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篡改好友专升本志愿致其落榜获刑:构成什么犯罪?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3-31 22:06 1

摘要:想让好朋友陪自己复习,男子篡改好友专升本志愿致其落榜?这是什么鬼故事?根据报道,新疆伊宁市,依某某与买某某同考专升本,依某某因成绩不理想,想让买某某陪自己一起复习考研,擅自登录教育考试系统,将买某某填报的六个志愿全部删除,导致本可被录取的买某某落榜!

想让好朋友陪自己复习,男子篡改好友专升本志愿致其落榜?这是什么鬼故事?根据报道,新疆伊宁市,依某某与买某某同考专升本,依某某因成绩不理想,想让买某某陪自己一起复习考研,擅自登录教育考试系统,将买某某填报的六个志愿全部删除,导致本可被录取的买某某落榜!

案发后,买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伊宁市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案情通报后,立即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围绕电子数据固定、主观故意认定等关键问题提出侦查意见,督促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确认依某某的犯罪事实。#男子篡改好友志愿致其落榜被判刑#

1.依某某构成什么犯罪?

在前述案件中,依某某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刑法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2)故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

在前述案件中,依某某擅自登录教育考试系统将买某某填报的六个志愿删除的行为,属于前述三种行为方式中的第二种,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的行为。

另外,要构成本罪,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相应的损害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在前述案件中,依某某删除买某某填报的志愿目的就是为了让买某某落榜,可见其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及相应后果有清晰认知。因此,其也具有本罪的故意。所以,依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关系

对于本案,或许会有网友疑惑,为什么依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关系。

那么,这两个罪名之间究竟区别在哪里呢?根据刑法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两个罪名之间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点:

(1)两罪侵害的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害的是特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即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后者侵害的则是泛指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2)两罪在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只是非法侵入特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并没有破坏行为;而后者则是违反有关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在前述案件中,由于志愿填报系统并不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所保护的特殊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以依某某的行为在此就不符合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构成。

总的来说,广大考生在填报志愿时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账号密码安全,切勿轻易泄露自己的账户信息,否则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

来源:周垂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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