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鸡冠区法院民二庭办理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首次发出知识产权诉前行为禁令,及时制止了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为保护企业创作成果提供了高效有力的司法保护。
近日,鸡冠区法院民二庭办理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首次发出知识产权诉前行为禁令,及时制止了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为保护企业创作成果提供了高效有力的司法保护。
该案中,某文化传媒公司系《XXX字-2025-I-00XX》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刘某未经授权擅自在某 APP 平台以极低的价格销售、传播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上述视听作品网课资源,随后利用百度网盘等方式向买方发送传播,谋取非法利益。某文化传媒公司经调查比对,刘某出售的课程内容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正版课程完全一致。刘某低价销售的作品没有任何加密措施,通过网络销售后更容易被再次销售传播,给申请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严重损害某文化传媒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该公司在诉讼前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要求刘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法院经审查,某文化传媒公司已提交了刘某实施侵权的初步证据。通过电话询问,刘某认可其在网络上出售案涉网课的事实。如不立即制止相关行为,将使某文化传媒公司合法权益受到重大影响,法院遂在48小时内依法作出禁令裁定并向刘某送达,责令刘某立即停止涉嫌侵权行为,删除其计算机存储的涉案作品内容。通过办案人释法答疑,刘某也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履行了裁定内容。现双方已自行就赔偿数额达成和解,刘某正在积极配合履行中。
此次诉前禁令的快速作出与执行,是鸡冠区法院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创新实践。对侵害企业智力成果、损害企业经营秩序行为的及时遏制,不仅体现了诉前行为保全的制度价值,更彰显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的鲜明态度,保障市场主体在公平环境下竞争,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来源: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