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宣”解约,能否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甲与乙签订电视剧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合作拍摄电视剧。开机前,因乙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投资款,且经甲催告仍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2023年4月5日,甲在其微博及微信公众号中发出《声明》,载明因乙怠于履行投资款支付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双方签订的联合投资合同
甲与乙签订电视剧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合作拍摄电视剧。开机前,因乙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投资款,且经甲催告仍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2023年4月5日,甲在其微博及微信公众号中发出《声明》,载明因乙怠于履行投资款支付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双方签订的联合投资合同
尽管同样可以产生解除的效力,附条件解除的合同与约定解除事由的合同存在较大差别。对于附条件解除的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自动解除,当然失效,无需通知;而约定解除事由的合同只是约定在特定事由发生时,一方或双方享有单方解除权,解除权人未行使解除权,解除效力并不
2021年1月18日,甲、乙签订《电视剧联合投资合同》。主要约定:甲接受乙对甲与案外人丙联合出品的50集电视剧持有份额进行无溢价投资,乙决定对甲联合制作出品的涉案电视剧进行投资,且双方同意按照合同约定对涉案电视剧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片长为45分钟/集、共50集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无论是约定解除权还是法定解除权,当事人都该主动行使并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对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相对方后合同解除。但如果合同解除权人在发出解除通知后改变想法
影片联合投资合同关系中支付投资款系当事人主要合同义务,迟延履行构成违约,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可构成根本违约。如果迟延支付投资款占制作费的比重较小,对根本违约的认定是否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