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原告李某原经营一家建筑模具租赁站,后由于身体原因将租赁站注销,但有大量租赁欠款未追回,本案的欠款就是其中一笔。被告王某在2010年10月向李某租赁钢模器具,后被告王某于2011年归还部分钢模器具,还有部分未归还,对于下欠的租赁费双方一直没有进行结算。原告李某由
原告李某原经营一家建筑模具租赁站,后由于身体原因将租赁站注销,但有大量租赁欠款未追回,本案的欠款就是其中一笔。被告王某在2010年10月向李某租赁钢模器具,后被告王某于2011年归还部分钢模器具,还有部分未归还,对于下欠的租赁费双方一直没有进行结算。原告李某由于身体原因委托其女儿参加诉讼,李某的女儿称由于双方之间的关系很好,她的父亲碍于情面所以一直没有起诉。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通过提前阅卷,发现所涉及的租赁合同距离现在已经有将近十五个年头,且双方没有明确的结算单,只有部分出库单与退货单。了解基本情况后承办法官与被告王某进行沟通,经了解其对租赁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原告所主张的欠款数额有异议,承办法官向其释明了其应当提供的证据。开庭当日,原告李某的代理人及被告王某均如约来到了法庭,通过激烈的庭审,承办法官认为该案的诉讼标准额不大,但由于没有结算很可能需要对租赁费进行审计核算,这样结决无疑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通过“背靠背”式的调解,承办法官向双方分析了各自的利与弊,近一个小时沟通后,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原告李某的女儿作出让步,而被告王某也同意对于调解的款项当庭一次性付清。
法理固然可以明辩曲直,但真情才能点亮人心。面对十五年的陈年旧账,该案的承办法官秉持着“如我在诉”的理念,在调解过程中为当事人以法明理,以理明情,以情释怀,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通过“当庭调解+当庭给付”,提高了办案效率,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民事审判一庭/李 慧)
来源:澎湃新闻客户端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