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主体不适格、主合同义务未履行等焦点问题,上诉后的二审答辩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3-28 16:26 1

摘要:京州房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不服(2024)洒05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而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答辩状

答辩人:湖南有钱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共济区6号城中大厦2号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05MA44038。

法定代表人:李强,公司总经理。

京州房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不服(2024)洒05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而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的事实与理由:一、本案原、被告主体均不适格。《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签约的甲、乙双方分别为刘飞、李强,并非本案的一审原、被告,合同履约过程中,也是刘飞个人与李强对接,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本案诉讼主体应当是刘飞及李强,与上诉人无关,更与房亚公司无关。

二、2021年 4 月 28 日、2021 年 5 月 14 日,李明向刘飞发送的只是案涉项目的初稿设计方案,该初稿设计方案还需要和业主方、政府规划部门反复沟通、修改,最终定稿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确定后,才能开始设计施工图纸,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在该日期交付了施工设计图、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与实际不符。

三、2021年 12 月 24 日图审合格的项目只有道路和给排水这两个专业,且这两项内容的施工图纸被上诉人也未交付给上诉人,一审判决据此认定被上诉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第二项全部的专业内容及技术交底缺乏依据,其余专业的最终设计方案被上诉人退场时仍没有完成,后续的定稿设计方案、施工图纸都是上诉人交由第三人冯垚完成。

四、李明发送的所有文件都是 PDF 格式,并非要求的 CAD 格式,最终发送的文件也未提供密码,不能视为交付了项目成果。

五、因被上诉人未完成合同约定的第二项内容,即向上诉人交付全部专业的施工图纸,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后期服务自始至终就未开始,一审判决酌定支持了服务费用明显错误。

六、被上诉人的设计工作严重滞后,导致项目严重逾期,项目甲方的设计费至今一分未付,应当追究被上诉人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进而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恳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上诉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上诉请求,理由如下:

一、本案一审当事人主体适格,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据支持,一审判决对此的认定完全正确。

1、上诉人在一审时并未对诉讼主体资格提出异议,相反系认可《技术

咨询服务合同》的履行主体系上诉人与答辩人。

2、《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签约人员为刘飞、李强,而该二人分别是上诉人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具有法定的代表权,且合同内容亦是两公司的经营业务而非个人业务,二人签约的法律后果当然归于两公司。

3、答辩人履行合同的日常对接人员为员工李明,上诉人的对接人员为张娜、刘飞,相应的沟通内容均是代表各自用人单位;

4、答辩人所收到案涉的设计费用,系上诉人的银行账户直接向答辩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转账付款,并非刘飞、李强二人间的资金往来,进一步说明了《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的主体为两公司而非两个自然人。

二、答辩人除在后期服务阶段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所约定的其他合同义务已完全履行完毕。

1、《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为三部分:(1)招投标阶段四个技术标文本、(2)六个专业的施工图设计、(3)技术交底及后期配合工作。

合同明确约定了答辩人的设计义务仅为施工图设计,并不包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即:上诉人仅将施工图设计进行的委托,双方自始自终也仅就施工图设计工作进行的沟通。

2、该合同并没有约定电力、通信、给水三个专业的施工图设计,也没有约定施工图的交付方式,且相较于上诉人与发包人《设计合同》中的设计内容,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义务是不包含工程测绘、竣工图编制、图纸审查

3、关于第一部分合同义务:2021年1月9日,答辩人已将技术标文本交付给了上诉人员工张娜(与张娜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后中标。该事项在一审开庭时上诉人也予以了认可,显然答辩人已履行该义务。

4、关于第二部分合同义务:施工图设计。根据合同约定,施工图设计时间为2021年3月1日-2021年5月31日。据一审庭审情况,答辩人在招投标阶段便为上诉人提供了相应服务,合同签订于2021年1月5日,签订后不久便着手设计,向上诉人交付施工设计图的时间为2021年4月28日(与刘飞的聊天记录、邮箱记录可证明),后又于2021年5月14日再次向上诉人交付(与张娜的微信聊天、邮箱记录可证明),显然答辩人已履行了施工图设计的合同义务,且是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

三、基于双方间的合同约定,答辩人的设计内容是明确具体的,仅是施工图设计,而并不包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上诉人系故意将施工图设计歪曲为初稿设计方案,其主张并无合同和事实依据。

1、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从未主张过答辩人仅完成了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没有完成施工图设计,相反在庭审及质证时是认可答辩人完成了施工图的设计,只是认为前期未交付CAD版本,且交付时加密;

2、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诉人从未有过催促答辩人逐一完成三个设计,从未有谈论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的相关事宜,更没有要求、催促尽快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

3、2021年4月、5月的聊天记录可证明已发送成功,上诉人收到后并未提出过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已收到的意思,根据上诉人上诉的逻辑,微信聊天记录中应当显示“我方已收到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我方查看无误后请着手进行施工图设计”的类似意思,但纵观上诉人的证据材料,并无相应证据,根本原因在于已交付的便是合同约定的施工图设计。

4、施工图设计完成交付后,当然并不是一版就能直接成功,且合同并未约定答辩人负有完全审查合格的义务,图纸进行多次修改是司空见惯的现象,双方间就施工图设计进行的沟通,及后期修改的便是答辩人应当履行的后期服务的合同义务。

5、图纸报规划是由业主向规划部门报审,并不属于答辩人的合同义务,为了更好地服务项目,答辩方无条件的配合业主方进行报批流程。

四、答辩人负有交付六个专业施工图设计的合同义务,但图纸审查不属于答辩人的合同义务,且合同也未明确约定交付的图纸格式。

1、施工图设计交付后,便类似于大的框架已架构完成,之后需要的仅是微调,一审第一次庭审后的质证时,上诉人也认可答辩人交付了施工图,只是认为非最终版,冯垚的系在该基础上进行调整的;

2、上诉人主张道路和给排水这两个专业图审合格,答辩人没有交付其他专业的图审合格的施工图,道路和给排水(给水、雨水、污水)是四个专业,并不是两个专业,合同中图纸审查为施工图设计后的一个阶段,并不属于施工图设计,图审是需要上诉人完成的工作内容,且图审时间是由上诉人来掌控的;客观上也不存在六个专业图审合格的情况。

上诉人要求增加的电力、通信、给水专业的设计,亦表示上诉人对前期工作的认可。

3、一审庭审后质证询问时,上诉人明确认可答辩人已进行了技术交底,但上诉时却突然予以否认,明显违背诚信原则

4、施工设计图的成果交付方式有纸质版、PDF版、CAD图等,而合同并未要求答辩人负有交付CAD版的义务,另:CAD图加密也是上诉人员工张娜的要求,且上诉人也从未要求答辩人交付密码,并非答辩人故意不提供密码。

五、双方间的合同是在上诉人与城建公司间《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基础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金额为186万元、约定有图纸审查等合同义务,而答辩人的劳务费用仅为20多万元,不负有图纸审查的合同义务。

另:关于第三部分合同义务:技术交底及后期配合工作。通过答辩人一审举证的第三组证据(与张娜、刘飞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可知,答辩人自2021年1月至2022年4月一直与上诉人保持沟通,且期间进行施工图设计、交付、去现场、修改相应参数、参与会议、与发包方审图方沟通等,均是履行着配合的义务。与张娜的微信聊天记录也显示,答辩人2022年2月16日接到上诉人通知2月18日图纸会审,后2月18日如约参会(技术交底)等等。

相应的后期服务,答辩人已履行了长达一年的时间,后期因上诉人迟迟不予支付服务费用(2022年3月3日支付第一笔款,且也只有5000元,2022年4月12日第二笔款项5000元,第三笔2022年4月20日),答辩人不得以未再积极配合,对此一审法院酌定扣除19000元,答辩人予以尊重。

综上,房亚郴州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贵院依法驳回。

答辩人:

来源:律师李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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