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妓制度(2):民国时期的J女管理(1912~1949) 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延续了晚清的部分政策,要求妓院(乐户)和J女向地方政府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乐户执照”或“J女许可证”),并缴纳捐税。例如,北平(北京)的《管理乐户规则》(1913年)规定J女需定期接受卫生检查。 管理 性病 南京国民政府 民国时期 乐户 2025-05-21 15:00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