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微课堂第1136期 | 职务犯罪涉案财物处置监检衔接问题研究

B站影视 韩国电影 2025-04-02 12:05 1

摘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然而,由于立法保障和司法认知不足,涉案财物面临强制措施运用不当、权属审查不清、追赃挽损难、监检衔接不畅等问题。本期专题围绕涉案财物处置在理念、原则、方式等方面的重点问题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然而,由于立法保障和司法认知不足,涉案财物面临强制措施运用不当、权属审查不清、追赃挽损难、监检衔接不畅等问题。本期专题围绕涉案财物处置在理念、原则、方式等方面的重点问题展开探讨,以期为下一轮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提供实践参考。

毕海燕

李海涛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四级高级检察官

王 菁

摘 要:为了提高职务犯罪涉案财物处置的准确性与效率,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适时委托专门机构对涉案财物进行评估、鉴定;树立类型思维,妥善区分合法财物与犯罪所得;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情况下,科学运用公告制度。同时,应当继续激活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职能,并联动推进数字纪检监察系统与数字检察系统的建设,以便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职务犯罪 涉案财物处置 监检衔接

全文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等要求,此举是在强调人身权与财产权并重的人权观。涉案财物的妥当处置是实现人权保障的重要抓手,也是办理职务犯罪的关键环节,关乎职务犯罪刑事诉讼的实际效果。鉴于职务犯罪远高于一般刑事犯罪的政治压力,如若职务犯罪办理过程中存在案件事实认定不清,错误地开启调查乃至案件移送起诉流程等情况,将给被调查人本人带来极大的职业、政治损伤。因此,职务犯罪涉案财物处置问题应当得到充分重视,尤其是职务犯罪涉案财物处置监检衔接问题是自《监察法》实施以来,法法衔接中的典型问题,需要实务工作者采取更具针对性的回应措施。

一、基本案情

2008年至2010年间,A国有银行某投资中心本币投资处原处长白某与曾任国有控股的B证券公司某部门总经理等职务的樊某某(另案处理)在单位负责债券交易业务。白某伙同樊某某等人先成立了甲、乙两家公司并实际控制这两家公司。其后二人在为A银行、B证券公司进行债券买卖、经营等交易活动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增加交易环节的方式将甲、乙两家公司纳入债券交易环节之中,使这两家公司在未投入任何交易资金的情况下与A银行、B证券公司产生关联交易的记录,同时,二人又通过操纵73支债券交易的方式使甲、乙两家公司成功套取到本属于A银行、B证券公司的利益共计人民币2.06亿余元。前述犯罪所得中的大部分被白某用于全款购买房产共计9套。并且白某将前述9套房产全部登记在其亲属名下以规避追查的风险。2013年9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白某立案侦查,然而,白某早已于一个多月前逃匿至境外。2013年12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白某批准逮捕,同年12月17日国际刑警组织对白某发布红色通报。2019年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将白某涉嫌贪污罪线索移送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同年2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对白某立案调查。在对涉案财物进行排查、核实之后,监察机关依法对白某亲属名下的11套房产及部分资金采取了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同年5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同年5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同年6月6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但检察院在核查涉案财物状况之后,仅主张对白某亲属名下的9套房产申请没收,并未支持监察机关没收违法所得的全部意见。本案法院依法采用了公告方式,对案件情况与涉案财物有关情况进行公告。在法院公告期间,本案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参加诉讼,对检察机关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没有提出异议。2020年11月1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违法所得没收裁定,依法没收白某使用贪污违法所得购买的9套房产。

二、本案中涉案财物处置监检衔接所面临的难题

本案职务犯罪涉案财物的处置困难主要集中在涉案财物权属、价值的认定,合法财物与犯罪所得的区分,犯罪嫌疑人逃匿境外时涉案财物的追缴等方面,实务工作者们应当针对这些环节予以充分关注。

(一)涉案财物权属、价值认定困难

不同于一般犯罪,职务犯罪涉案财物通常具有金额巨大、财物获取方式隐蔽性强等特征。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具有较高的学历,懂得如何隐匿犯罪所得以及如何规避调查、侦查措施。因此,涉案财物的来源、权属、价值的认定,以及涉案财物的追踪、定位、查找都非常困难。当下,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不仅需要履行作为法律工作者的职责,有时还需要扮演好会计工作者的角色,其工作压力之大可想而知。本案中,白某通过其控制的甲、乙两家公司采取虚增交易环节、操纵交易价格,以低买高卖等方式侵吞国有资产,并将这一贪污行为伪造成银行间正常的债券交易活动。对此,这一过程需要针对债券买卖中的交易流程、策略、操作方式具有专业认识。监察机关调查案件时需要聘请会计从业人员、金融从业人员等具备一定资质的专业人员针对债券交易过程、违法资金流向、获利金额进行梳理与计算,并出具专门的鉴定意见或报告。新《监察法》第30条、《监察法实施条例》第208条都对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价格认定等问题作出规定,《监察法实施条例》第4章第12节则对鉴定问题作出集中性规定。检察机关在与监察机关交接涉案财物时,应当对鉴定内容、程序、结论进行重点审查。若监察机关未能及时开展鉴定,检察机关应当对此向监察机关提出建议,或者在审查起诉阶段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评估、鉴定。

(二)财物类型多样、混杂

职务犯罪涉案财物中存在犯罪所得与合法财产相混合的情况,加大了涉案财物处置的难度。本案中,白某使用违法买卖证券所获得的资金,以其亲属的名义购买房产。监察机关在依法针对涉案财物线索进行调查、核实之后,认定白某亲属名下11套房产及部分资金属于犯罪所得,在查封、扣押、冻结了此部分财产的同时,监察机关建议检察机关向法院申请没收此部分财产。检察机关在收到监察机关出具《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之后,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来源、价值等相关状况进行核实。然而,检察机关审查后发现,前述房产中有一套房产应当属于白某妻兄所有。虽然在购买该房产时使用了白某的资金,但该笔资金属于白某妻兄向白某筹措的购房借款,事后白某也将该笔购房借款归还,因此,此套房产不应当被归属于犯罪所得。另一套房产虽然由樊某某使用贪污犯罪所得购买,并登记在樊某某名下,但此时樊某某已经被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权衡后认为本套房产在樊某某案中处理更为合适,因此,未在本案中申请没收此套房产。至于监察机关所冻结、扣押的资金,经过检察机关审查,未有充分证据证明为犯罪所得。白某夫妇案发前为高收入的金融从业者,并且此前一直使用家庭收入进行股票投资活动,具有一定的投资收益能力,而监察机关所冻结、扣押的这部分资金难以与白某的合法投资收入相区分,因此,这部分资金也不宜被列入申请没收的财产范围之内。最终,检察机关将白某亲属名下的9套房产列入申请没收的财产范围之内。监察机关也认可前述意见。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现象突出

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摆脱刑事责任,隐匿犯罪所得,自己连同家人逃匿境外的情况并不少见。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至在实施职务犯罪之前,便将孩子安排至国外留学,在为孩子转账学费、生活费的同时,将犯罪所得转移至境外,本案中,白某在案件启动侦查、调查之前就已经逃匿境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至第3条,第5条至第11条,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发布公告,公告期为6个月。本案中,法院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在涉案财物处置过程中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但更为重要的是,应当建立公职人员职务行为预警机制,预防公职人员可能存在的逃匿行为。

三、职务犯罪涉案财物处置之思考方法与操作建议

针对职务犯罪涉案财物处置监检衔接过程中所存在的现实困难,本文拟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如下:

其一,有关涉案财物处置的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尤其是尽可能地在查明涉案财物与案件是否无关,先行处置财物如何具体实施等方面提供更为明确的操作指引。例如,尽管《监察法实施条例》第110条赋予了监察机关一定的先行处置权,但《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对于财产评估、拍卖、变卖缺乏专门性规定。是否仿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6条的规定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以及如果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风险需要进一步思考。另外,保障案件当事人、第三人权益的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而这一点可以通过继续激活审查起诉制度来落实。《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第26条第10项规定:检察机关应当查明监察机关移送案件中对涉案财物的处置是否妥当,手续是否完备。本案中,检察机关审慎地履行审查涉案财物处置状况的职责,补充并调整了监察机关有关涉案财物处置方面的意见,并及时与监察机关保持沟通,获得了监察机关的认可。同时,新《监察法》第69条增加了“利害关系人”针对“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财物”“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等事项的申诉权。结合新《监察法》第69条的规定,或许可以针对利害关系人申诉权的保障设置这样的规则:针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如实记录,如监察机关确定相关财物属于涉案财物并且需要移送检察机关的,也应当将相关涉案财物遭遇申诉有关情况告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要对经过申诉的财物进行重点审查,以便更全面、细致地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其二,涉案财物的处置应当注重运用类型化的思维方式,通过优化工作、思维方式来提高工作效率。涉案财物处置需要注意四个方面的类型划分:(1)在对涉案财物数量、状态、与案件是否相关等事实情况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区分违法所得、违禁品、供犯罪使用的物品,针对犯罪数额作出初步判断。区分涉案财物的所属类型是针对涉案财物进行法律定性的关键环节,其中主要包含两个步骤:首先,通过确定被调查人所涉嫌的犯罪来确定涉案财物的基本范围;其次,根据涉案财物在犯罪事实中所发挥的作用、功能来确定其种类。(2)划分一般财物、易损财物以及其他需要先行处置的特殊财物。针对易损财物、特殊财物监察机关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先行处置,但需要与检察机关做好衔接、协商、研判的工作,充分发挥监检沟通会商机制,以最大化保障涉案财物的价值。(3)区分价值明确与价值不明的财物。需要注意的是,涉案财物的价值认定不能一味依赖鉴定机构、检测机构,只有价值不明的财物才需要委托鉴定机构、检测机构的进行鉴定、评估。对于这些机构则需要定期考察其资质,以防这些机构借鉴定、评估非法谋利。(4)对于权属复杂的财物,比如混合被调查人与他人共有的财物,混同以合法方式获取与以非法方式获取的财物,应当慎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注重区分被调查人财物在共有财物中所占比例、非法财物在混合财物中所占比例等情况。

其三,继续发挥计算机程序、大数据等电子技术在职务犯罪涉案财物登记、移送、统计等方面的作用,以明确每一个阶段的职责机关权属,在保障涉案财物处置的准确性、及时性的同时,减轻办案人员的负担。为响应数字中国、数字法治转型的背景,最高检《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出“深化实施数字检察战略”方针,并强调“健全数字检察制度体系,提升新时代法律监督质效”的具体任务。检察系统的数字化转型是实现法律监督理念、体系、机制、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步骤。与此同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数字纪检监察体系建设规划(2023-2027年)》提出深化数据开发利用,大力推进包括数字纪检监察基础设施、数字审查调查等内容在内的数字纪检监察体系建设。在此规划之下,各地纷纷开展数字纪检监察实践。例如,上海黄浦区围绕为基层“减负、增能、提效”三大核心目标,汇集整合了市、区、街道、居委会四级数据资源,为监督执纪工作整合问题线索。又例如,江苏省纪委监委坚持系统思维,构建以数字监督检查、数字审查调查、数字为民服务、数字办公管理、数字队伍建设、数字辅助决策六大平台为骨架,以数字基础设施为底座的“1+6+1”数字纪检监察平台。但需要注意的是,数字检察与数字纪检监察的发展不应该是孤立的状态,而应当将二者联动推进。换言之,数字纪检监察与数字检察系统理应打通数据壁垒。当前,国内不少地区早已开始使用公检法一体的刑事涉案财物管理信息平台,监察机关亦可加入其中,使涉案财物处置监检衔接的每个环节都更加透明,进而增强涉案财物处置的连贯性、及时性。

其四,继续推进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联合培训。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并非竞争关系,而是分工、相互配合的关系。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指出彼此存在的问题并非“拆台”,而是相互查漏补缺,以保障案件的准确、规范办理。监检衔接问题需要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深度合作,二者应当共同朝向权力监督、腐败治理的目标迈进。

*本文为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76批面上资助项目“监察法与刑法的融贯性研究”(2024M760469)的阶段性成果。

*本文刊登于《中国检察官》杂志2025年2月(经典案例版)

来源:正镶白旗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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