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委、区委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部署要求,全面巩固和深化扫黑除恶斗争成果,持续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形成有效震慑,切实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推动全区扫黑除恶常态化向纵深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委、区委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部署要求,全面巩固和深化扫黑除恶斗争成果,持续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形成有效震慑,切实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推动全区扫黑除恶常态化向纵深发展,我院已常态化受理各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现将举报受理范围、举报渠道等公告如下:
一、线索受理范围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强装强卸、阻工滋事及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砂霸”“矿霸”等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利用网络实施敲诈、恶意索赔、舆情敲诈、网络贩枪贩毒、网络色情、制作传播有害信息、制售传播淫秽物品的黑恶势力。
(十一)与境外黑社会组织相勾连以及跨国跨境实施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
(十二)在教育、医疗、市场流通、金融放贷等重点行业领域内实施黑恶犯罪,可向相关职能部门投诉举报或直接向各级扫黑办进行揭发检举。
二、线索举报方式
(一)全国扫黑办。举报人可拨打12337举报电话或登录全国“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选择“扫黑除恶斗争线索举报入口”,进入选择“线索举报”或“行业乱象举报”栏目,填写相关信息后提交即可,全国扫黑办实时受理。
(二)鸡冠区人民检察院12309举报中心。举报电话0467-2682000;地址:鸡冠区201国道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三)鸡冠区人民检察院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467-2120615。地址:鸡冠区201国道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三、相关事项
(一)举报奖励。对举报查实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依照省、市相关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二)保护措施。对于举报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将严格保密。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或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报复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三)受理时间。受理公民举报为法定工作日工作时间。
四、相关规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团伙。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妇女卖淫、强迫妇女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特此公告
鸡冠区人民检察院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4月1日
来源:鸡冠区人民检察院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