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彩礼是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寄予着恋人对婚姻生活的美好憧憬,也承载着长辈对小家庭的祝福。然而,一些地区彩礼数额持续走高,不仅为给付方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不少恋人也因彩礼产生矛盾。
彩礼是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寄予着恋人对婚姻生活的美好憧憬,也承载着长辈对小家庭的祝福。然而,一些地区彩礼数额持续走高,不仅为给付方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不少恋人也因彩礼产生矛盾。
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五年提出治理高额彩礼问题,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法院结合人民群众反映较多的热点问题,选取了5件涉彩礼纠纷案件,来解答人民群众争议较多的即特定情况下能否返还彩礼的问题,以期促使人民群众理性看待彩礼,真正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助力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
01
远超双方恋爱同居期间生活费用的大额转账,应酌情予以返还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陆某与杨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21年1月,双方开始同居。2022年5月,陆某出具书面承诺每月向杨某支付6500元(含生活费)及过年费2万元。2021年1月至2024年4月期间,陆某通过微信多次向杨某转账,其中1万元以上的转账95000元,杨某同期向陆某转账24900元。2024年5月,双方因矛盾终止恋爱关系,未缔结婚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与杨某已经分手,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陆某有权要求杨某返还部分彩礼。陆某向杨某保证每个月包括生活费给6500元,可以认定本案中陆某给杨某6500元以下的转账为陆某承担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开支费用,不能要求杨某返还。另外,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陆某给杨某转账金额95000元属彩礼范畴,杨某也有给陆某转账24900元的事实,酌情认定杨某返还陆某5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陆某赠与杨某财物是为维持恋爱关系并结婚,这属于附条件赠与。陆某承诺的每月固定金额内转账视为生活开支,无需返还。超出生活费用的大额转账,涉及购买金银首饰等因素,同时杨某也曾向陆某转账,通过综合考量这些因素,法院酌情认定具体返还金额。
02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的,可酌情返还部分彩礼
【基本案情】
唐某与郭某(女)经介绍相识,2019年1月举行订婚仪式,唐某支付郭某订婚红包20000元及亲属红包7560元。2019年4月,唐某为郭某购置金器花费19128元。后两人举办了婚礼,唐某支付了彩礼66000元、改口费2000元、亲属红包2200元及酒席费用6800元;郭某返还唐某红包8800元并置办婚被6床。举办婚礼后,双方一直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由郭某抚养)。2020年4月,双方因矛盾分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限定于婚姻性质的财产,返还的具体数额应综合考虑同居生活情况、男方给付彩礼的数额和经济状况、双方过错程度及身体是否受到损害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予以确定,考虑到郭某与唐某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生育小孩,酌定郭某返还唐某彩礼24000元。
【典型意义】
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财产给付。本案中,唐某与郭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还育有子女,这对郭某的生活和身心产生较大影响。综合考量本案具体情况,法院酌定郭某返还部分彩礼。
03
小额赠与及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彩礼范畴,大额彩礼依共同生活情况酌情返还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谢某与刘某(女)经媒人介绍相识。双方亲人见面后,谢某支付刘某“倒茶礼金”22800元、刘某父母礼金2560元。举行订婚仪式前,谢某给刘某压岁钱、为刘某举办生日宴、购买手机以及双方外出旅游共计花费60000余元。2024年2月,双方举行订婚仪式,谢某支付彩礼82800元、购置金器33626元、亲属礼金3760元及订婚宴费用18460元。订婚后,刘某跟随谢某外出做生意,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24年7月,双方因同居期间经常发生争吵而分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订婚时给付的认亲礼、小额红包、烟酒等礼品,双方的酒宴开支,双方父母亲友给付的改口红包,以及双方交往过程中的各种红包等人情往来和财物给付,均是为增进双方感情,促进双方婚姻成立的正常人际交往,系无偿赠与行为或正常的生活开支,不属于彩礼范畴,双方均无返还义务。鉴于谢某与被告刘某订婚后共同生活五个月的事实,结合本案彩礼金额、双方经济条件、分手原因、本地风俗等综合因素,酌情认定刘某方返还76999.45元。
【典型意义】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时,彩礼给付方要求返还全部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未登记结婚,订婚后刘某即跟随谢某外出做生意,双方开始共同生活,综合考量本案彩礼金额、双方经济条件、分手原因以及本地风俗等因素,法院酌情认定刘某返还部分彩礼的判决,体现了对双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04
婚约财产纠纷中,给付方父母可作为共同原告,主张返还彩礼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赵某与张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后订婚,赵某支付张某彩礼80888元、张某父母红包8416元及张某亲属红包若干。2023年3月,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同居生活一个月后,双方因矛盾发生争吵分手。分手后,张某发现自己怀孕并自行终止妊娠。赵某及其父母诉请张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后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赵某给付张某方一定数额的彩礼,后双方在相处过程中产生矛盾而分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应当退还彩礼的情形。本案中,张某独自前往医院实施了人流手术,该手术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张某经济损失及身体的伤害,再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酌定张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50752.8元。
【典型意义】
本案例明确给付方的父母可作共同原告、收受方的父母可作共同被告,有效解决诉讼主体认定问题。现实生活中,缔结婚约的事务需要父母办理,彩礼一般也由女方父母收受。因此,返还彩礼不仅涉及婚约双方的个人利益,也会涉及双方父母的利益。综上,赵某及其父母要求张某及其父母共同承担返还部分彩礼的民事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05
已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彩礼
【基本案情】
刘某与颜某(女)经人介绍相识。2022年2月,双方登记结婚。刘某给付颜某订婚礼金66688元、结婚彩礼200888元及价值10000元的首饰。婚后,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了10个月,后因性格不合而离婚,双方未生育小孩。结婚期间,颜某为双方共同经营的汽车修理店支付了部分费用。离婚后,刘某的父亲去世,刘某随其养母生活,缺少经济来源,生活出现困难,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彩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虽已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刘某因家庭变故生活困难,符合彩礼返还条件。结合颜某为共同生活及经营的实际支出,综合彩礼数额、本地习俗等因素,酌定颜某返还彩礼120000元。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本案中,刘某与颜某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刘某因家庭变故缺少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符合彩礼返还条件。此外,考虑到颜某为共同生活及经营有实际支出,法院综合考量彩礼数额、本地习俗等因素,酌情认定颜某返还刘某部分彩礼。
来源:平安湘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