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张某系邓某丈夫。自2017年4月始,张某与曾某长期保持情人关系,张某每月支付曾某房屋按揭款2300元。2018年10月,张某与曾某的婚外情被张某妻子邓某发现。另外,张某多次通过银行、微信等方式给曾某的账户转入275196元。邓某认为张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
【案情】
张某系邓某丈夫。自2017年4月始,张某与曾某长期保持情人关系,张某每月支付曾某房屋按揭款2300元。2018年10月,张某与曾某的婚外情被张某妻子邓某发现。另外,张某多次通过银行、微信等方式给曾某的账户转入275196元。邓某认为张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要求曾某返还张某赠与的财产。
【分歧】
针对邓某能否要求曾某返还丈夫张某赠与的财产,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曾某无需返还张某赠与的财产。张某与曾某婚外同居行为有违公序良俗,但该行为的无效并不能等同于赠与无效,张某对曾某的赠与行为应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单独处理。根据合同法,该案不存在撤销赠与的条件,故赠与合同有效,曾某无需返还赠与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但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每人一半,故张某有权处理属于其自己那一般的财产,曾某只需返还总赠与款的一半。
第三种意见认为,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即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故赠与合同无效,曾某应全部返还赠与的财产。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处理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系共同共有,即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一半无效。
第二、张某无偿赠与“小三”曾某财产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邓某)财产权益;而且由于第三者是无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所以曾某应返还。
第三、张某与曾某之间的婚外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违反法律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款,张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第四、《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该条属于强制性、禁止性规定。而本案中的曾某与有配偶者张某同居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显然无效。而张某赠与曾某财产的前因就是同居行为,前因无效,因前因导致的后果即赠与行为自然无效。另外,曾某因自己的非法行为获得财物有违一般的民法基本理论。
第五、法律的作用之一就是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创导社会正能量,传播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本案中的曾某因与他人非法同居而获得财物,显然有违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扭曲人生观、价值观,此种获得财物的行为应予以否决,不然就会助长社会不良风气。
综上,张某赠与曾某的所有钱财应全部返还。
来源:天津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