抖音平台注册了名称为“曾存钢律师说法”的社交账号,并进行了实名和律师职业认证。原告利用该账号主要进行宣讲法律知识、分析热点法律事件,传播法治正能量。该账号与今日头条平台进行了关联,在抖音发布的作品一般可以直接在头条上进
民事起诉状
原告:曾存钢。
被告一: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认定被告一封禁原告抖音账号“曾存钢律师说法”直播权限、直播间评论权限、观众连线权限15天为侵权行为;
二、判令被告一立即解除原告抖音账号“曾存钢律师说法”所有被封禁权限;
三、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因封禁抖音账号所产生的经济损失1000元;
四、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因维权所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合计1000元。
以上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2000元
五、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所负原告金钱给付类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为一名在深圳执业的律师,在被告一经营的抖音平台注册了名称为“曾存钢律师说法”的社交账号,并进行了实名和律师职业认证。原告利用该账号主要进行宣讲法律知识、分析热点法律事件,传播法治正能量。该账号与今日头条平台进行了关联,在抖音发布的作品一般可以直接在头条上进行发布,为此原告可以获得一定的播放收益。该账号拥有粉丝9万多,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和网络影响力。
2025年3月26日,原告进行了一场主题为“抖音律师法律咨询直播”的直播,当时主要谈及原告本人的生活与律师职业介绍,回答了个别网民的提问,在直播活动中并未谈及法律问题,即不涉及法律法规规定,不涉及法律咨询和解答、法律适用,不涉及敏感法律事件和敏感法律话题。然而,原告在直播了一段时间后,便收到了平台的提示,提示内容大意为,原告账号的法律专业资质即将到期,请及时予以更新认证。此后原告便一边吃饭一边聊自己的工作和生活,未再谈及热点社会事件。
2025年4月5日,被告一便对原告账号的直播权限、直播间评论权限、观众连线权限进行了封禁,封禁时长为15天,封禁时间自4月5日23时38分4秒至4月20日23时38分4秒,封禁原因是该账号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直播行为规范。但被告一未明示原告是在哪一次直播或发布作品中存在违法违规、违反政策或违反平台规则的行为,存在何种违法违规、违反政策和平台规则的行为,也未指出原告的直播或发布作品的行为所违反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平台规则的具体条文。被告一违法封号导致原告抖音无法发布作品、无法进行直播。
针对被告一对原告账号采取的封禁行为,原告发现后及时进行申诉,指出原告在直播或发布作品中并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原告为律师,愿对所有作品进行承诺,不存在违法违规和违反政策的行为,如有违法违规情况,希望平台进一步指出违法违规的具体情况,如果确实存在,本人愿意接受。如果不能指出,本人将提起诉讼。然而被告一并未通过原告的申诉。
原告认为,原告的抖音账号系原告的网络虚拟财产,同时原告亦依法享有网络言论自由权,非律师身份的公民也享有交流法律知识、谈论法律事件的权利,只要相关言论不违法,不侵害他人合法权利,不进行错误引导即可。而原告作为在抖音平台进行职业和实名认证的律师,发布的作品、开展的直播活动,并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因宪法确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利,故毋庸置疑,原告依法享有权利谈论法律事件、法律知识,这是任何组织、个人都无法剥夺的法定权利。而原告在抖音直播活动中,虽然开展了一场名义上为法律咨询的直播活动,但实际上并未触及任何法律知识、法律事件,未发表法律意见,未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未侵犯他人权利,因此被告一对原告抖音账号进行封禁相关权限15天是违法、侵权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言论自由权和财产性权利。
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唯一股东,如不能证明被告一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时,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故基于以上,原告依据宪法第三十五条、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四条等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签名按印):
2025年 4月9 日
来源:曾存钢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