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收到分包方结算文件未回复,是否可以以结算金额认定为工程款
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问题一直是纠纷的高发点。其中,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结算文件后未回复,能否直接以结算金额认定工程款,是一个备受关注且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的问题。今天,我们就来深入探讨一下这个关键问题。
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问题一直是纠纷的高发点。其中,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结算文件后未回复,能否直接以结算金额认定工程款,是一个备受关注且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的问题。今天,我们就来深入探讨一下这个关键问题。
2020年7月,被告某一建公司(总包)与原告上海某公司(分包)与签订《铝合金门窗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将被告总包的某地块项目中的幕墙、铝合金门窗工程分包给原告,清单总价包干方式计价。
当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若总包方的工程欠款未经法定债权申报程序,则无法获得清偿。在此情形下,建设工程领域中“背靠背”条款所约定的付款条件已客观上无法成就。此时,承包人不得以该条款约定的条件未满足为由,拒绝向分包人支付已结算的工程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