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3年8月,张某与深圳某经纪公司签订《独家艺人经纪合同》,约定每月直播不低于26天、发布短视频不少于15条。然而,合同履行中,公司却多次要求张某使用性暗示语言与观众互动,并发送暴露“擦边”视频要求其模仿拍摄。
2023年8月,张某与深圳某经纪公司签订《独家艺人经纪合同》,约定每月直播不低于26天、发布短视频不少于15条。然而,合同履行中,公司却多次要求张某使用性暗示语言与观众互动,并发送暴露“擦边”视频要求其模仿拍摄。
图片来自大皖新闻
张某尝试配合后,因内容低俗导致账号多次被平台封禁。公司却以“未完成直播时长”为由要求整改,张某认为此类直播违背公序良俗,拒绝配合并停止活动。公司随即起诉,索赔违约金30万元。
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拒绝低俗直播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1. 公司要求违法:引导主播进行“擦边”表演,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破坏网络秩序。
2. 行业规则不得突破法律底线:即使签约时知晓行业潜规则,也不能要求主播持续参与违法内容生产。
3. 公共利益优先:主播维护网络生态的义务高于合同履行义务,停播是对违法行为的正当抵制。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但驳回公司索赔违约金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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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合法性前提
-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司要求主播从事低俗表演,已触及法律红线。
2. 主播权益边界
- 即使合同约定直播内容,主播也有权拒绝违法及不健康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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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不仅是个体维权胜利,更是对直播行业生态的司法警示——“流量至上”不能践踏法律红线,主播的尊严与法律的权威同样不可交易!
来源:熹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