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几则某商贸服务型企业起诉信息的报道引发关注。据官方新闻报道,4月5日晚,“某商贸集团”公众号发布发布近期侵权处理公示信息,将以名誉权侵权为由进行维权:
以法律视角解读热点事件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给了公众表达的空间和便利,但同时也可能会带来一些困扰。特别涉及法律层面上时,法律风险无处不在。
【背景事件提示】近日几则某商贸服务型企业起诉信息的报道引发关注。据官方新闻报道,4月5日晚,“某商贸集团”公众号发布发布近期侵权处理公示信息,将以名誉权侵权为由进行维权:
“红内裤”事件博主段某在抖音上发表视频称购买的红内裤掉色,使用后出现过敏反应,还表示工作人员处理方式不当。企业通过检测报告否定了博主的说法,并指出博主在未经鉴定和鉴定结果出具前,定论商品“品质有问题”,表达过于情绪化,且作为拥有大量粉丝的自媒体,其负面评价言论引发大量关注致使品牌名誉受损,以名誉权侵权为由追责金额不低于100万。
同时企业将起诉某经济学家、微博大V对其商业模式的评价,因其在微博超话“基层员工平均月薪9886元”下方说了一句话:“是一家没有什么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只能变着花样靠流量活着”。认为相关言论涉嫌对公司品牌形象的贬损,追责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来源于网络公开的官方新闻报道)
维权举报以及观点表达均受法律保护。在自由表达观点、依法维权行为的同时,我们要考虑言论以及维权行为的边界问题。维权行为以及否定的观点评价与侵权之间如何界定,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如何确定?(【以法为剑】文章专注于普法角度,只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一、维权举报与侵权行为之间的界定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在遭遇消费欺诈、产品质量等问题时,任何消费者都有举报、监督、批评的权利。但同时,行使权利也有分寸和边界,被过度、恶意“曝光”的也可能损害商誉。
1、“碰瓷式维权”行为可能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1)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核心是捏造虚假事实并散布虚假、误导性的信息,旨在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具体行为包括: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行为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信息,如虚构产品质量问题、夸大竞争对手的负面新闻等,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利用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发布不实言论:通过互联网、社交媒体等渠道发布误导性信息,扩大虚假信息的传播范围和影响力。
恶意投诉和举报:通过恶意投诉、举报等方式干扰他人的正常经营活动,损害其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是否属于损害商誉行为,民事上主观过错方面可能需要证明故意或过失,而刑事则需要更严格的“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
2)碰瓷式维权,是一种攫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本质上是打着维权的旗号,行牟利和不正当竞争之实的行为。碰瓷式维权符合滥用投诉举报权的构成要件,干预他人正当经营活动的行为的,是法律所禁止的一种不正当行使诉权的违法行为。
2、关于损害商誉的事实认定标准:需结合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等要素综合判断。
1)存在主观恶意,即明知其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仍以牟利或打压对手为目的,或者超出合法维权范围实施维权行为。维权行为明显超出“生活消费”或“保护合法权益”范畴 。《民法典》第132条明确禁止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客观行为是捏造或传播虚假信息,包括虚构商品质量问题、伪造检测报告、恶意剪辑视频等情形,导致公众对企业的误解,行为人需实施明确违法或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滥用法律程序,利用诉讼、投诉等手段施压以达成和解,干扰了正常经营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禁止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誉。
3)损害后果:直接导致商誉受损害【导致企业社会评价降低、客户流失、市场份额下降等实际损害。包括直接损失(如退货、赔偿)和间接损失(如品牌修复费用、市场机会丧失)】。损害后果的不同承担决定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构成犯罪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4)因果关系:损害结果与“碰瓷式维权”行为存在直接关联,并排除其他因素干扰。
“红内裤”事件能否被认定为“碰瓷式维权”损害商誉?需综合上述要件,重点考察行为目的、手段合法性及实际损害。
二、否定性评价与侵权行为的界定
网络社交平台具有公共空间的属性,在平台上发布合法的个人言论,并不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因每个人的体验评价是主观的,所以是否构成名誉侵权?还是要考察客观行为方面的特征:看评价内容是不是捏造事实,是否含有侮辱性的字眼及损害人格或者名誉的词汇表达,是否属于无故的攻击等。
1、合理否定性评价的合法性
1)基于事实的评论、批评:发表的言论,若是基于其自身经历进行了陈述,表达的是其主观感受及个人体验,并非凭空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则不属于名誉侵权。
●如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合理投诉、媒体对公共议题的监督,即使带有负面评价,只要基于事实且无主观恶意,不构成侵权。
●评价内容没有过分超出社会公众认可的价值观念,并未达到侮辱、诽谤之程度,不应认定为名誉侵权行为。
●学术或专业评论:出于理解、探讨或求真的目的进行正常的观点评论,只要该评价不超出必要限度,其应有比一般社会公众更高的容忍度。对客观事实作出的主观感受描述的批评、评论,且言辞并未过分偏激,不应认定为捏造或夸大事实的名誉侵权行为。
2)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存在主观恶意,通过捏造事实、使用侮辱性语言或明知虚假仍散布方行为并超出合理边界,导致商誉显著降低或经济损失损害的后果。
法律上的诽谤是在没有正当或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意图对其名誉造成损害,降低社会评价。
2、经营者对于非事实的观点表达、评价应当予以必要的容忍。
1)消费者有批评、监督,对商品或服务质量享有公正评论的权利。对消费者作出兼具客观和主观要素的点评,商家应能容忍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作出一些看似“并不友好”的评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对外界基于公众兴趣所发表的质疑、社会评论的言论应具有较高的容忍义务。
2)商家有维护声誉和品牌的权利,但也得保持必要的容忍。对于兼具客观和主观要素的观点表达,而非事实的捏造,仍旧受法律保护,只要这种评论不是基于主观恶意的目的,即使存在偏颇或错误,也不必然构成侵权。
结语:企业应该谨慎对待消费者的投诉举报以及网友观点评论, 这一系列采取法律手段的诉讼也为了表明态度,最终法律会平衡维权举报的合法与否、以及商业评论自由和贬损的边界问题,定性定责仍有待法院审理得出明确结论。
来源:以法为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