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蒙古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的解读
2025年5月,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蒙古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公告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蒙古国海关总局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蒙古海关AEO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正
2025年5月,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蒙古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公告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蒙古国海关总局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蒙古海关AEO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正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中国式现代化为人类实现现代化提供了新的选择。要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必须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而这必须要有出色、一流的企业带头人和优秀的企业干部,提升他们的领导力就成为企业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重中之重的工作。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蒙双方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蒙古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蒙古海关AEO制度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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