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在心上,拒绝酒驾方能“久”驾! 2024年4月9日,被告人苏某某于酒后驾驶小轿车行驶至准格尔旗沙圪堵镇某饭店门前道路处时,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准格尔旗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苏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67.35mg/100m1,属醉酒状态,被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准格尔旗 陈娜 酒驾 沙圪堵镇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5-05-16 18:25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