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一条为加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
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5号)、《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辽农田〔2020〕5号)、《辽宁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农规〔202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农业农村部门批准立项的农田建设项目监理活动。工程监理是指按照监理合同、行业政策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等,对农田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监理政策制度,指导相关工作实施。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委托与承接
第四条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监理业务。禁止监理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监理业务,不得将所承揽的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监理业务转包。监理人员须具有相应的监理资格。
第五条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发包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监理业务发包(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监理业务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发包),并将工程监理发包情况报送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六条监理费按照基准价法分档计取,计费额为工程预算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第七条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与监理单位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明确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的计取和支付、违约责任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八条原则上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支付监理费。根据项目管理实际情况,也可实行县级计提费额、市级报账核准,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支付监理费。
第三章 监理实施
第九条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发布有关指令,签署监理文件,协调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具体负责所承担的监理工作,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员在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从事监理辅助工作。
第十条监理单位监理范围为农田建设项目中田块整治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地力提升工程及其他相关工程等。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工作需要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岗位人员配置须符合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兼职项目不超过3项,原则上项目实施期间不允许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应按照1万亩建设面积设1名监理工程师、2名监理员的标准配置监理人员,不足1万亩按照1万亩配置,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兼职。
第十二条项目监理机构组建后,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将监理单位、监理内容、监理人员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职责分工及联系方式等书面通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出现变动调整,监理单位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主要工作程序和内容:
(一)按照监理合同及有关要求,选派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建项目监理机构,进驻现场。
(二)编制监理规划,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范围、内容、目标和依据,确定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报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三)按照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分专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四)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工作,编制、提交监理报告。监理工作主要包括:
1.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人员资格、设备规格及数量等报审材料,应与投标文件相一致,符合工程建设要求。
2.审查与控制工程建设所需施工原材料、中间产品及设备等质量应满足施工质量的要求,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合格证和质量检测报告的材料或设备。
3.督促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行业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等。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全部实行旁站监理,并留影像记录,及时填写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检查记录。对一般性工程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将巡视检查情况记入监理日记。监理人员发现问题应及时指令施工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必要时可指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4.复核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结果,组织分部和单位工程验收,核准工程量、工程造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5.初审施工单位工程调整方案,对《工程措施调整申请单》、《工程现场签证单》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提供影像等证明资料。
(五)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监理旬报、阶段性工作总结和重大事件专项报告,并抄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
(六)监理单位应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和相关验收文件的签署,按时提交工程监理报告等监理资料,协助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做好项目竣工验收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七)在项目质保期内,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工程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项目开工前,监理单位应报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组织召开协调会,明确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涉及的乡镇和村等各方关系与职责。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行业规范和管理要求,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现场设计交底,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等资料。未经监理单位盖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施工图等资料不得用于施工。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实施监理,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报告。监理单位不得通过串通、欺诈等手段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协助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编制控制性进度计划,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并督促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农田建设失信企业名单,3年内不得承揽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监理业务,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超出许可资质等级、行业范围承揽监理业务的;
(二)聘用无相应监理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活动的;
(三)将所承揽的农田建设项目监理业务转包的;
(四)未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业规范和管理要求等实施监理的;
(五)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六)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七)监理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省以上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等6个专项管理办法》(辽农田〔2020〕210号)同时废止。
来源:律法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