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裴某某虚构大学校长身份,以在外地投资连锁企业、开办学校的名义,诱骗戚某“投资”其包装好的连锁投资项目,但戚某无力支付投资款,裴某某表示可以向戚某出借5万元用于“投资”。裴某某未向戚某实际交付上述款项。在裴某某的要求下,戚某向裴某某出具5万元借条。裴某某持该借条
宿迁中院2025.9.7发布
案例1
裴某某虚假诉讼案
——以“投资”之名捏造借贷事实提起虚假诉讼
【基本案情】
裴某某虚构大学校长身份,以在外地投资连锁企业、开办学校的名义,诱骗戚某“投资”其包装好的连锁投资项目,但戚某无力支付投资款,裴某某表示可以向戚某出借5万元用于“投资”。裴某某未向戚某实际交付上述款项。在裴某某的要求下,戚某向裴某某出具5万元借条。裴某某持该借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戚某归还5万元借款及利息。法院经过审理,驳回裴某某诉讼请求,裴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因未缴纳诉讼费,按其撤回上诉处理。公安机关发现裴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线索后,对裴某某进行立案侦查。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裴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据此,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裴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典型意义】
民事诉讼通过司法确认和强制执行的双重机制,为债权人提供法律保障,是债权实现的“法律武器”,但一些不法分子企图利用该“法律武器”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可能触犯刑法构成虚假诉讼罪。根据法律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例如本案被告人裴某某,虽然与戚某约定借款,由戚某向裴某某出具借条,但出借人并未实际交付钱款,双方没有发生真实借贷关系,裴某某仅凭借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且虚假陈述钱款交付情况,捏造债权债务关系,致使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的司法活动,该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裴某某的行为不仅妨害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还严重损害了司法尊严,依法从严惩治此类违法犯罪,既保护了被害人合法权益,发挥司法价值引领作用,又彰显了司法权威,向社会传递“司法程序不可亵渎”的强烈信号。
案例2
红某公司诉希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恶意保全当事人财产需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0年—2012年期间,红某公司承建希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土建、安装工程,因希某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红某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希某公司支付工程款并赔偿停工损失。法院于2016年判决希某公司支付红某公司工程款及停工损失共计2000余万元。因希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法院根据红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将希某公司2500余万元款项执行至法院账户。
2016年9月,希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红某公司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义务,交付工程竣工验收等资料,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因希某公司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法院按其撤诉处理。2017年5月,希某公司第二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红某公司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义务,支付违约金2700余万元等。案件审理过程中,希某公司申请保全了红某公司在法院的上述执行款2500万元。2019年9月,希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时,希某公司以相似的诉讼请求第三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保全了红某公司在法院的执行款2300余万元。在该案中,法院仅判决红某公司开具发票,支付违约金110余万元,驳回了希某公司绝大部分诉讼请求。2020年9月,希某公司以相似的事实理由,第四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红某公司支付工程修复费用4800余万元,并申请保全了红某公司在法院的执行款2500万元和银行存款2300余万元,因希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事实依据,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红某公司认为希某公司恶意保全红某公司资产,要求希某公司赔偿因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1400余万元。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希某公司以同一事实连续向法院提起多起诉讼案件,相关系列案件的诉讼请求存在重合、包含或拆分,持续不间断地对红某公司的款项进行保全。结合相关系列案件的实体判决内容,对比希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希某公司系通过循环查封手段阻挠红某公司领取执行款,主观上具有恶意,给红某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希某公司赔偿红某公司500余万元。
【典型意义】
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保全的权利,但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能随意滥用该权利;在申请保全过程中恶意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希某公司明知其诉讼请求缺乏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仍通过多次起诉、反复保全的方式,持续保全红某公司的款项,实质是以恶意诉讼为手段,侵害红某公司的财产权利、干扰其正常经营,违背诚信原则。法院判令希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仅是对红某公司合法权益的救济,更向社会传递了 “诉讼需诚信、权利不可滥用” 的信号,有助于规范诉讼行为、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同时避免企业因恶意保全遭受不必要的财产损失,保障市场主体的交易安全与经营稳定。诉讼保全本系程序性事项,只要原告提供担保,法院一般都裁定保全,这是对原告权利实现的保障,但为防止当事人滥用保全申请权利,影响被保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市法院今年出台了《进一步规范企业财产保全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对财产保全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和适度性进行审查,从源头防止“恶意保全、超标的保全”等侵害当事人权益的行为发生,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案例3
袁某诉魏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手拉手”虚假诉讼被罚款
【基本案情】
袁某与魏某系朋友关系,魏某曾多次向袁某借款共计4万元。因魏某负债较多,自有房产被法院拍卖,已无力偿还袁某上述欠款,若袁某按4万元欠款提起诉讼并参与执行分配,能够受偿的数额会较少。袁某便与魏某合谋以双方已有的转账记录为基础,魏某向袁某出具27万元借条,由袁某以该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通过扩大袁某债权数额的方式,获得更高数额的执行财产分配。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袁某和魏某的陈述存在矛盾、疑点重重。法官遂组织袁某和魏某“背靠背”谈话,查明了二人虚假诉讼的事实。经过向袁某和魏某释明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后,袁某和魏某均承认了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的事实。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与魏某之间确实存在民间借贷的事实,但魏某仅欠袁某4万元未予偿还。袁某与魏某合谋提起虚假民事诉讼,企图提高执行财产分配数额,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判决魏某偿还袁某4万元,驳回袁某要求魏某偿还另外23万元的诉讼请求。同时,因袁某与魏某存在虚假诉讼的行为,法院依法对二人各处罚款5万元。
【典型意义】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当事人应当在诉讼中坚持诚信原则,否则将依法受到处罚。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手拉手”虚假诉讼案件,朋友之间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企图通过民事诉讼取得执行依据,提高参与执行分配数额,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利益。法院对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处以罚款,体现了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秩序和司法公信力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同时也向社会传递了诚信诉讼的理念。
案例4
王某诉单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当事人以“复印件”冒充“原件”被处以罚款
【基本案情】
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单某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5000余元。王某向法院提交了欠款条据“原件”,并坚称 “其从未收到过单某支付的劳动报酬”。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官发现王某所提交的欠款条据“原件”系复印件,遂多次询问王某,王某诡辩欠款条据原件已丢失,仅能提供复印件。法院进一步查明,单某曾通过第三人向王某支付了欠款条据所载明的欠款,且在第三人处核实到了该欠款条据的原件。王某因心生惴惴,遂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以欠款条据复印件冒充原件,隐瞒单某偿还劳务报酬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系虚假诉讼行为,该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法院对王某的撤诉申请,依法裁定不予准许,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考虑到王某年事较高,且王某已充分认识到虚假诉讼行为的危害,依法对王某处以罚款2000元,并责令其具结悔过。王某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主动缴纳2000元罚款,并向法院提交了具结悔过书。
【典型意义】
“法庭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殿堂,不是投机取巧的‘赌场’” 。该案中,王某明知单某已经偿还全部劳务报酬,以欠款条据复印件冒充原件,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作虚假陈述,严重违背了民事诉讼诚信原则。法院对其撤诉申请不予准许、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对王某处以罚款并责令具结悔过,既维护了司法权威,又体现了司法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理念。警示当事人必须恪守诚信诉讼底线,任何试图通过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诉讼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5
姚某诉精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冒充著作权人提起诉讼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基本案情】
2024年,姚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精某公司停止使用姚某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姚某向法院提交作品登记证书,作品登记证书显示姚某系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作品的原始作者为何某,何某已将著作权转让给姚某。法院在审查案件证据时发现,姚某虽声称作品登记证书载明的美术作品发表于网络,但相关网站已无法访问,无法核实其著作权的真实性。法院经关联案件检索后,向公安机关核实时发现姚某涉嫌虚假作品登记,实际并不享有案涉作品的著作权。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姚某明知其对案涉美术作品不享有著作权,仍以著作权受侵害提起赔偿诉讼,属于虚假诉讼行为,该起诉行为涉嫌刑事犯罪,遂裁定驳回姚某的起诉,并将姚某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近年来,全市法院涉著作权侵权纠纷诉讼案件数量呈不断增长态势。一些权利人以转让取得的著作权对辖区内的经营主体提起批量维权诉讼,更有少部分原告利用著作权登记不进行实质审查的规则,以转让取得的虚假著作权提起诉讼,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影响。人民法院在审查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运用类案检索、AI版权智审等工具对作品的创作来源、发表情况、权属链条等关键要素进行实质性审查,预防和减少虚假诉讼行为。本案姚某利用虚假登记的作品提起诉讼,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侵害了被诉方的合法权益。通过刑事手段对涉嫌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进行打击,能够形成有效震慑,从源头上遏制利用虚假权属登记恶意维权的不法行为,净化知识产权维权环境,引导权利人诚信诉讼,保障知识产权市场稳定良好发展。
文:民二庭、刑二庭
校编:柯苏航
审核:朱千里、李瑞武
来源:民商法茶座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