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法院

争创枫桥式人民法庭|交通事故引纠纷 耐心调解促和谐

原告于某在永茂镇某路段正常步行时,被告张某驾驶两轮普通摩托车与其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永顺县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认定,被告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于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于某遂依法向永顺县人民

枫桥 法庭 事故 交通事故 永顺县人民法院 2025-06-11 03:03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