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苏某与某音乐厅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苏某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了《黄土高坡》《热血颂》等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2018年10月,苏某的取证人员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某音乐厅支付费用后,以消费者身份进入某音乐厅包间,使用智能手机点播和拍摄了涉案音乐作品的盗版音乐电视,此
【案例级别】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案例
【生效文书】(2021)最高法民再117号民事判决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在苏某与某音乐厅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苏某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了《黄土高坡》《热血颂》等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2018年10月,苏某的取证人员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某音乐厅支付费用后,以消费者身份进入某音乐厅包间,使用智能手机点播和拍摄了涉案音乐作品的盗版音乐电视,此外还拍摄了某音乐厅的门面、招牌、吧台、房间号、消防逃生图、房间内的开关总成等照片以及包间内的360°视频。每一张照片和视频中,都有网络自动设定的精确到秒的拍摄时间信息和地理位置信息,盗版音乐电视中多数画面都插入了某音乐厅的信息“欢迎光临:某音乐厅”和电话号码的滚动字幕。各段视频显示的时间信息间隔只有几秒。苏某认为某音乐厅未经许可使用涉案作品,侵害了其著作权,因此请求某音乐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8民初16号民事判决:一、某音乐厅立即停止使用涉案29首音乐作品;二、某音乐厅向苏某赔偿经济损失9000元。某音乐厅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知民终277号民事判决:驳回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苏某不服,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再117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知民终277号民事判决;二、维持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8民初16号民事判决。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本案中,苏某为证明某音乐厅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提交了使用智能手机拍摄的视频,二审法院认定上述视频的真实性无法确定,但是除了上述视频之外苏某还提交了相关照片、开具发票过程的视频等影像资料,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付费凭证等,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运用正常的逻辑推理,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足以认定某音乐厅使用涉案音乐作品的行为具有高度可能性。
虽然某音乐厅“否认其经营场所播放了涉案歌曲,否认手机录制的歌曲来自于其经营场所存储设备”,但认可使用智能手机拍摄的部分影像资料是在其经营场所拍摄的,而且某音乐厅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对苏某提交的证据加以反驳。视听资料属于法定证据类型之一,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规定以智能手机拍摄的影像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且还有相关照片、第三方平台上的消费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某音乐厅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由于某音乐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涉案音乐作品已经得到合法授权,因此,法院判决其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来源:现代审判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