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官,我已经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执行案件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对我也表示了谅解。之前是我不懂法,现在我认识到错误了,全家人一起想办法已经把欠款全部还清了,能不能不判我的刑?”
“法官,我已经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执行案件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对我也表示了谅解。之前是我不懂法,现在我认识到错误了,全家人一起想办法已经把欠款全部还清了,能不能不判我的刑?”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国家权威性和法律强制力,被执行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被告人,你此前逃避强制执行的行为,已严重干扰法院正常司法活动、损害法律权威。虽在司法机关推动下履行了还款义务,可依法从宽处罚,但无法免除刑事处罚。”
近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此案的审理,不仅彰显了司法机关对拒执行为“零容忍”的坚定立场,更向社会传递出“维护司法公信、筑牢诚信底线”的强烈信号。
案情回顾:八百余万元欠款拒还,终获刑一年
2017年,东胜区人民法院就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王某某向刘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八百余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王某某却未如实申报个人财产,反而擅自抵顶股权、处分名下财产,明明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
因上述拒执行为,王某某先被东胜区人民法院依法司法拘留十五日。即便如此,案件后续进入刑事审理阶段后,王某某才联系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达成和解,并完成全部款项的履行。
最终,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综合考量案情,认定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法律解读:什么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犯罪主体
包括负有执行义务的自然人与单位,具体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
3.“判决、裁定”的范围
不仅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且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还包括法院为执行支付令、生效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
4.法律后果
一旦构成此罪,纠纷性质将从“民事纠纷”升级为“刑事案件”,行为人最高可面临七年有期徒刑,同时可能承担罚金等附加刑。
哪些情形会构成拒执罪?
结合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以下行为均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需承担刑事责任:
(一)立法解释明确的情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担保人或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转让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其职权妨害执行,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其他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司法解释补充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以虚假和解 / 虚假转让方式处分财产权益,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实施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自身责任财产的行为,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或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式阻止他人作证、指使他人作伪证,妨碍法院查明财产情况,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法院限制消费令,经罚款、拘留后仍拒不执行;
经罚款、拘留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票证,或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经罚款、拘留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且情节恶劣;
经罚款、拘留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严重影响其正常工作生活;
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式,或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导致执行工作无法进行且情节恶劣;
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及证件,导致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其他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逃避执行行为从何时起算?
不少人误以为“只有判决生效后逃避执行才算数”,但法律对此有明确界定: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逃避执行的行为,若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且经法院要求仍拒不执行的,可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其中,“诉讼开始后”一般指被告人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这意味着,从被起诉的那一刻起,任何试图转移财产、逃避义务的行为,都可能被纳入拒执罪的审查范围。
法官郑重提醒:莫碰法律红线,共建诚信社会!
法律的权威不容挑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切勿抱有“拖一拖、躲一躲就没事”的侥幸心理,任何逃避、抗拒执行的行为,最终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在此,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院提醒广大群众,若遭遇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可及时向法院提供线索,通过申请强制执行、“限高”“失信”、司法拘留、追究拒执罪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诚信社会的构建,需要每个人主动遵守法律、维护司法秩序。心存敬畏,方能行有所止;履行义务,才是诚信之本。东胜区人民法院再次为所有被执行人敲响警钟,欠账必还,拒执必惩!
编辑:林新宇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热线请联系杨主任:13522430544
疑难复杂案件研讨中心法律热线: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玉强15898195532
如有侵权及职业道德监督电话请联系北极海新闻:0416—3086929
来源:北极海新闻·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