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办法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4-07 10:43 2

摘要:第一条为加强农田建设项目施工活动管理,保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14号)、《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

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田建设项目施工活动管理,保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14号)、《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5号)、《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辽农田〔2020〕5号)、《辽宁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农规〔202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农业农村部门批准立项的农田建设项目施工活动。项目施工是指根据农田建设项目设计要求,开展农田建设项目新建和改造提升的活动。

第三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管理政策制度,指导相关工作实施。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建设项目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建设项目施工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农田建设项目施工业务。禁止施工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农田建设项目施工业务。

第五条 从事农田建设项目施工活动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职业)资格,未取得相应执业(职业)资格的,不得从事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投资规模、项目区分布及建设内容等因素,合理划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标段,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货物和服务等需要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市可以制定统一的评标办法。

第七条中标公示期结束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和工程质量保证书。合同文本应格式规范、内容全面、权责清晰。施工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工程转包或分包。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八条 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应在3日内成立项目管理机构,确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安全员及档案员等,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提供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执业(职业)资格证书、社保证明及联系方式。

第九条 施工单位完成项目开工准备后,应向监理单位提交合同工程开工申请。监理单位审核各项条件满足开工要求后,征得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同意,向施工单位签发合同工程开工通知。未取得开工通知的不得擅自开工。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及管理要求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减少建设内容及偷工减料等,确保项目实施后能够达到工程设计标准,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因项目建设需要,须对原设计进行修改、补充的,应向监理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申请,监理单位协调相关单位进行现场复核,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审查后,由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报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原则上对个别井位、局部输水线路等位置调整(不涉及资金、结构变化)的变更,报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备案;涉及建设项目结构变化、资金调整等变更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报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施工档案应格式规范、内容全面、数据准确,与项目施工进度同步完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质量保证书、开工批复文件、设计变更文件、施工日记、施工月报、工程进度表、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文件、分部及单位工程验收文件、验工计价手续、结算报告、影像资料、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及相关制度等。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农田建设项目施工,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完成单元工程质量评定,以及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完成项目竣工结算报告,连同完整的施工档案报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并配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开展市级验收、省级抽查及工程移交等工作。

第十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合同约定、施工进度拨付工程款。在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合格或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后,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申请核准验工计价,报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审核,作为拨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体系,落实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责任制,足额配备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督员。施工人员上岗前要开展教育培训,特种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须佩戴安全防护设备、用品,施工场地应设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警示标志、警戒线、公示标牌等。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落实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工程原材料检测制度、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签认制度、施工质量评定制度、工程质量缺陷返工制度。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进行检验,检验应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关键工序、重点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应在监理单位全过程监督下完成,并做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保留影像资料。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至少提前1天通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

第十八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关键工序和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终身负责,出现施工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必须限期整改或拆除重建。

第二十条 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农田建设失信企业名单,3年内不得承揽农田建设项目施工业务,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存在偷工减料行为的;

(二)施工单位未制定施工进度计划或未按时完成项目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对存在施工质量问题的工程,未按时整改、未整改到位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施工单位未落实项目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

(五)施工单位将所承揽的农田建设工程施工转包或分包的;

(六)项目施工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给付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省以上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等6个专项管理办法》(辽农田〔2020〕210号)同时废止。

来源:律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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