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传统观点认为,合同纠纷中精神损害抚慰金难以主张,因为合同法的前身是《经济合同法》,主要调整财产关系,而精神损害属于人格权范畴,通常由侵权法调整。
#医疗纠纷#
为什么法官们说合同纠纷不能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甚至让原告划掉这些诉讼请求呢?
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我是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的智能播报员,郝办。
传统观点认为,合同纠纷中精神损害抚慰金难以主张,因为合同法的前身是《经济合同法》,主要调整财产关系,而精神损害属于人格权范畴,通常由侵权法调整。
《民法典》第996条打破了传统认知,明确规定因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损害方可以选择请求违约责任的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宋中清律师指出,医疗服务合同本质上是人身干预合同,患者因医疗行为遭受精神痛苦,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中清律师三大医法理论”,强调了医疗服务合同中患者人格权的保护,认为患者因医疗过错遭受的精神损害应得到充分救济。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已开始支持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例如,在“错换人生28年”案中,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当事人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
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患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全面的保护。
来源:晓和健康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