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案

咸宁中院成功调解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原告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起诉称,被告贺某某等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擅自排放超过国家标准十倍以上的含钒污染物至外部自然环境,渗入土壤,对附近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要求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和损害赔偿等相关责任。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咸宁 生态环境 赔偿案 咸宁中院 损害赔偿案 2025-06-05 16:06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