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抓几只鸟养着玩? NO!捕鱼、抓鸟被不起诉就不用承担责任了? NO!近年来,非法狩猎、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破坏生态资源的案件时有发生,个别群众误以为“不起诉”等同于“不处罚”,甚至错误认为“酌定不起诉等于无罪”。不起诉≠不处罚!让每个破坏生态者付出应有代价。今天,
抓几只鸟养着玩? NO!
捕鱼、抓鸟被不起诉就不用承担责任了? NO!
近年来,非法狩猎、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破坏生态资源的案件时有发生,个别群众误以为“不起诉”等同于“不处罚”,甚至错误认为“酌定不起诉等于无罪”。
不起诉≠不处罚!
让每个破坏生态者付出应有代价。
今天,双检普法小课堂带你看看检察机关如何守护"家门口的绿水青山"。
什么是"行刑反向衔接"?
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认为需要给予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交有相关管辖权的行政主管机关处理的制度。
简单说:刑事不追责,行政要处罚!
当案件因情节轻微等情形对犯罪嫌疑人宣告不起诉时,检察机关会立即向行政执法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行政机关根据案件情节,对被不起诉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确保被不起诉人接受罚款等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三款: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行政处罚法》第27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案例:不起诉后仍需担责,不起诉≠免罚
案例一: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宣告不起诉后予以行政处罚
张三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鱼类,张三的违法行为被执法人员发现后,认为其行为触犯刑法,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因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放归被捕获的鱼类,被检察机关宣告不起诉。但检察机关查明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遂移送行政部门,最终周某某被没收工具并罚款。
案例二: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宣告不起诉后予以行政处罚
李四喜欢养鸟,购买木材自行制作滚笼后,在滚笼中放入收音机循环播放鸟叫声,将滚笼置于家中院内高处,以此方式诱捕鸟类。李四的违法行为被执法人员发现后,认为其行为触犯刑法,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因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放归被捕获的鸟类,被检察机关宣告不起诉。但检察机关查明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遂移送行政部门,最终李四被罚款。
检察官提醒:这些行为可能触犯法律!
1.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
行为认定: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禁用工具或方法捕捞的行为。
2.非法狩猎行为
行为认定: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如捕兽夹、电媒、滚笼等)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3、捕猎、购买、出售、运输保护动物行为
行为认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提醒:即使因情节轻微不被起诉,行政机关仍可依据《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给予处罚,切勿心存侥幸!
共建生态家园,你我同行
生态保护关乎子孙后代,双城检察呼吁广大群众:
守法:严守禁渔期、禁猎区规定,拒绝使用禁用工具。
监督:发现破坏生态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参与:支持生态修复行动,如志愿参与增殖放流、野生动物保护宣传。
自律:放生野生动物前充分了解放生动物是否对放生地构成生态威胁;不购买、不使用保护动物及其制品。
小贴士:不起诉≠不处罚!法律的红线不容触碰,生态的底线必须守护。让我们携手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
文字:赵广一
编辑:王格格
审核:张钊
来源:双城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