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国家层面多次强调要规范涉企执法,改进执法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执法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为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去年7月18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涉民营企业行政检查;9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以下简称《措施》)
主要内容如下
《措施》的制定背景
近年来,国家层面多次强调要规范涉企执法,改进执法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执法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为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去年7月18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涉民营企业行政检查;9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在国家层面对涉企行政检查作出全面系统规范。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列为2025年云南省10件惠企实事之一,并要求省司法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我省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具体举措。省司法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省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16项措施》,以确保我省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措施》的主要内容
《措施》从源头管控、检查实施、检查保障三个方面提出16项具体工作举措。
在加强涉企行政检查源头管控方面,规定了6项措施
一是厘清检查范围。将检查对象确定为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经营主体,将涉企行政检查分为计划内检查和临时性检查。
二是明确检查主体。行政检查须由依法取得行政检查职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和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其他机构和人员不得实施。
三是公布检查事项。由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梳理并公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确保“清单之外无检查”。
四是统一检查标准。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结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检查标准出台情况,制定公布本领域检查标准,并统筹建立健全本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
五是制定检查计划。由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对象、检查频次、检查时间等内容。对同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以及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问题,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部署专项检查并拟订专项检查计划。
六是落实检查备案。涉企行政检查年度计划和专项检查计划需履行备案手续,司法行政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可以视情况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提出联合检查、精简检查建议。
在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面,规定了5项措施
一是优化检查方式。行政执法部门需严格落实“无事不扰”要求,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不得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多层检查、随意检查。
二是严格检查程序。实施现场检查要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履行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制作检查笔录等程序。
三是推行扫码入企。推广“云执法”App扫码入企功能,实现行政执法人员和检查对象信息互验和实时上传。
四是规范检查处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现场检查的不同情况依法分类作出处理,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不罚或者免罚。
五是严明检查纪律。实施行政检查需严格遵守“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严禁逐利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任性处罚企业、下达检查指标、变相检查等行为。
在强化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保障方面,规定了5项措施
一是清理有关文件。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涉企行政检查政策性文件进行清理,确保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意见》保持一致。
二是加强业务培训。涉企行政检查相关知识应纳入2025年行政执法人员全员轮训的重要内容,并推动涉企行政检查培训常态化、长效化、制度化。
三是深化政策宣传。充分采用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普法专栏、“两微一端”等形式,广泛宣传涉企行政检查政策,营造良好氛围。
四是拓宽监督渠道。推行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探索在各地工商联、企业、商会、协会建立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延伸涉企行政检查监督触角。
五是强化执法监督。司法行政部门对违法实施行政检查等情况,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建议书或者意见书,督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及时纠正;对不及时纠正的,可以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措施》的主要特点
聚焦涉企行政检查突出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措施》中提出的16项举措都是直奔着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检查突出问题去的。
一是针对检查事项名目繁多等问题,《措施》中要求实行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化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需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是针对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等问题,《措施》中细化了“综合查一次”制度,明确应当合并检查不得重复检查、应当联合检查不得多头检查的具体情形,提出能合并的应当合并,能联合的应当联合,能通过非现场方式实施的不得实施现场检查等要求。
三是针对小过重罚、机械执法等不公正、不合理现象,《措施》中提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不罚或者免罚,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尤其是行政检查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依法降低行政执法特别是行政检查对企业的负面影响。
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流程,加强行政检查指导
在国家《意见》基础上,《措施》中进一步细化了检查范围、检查主体和人员、检查事项、检查程序、检查方式等内容,对全省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提供明晰的指引。如在实施现场检查程序方面,明确了实施检查前行政执法部门需制定检查方案并报部门负责人审批,检查时要履行两人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告知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等程序,检查结束后应规范检查结果处理,并将行政检查结果告知检查对象。
重塑涉企行政检查关键环节,强化行政检查监督
一是加强行政检查计划统筹,落实事前监督。司法行政部门接受备案后发现不同行政执法部门同一时段计划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检查等问题的,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提出联合检查、精简检查等建议。
二是全面推行扫码入企,落实事中监督。全省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使用“云执法”App扫描检查对象营业执照二维码,实现行政执法人员和检查对象信息互验,并将相关信息同步推送到云南省“区块链+行政执法和监督”平台,司法行政部门实时掌握入企检查情况,发现重复检查、高频次检查等异常情况的及时预警。
三是充分使用“一函三书”,落实事后监督。将日常监督与涉企行政检查监督融合推进,综合运用工作报告、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常态化监督,发现违法实施行政检查等情况的,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建议书、意见书或者决定书,强化对检查扰企行为的制约和监督。
来源:云贵高原生活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