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微信公众平台的蓬勃发展为学术成果的传播扩展了渠道,使阅读更便捷。《中国检察官》公众号推出【思·享】专栏,聚焦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热点、难点问题,从不同角度精选各公众号优质论文组成专题,分享精粹,碰撞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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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立功作为刑罚裁量制度的重要一环,其立法本意在于以从轻、减轻处罚为激励,引导犯罪人揭发犯罪、协助抓捕,本质是通过让渡部分刑罚严厉性,以提高犯罪打击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天然带有功利主义的色彩。但在司法实践中,功利导向与公正价值的冲突愈发凸显,具体表现为线索来源的合法性争议、共同犯罪和对合犯的立功认定困境、职务犯罪中“重大立功”的标准模糊等诸多问题。以上问题的核心在于,功利追求不能凌驾于公正价值之上,立功制度的功利追求必须被限定在公正价值的框架之内,如此方可合理地解决立功制度的具体疑难问题。摘要:从性质上分析,立功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后到刑罚执行完毕之前所实施的可以获得国家刑法奖励的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的行为。关于立功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我国立功制度的理论基础不是功利主义,实际上应该是国家实用主义,它体现的是国权主义的刑法观。立功有四个必备条件:立功的主体只能是犯罪人,包括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罪犯;时间条件是犯罪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前提条件是立功行为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实质条件是指立功的各种表现形式都必须是符合刑法规定且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达到突出以上程度。我国立功制度存在缺陷和不足,建议通过列举方式明确规定“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的形式和范围;完善立功认定程序制度。
来源:中国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