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给力·民企有力丨投资融资再促进 金融活水润民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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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将于今年5月20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填补了我国民营经济领域立法的空白。这部法律的出台传递了怎样的信号?将给民营企业带来哪些发展空间?

央广网北京5月15日消息(记者唐婧)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将于今年5月20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填补了我国民营经济领域立法的空白。这部法律的出台传递了怎样的信号?将给民营企业带来哪些发展空间?

系列访谈《法律给力·民企有力》,本期推出:投资融资再促进,金融活水润民企。总台经济之声记者对话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

唐婧:投资融资促进是民营经济促进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这部法律的第十六条规定,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和创业,鼓励开展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参与现代化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有哪些产业和工程是未来民企很可能参与并取得重大成果的?

刘俊海:像农业、农村、农民,包括振兴乡村方面的工程,肯定属于战略和重大工程。另外涉及高科技,特别是像以DeepSeek为代表的人工智能产业,以及大数据储存、大数据分析的产业。还有一些涉及消费者健康题材的产业。市场有什么需求,企业就该提供什么样的商品和服务。

民营企业一方面对市场比较敏感,另一方面对于市场开拓也有进取的精神,而国有企业往往在技术研发力量方面、企业自治等方面有独到的地方,所以要海纳百川,把国企民企都鼓励到我们的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里面。

唐婧: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也就是PPP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当合理设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投资收益获得方式、风险分担机制、纠纷解决方式等事项。这能解决此前一些PPP项目中哪些突出问题?如何避免民企在项目中沦为“陪跑者”?

刘俊海:现实中第一个问题,有些民企反映和政府做完一些PPP项目后,没有拿到钱;第二个问题,有些地方政府或者城投公司违约了,不承担违约责任,比如地方政府或者城投公司应当投入的资金没到位,完全靠民营企业投入资金去运转,可能就运转不畅了;第三个问题,有的民企反映一些地方政府,包括实际控制的城投公司,有时会随时变更合同,甚至出现了“新官不理旧账”的问题;第四个问题,有一些项目在支付货款当中或者结算相关费用的时候,有些地方政府以审计为理由拖延付款的时间,如果民营企业急催,就会称审计机构不同意或审计机构的审计程序没有结束,这样就导致民营企业融资成本比较高。如果民营企业长期拿不到政府允诺的分配利益,就很容易被拖垮。

所以,为了让民企敢投,国企敢干,法律专门做了一些特别的规定,核心就是重申契约精神。对于进一步恢复民营企业参与政府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信心,对于提升地方政府的公信力,对优化地方的稳定、透明、公平和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里程碑的促进意义。

唐婧:这部法律还规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原则开发和提供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资信良好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便利条件,增强信贷供给、贷款周期与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需求、资金使用周期的适配性,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和便利度。另外,法律还规定,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平等获得直接融资。这里面“适合民营经济特点”“适配性”“可获得性”“便利度”等关键词很显眼,对解决民营企业关切有怎样的现实意义?民营经济组织平等获得直接融资的现状如何、还需要在哪些方面破题?

刘俊海:这些规定都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因为当前民营企业发展当中面临着融资难、融资贵和融资慢三大问题。一个深层次的原因就是传统的银行往往存在民营企业反映的喜欢锦上添花,而不愿雪中送炭的问题。

所以为了标本兼治,源头治理,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制定了相关规定,进一步广开企业融资的渠道,一方面要求民营经济组织在申请授信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提供适合民营经济特点,具有适配性、可获得性和便利度的金融产品。

另外这部法律还特别强调一条,为什么金融机构有时会出现惜贷现象?主要是因为存在不合理的业绩考核制度,如果放贷的时候出现了不良贷款,银行放贷人员会被追究相应责任。

为了消除现在不合理的业绩考核制度,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十条,专门要求有关部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民企提供金融服务差异化政策,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设置不良贷款的容忍度,而且要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这条规定代表如果银行信贷员具备以下条件,即使放出去的贷款成为不良资产,也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一,主观上出于善意而非恶意而为;第二,银行信贷员不是为了追求个人私利,而是为了追求银行的核心利益;第三,信贷决策是知情决策,事先做了充分的法律尽调,财务尽调甚至技术尽调,而且要求民企提供了必要的担保手段,最后因为企业遇到不可抗力而没有如期还款,是民事责任追究的问题,并不必然要构成犯罪。所以这既有利于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和融资慢的问题,也有助于促进银行稳健发展。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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