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4年11月,无锡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某镇养殖户郁某某开展监督抽检,抽取正在出塘销售的鳊鱼样品1份。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该批次鳊鱼样品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含量之和超过国家限量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责令停止销售农
一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无锡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某镇养殖户郁某某开展监督抽检,抽取正在出塘销售的鳊鱼样品1份。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该批次鳊鱼样品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含量之和超过国家限量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责令停止销售农产品告知书》以及《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当天销售该批次不合格鳊鱼302.5千克,价格为8.6元/千克,销售金额共计2601.5元。
郁某某销售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超标鳊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据此,2025年1月,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郁某某作出“一、没收违法所得2601.5元;二、罚款5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101.5元”的行政处罚。
二
法律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二)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三)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三
友情提示
恩诺沙星作为可以在水产养殖中使用的广谱抗菌药物,水产养殖主体在使用时需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控制用药量和休药期,同时在上市时主动开展药物残留检测,确保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无锡市农业农村局也将继续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江南水乡生活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