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避孕套广告引争议:如何平衡商业创意与公众情绪“舒适度”?丨鱼眼·围观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09-13 03:42 1

摘要:“出嚟威,最紧要戴头盔”“无论去边杜,杜杜都安全”……近日,有广州市民发现,多路公交车车身出现避孕套品牌杜蕾斯的大幅广告。类似情况也出现在上海、南京、宁波等地,张贴杜蕾斯广告的公交车,穿梭在城市的街头。

“出嚟威,最紧要戴头盔”“无论去边杜,杜杜都安全”……近日,有广州市民发现,多路公交车车身出现避孕套品牌杜蕾斯的大幅广告。类似情况也出现在上海、南京、宁波等地,张贴杜蕾斯广告的公交车,穿梭在城市的街头。

有市民表示,感觉这种在公交车身使用本地方言作为广告词的情况“很有趣”。也有网友认为,避孕套广告堂而皇之出现在公交车身似有不妥。更有网友表示,类似广告令其“感到不适”,甚至通过当地民生平台向所在城市公交集团发出加强审核和整改的建议。

截至9月12日下午记者发稿,社交媒体平台话题“公交车大幅避孕套广告被指引人不适”阅读量突破2亿。网友们围绕城市公共空间管理、商业广告边界、地域文化认同和性观念开放程度等多个维度展开讨论。

质疑者:公共空间的商业表达应有更严标准

有网络观点认为,相关话题引发争议,焦点在于广告出现的场景——公交车车身。公交车既是兼具流动性和开放性的公共交通工具,又是所有人群都可能使用或目光触及的公共空间,其广告内容不仅传递商业信息,更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公共文化氛围。

而公交车载避孕套广告的“过度投放”与“呈现方式”,触碰到公共空间的伦理边界。因为站在公交站的可能是刚放学的孩子、买菜的老人,也可能是年轻情侣。车身广告的内容是否“适宜”,应有更严的标准。

“避孕套广告的科普意义值得肯定,但投放时若忽略受众的多元化,就会变成一种‘视觉打扰’。”有网友认为,在公共空间,人们没有选择是否观看广告的权利,对于认为性话题属于隐私范畴的人来说,这种广告是一种视觉上的“强迫灌输”。因此,公共宣传的尺度,应以“尊重每一类受众”为前提。

特别是当有孩子同行时,尽管孩子可能不懂方言双关的深意,但他们会好奇和提问。家长需要面对如何向孩子解释“杜蕾斯”和“头盔”关系的难题,许多人认为商家和社会不应将这种教育压力转嫁给家长。

因此,作为投放单位,不能只盯着广告效果,更该考虑场景适配性,尽可能避开学校、儿童活动区,选择在医院、成人用品店附近精准投放,而在人流量大、全年龄段覆盖的公交站,应当选择一种更含蓄的设计,或选择更合适的宣传载体。

支持者:创意表达不应“一棒子打死”

部分网友认为,公交车身避孕套广告引发争议,其实藏着性教育滞后的问题——避孕套本是防病避孕的实用工具,却因与性相关而被过度敏感化,社会应更加开放和自信地谈论性与生殖健康,而不是将其视为洪水猛兽。

如有网友评论表示:“当下社会,避孕是关乎大众健康的重要议题。与满大街随处可见的无痛人流广告相比,避孕套广告的出现其实更具积极意义,是从根源上减少意外怀孕、保障人们健康的宣传方式。试问,哪一个健康、没有造人计划的家庭不会用到这个呢?”

据了解,杜蕾斯在多个城市使用本地方言作为广告词,如上海公交车“旁友帮帮忙,头盔戴戴好”,宁波公交车“头盔戴戴牢,开车交关稳”,也受到不少网友的认可,认为这种本地化的营销手段增加了亲切感和趣味性,值得包容。

有上海本地网友表示,广告中的车身驶过,瞬间让人联想到上海话中那种洋气的腔调,“车屁股上的广告语,乍一看是公益性质的提醒,让人不禁会心一笑。广告巧妙地运用了沪语方言,不仅贴近当地文化,还巧妙地融入了公益元素”。

还有网友对杜蕾斯广告语的“双关”表达认可,认为兼具创意和幽默感,传达出“安全驾驶”和“安全性行为”的双重正向信息。如自媒体博主@阿笨汽车观察在评价宁波公交车避孕套广告时认为,广告的创意边界确实该好好讨论,“既要避免低俗暗示,也别一棒子打死创意表达”,说到底,广告合规不是文字游戏,得守住公序良俗这条底线,“头盔戴戴牢,开车交关稳”,我的理解是,让人戴好头盔,确保驾驶安全。

探讨:公共空间应该在多大程度上让渡给商业广告?

持中立观点的网友认为,对于公交车上的避孕套广告,支持或质疑都有其合理之处,没有绝对的对错,都是大众情感的真实反映,值得被同等尊重。应当建立科学的广告流程审核机制,特别是公共空间的商业广告,不应只是判断是否违法,还应评估其社会接受度、投放场景的适宜性。

当商业创意表达与公众情绪“舒适区”发生冲突时,需要城市管理者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之间寻求平衡,同时需要品牌方担起社会责任,尤其是涉及敏感领域的品牌,在追求“出圈”的同时,审慎地考量广告的投放场景,以避免不必要的社会摩擦。

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要求,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如果广告内容带有隐性暗示、传播淫秽及其他庸俗违反公序良俗的信息,则涉嫌违法。

付建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如果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该广告内容超出大众普遍接受的道德边界,破坏公共空间的文明氛围,则可能被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相关广告发布、运营主体需承担整改等责任。

来源:热点快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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