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解读】
一、条文主旨
第一百二十五条确立了**“适宜调解的案件先行调解”**的程序规则,旨在通过诉前调解分流案件、降低诉讼成本、促进社会和谐。调解优先是新时代“案结事了”司法理念的重要体现,但需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不得强制调解。
二、核心内容解析
1. 先行调解的定义
时间节点:发生在案件正式立案之前(诉前调解),或立案后短期内(立案调解)。
主体:由法院或人民调解组织主持,法院可通过立案庭法官或专职调解员开展调解。
性质:属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是诉讼程序的前置分流程序。
示例:
甲乙因邻里纠纷起诉至法院,法院立案前由专职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起诉。
2. 适用范围
(1)适宜调解的案件
典型类型:
婚姻家庭纠纷(如离婚、抚养权)、继承纠纷;
邻里纠纷(如相邻权、宅基地纠纷);
事实清楚、标的额较小的合同纠纷(如小额借贷、劳务合同);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等责任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合伙协议纠纷等争议不大、利益关系可调和的案件。
例外情形:
涉及身份关系确认(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的案件;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破产还债程序案件;
其他依案件性质不宜调解的案件(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实务提示:
法院需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当事人争议焦点及调解可能性判断是否启动调解,避免对复杂案件过度依赖调解。
3. 调解程序的启动与终止
(1)启动条件
法院审查:认为案件“适宜调解”(如争议小、事实清楚);
当事人同意:双方未明确拒绝调解。若一方拒绝,法院不得强制调解,应及时立案。
(2)调解终止的情形
当事人拒绝:调解期间一方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
调解期限届满:法院设定的调解期限(通常为30日内,具体由法院决定);
达成协议或撤回起诉:调解成功后案件终结,或当事人撤回起诉;
调解失败:未能达成协议,案件转入诉讼程序。
示例:
张某起诉李某借款纠纷,法院组织调解但双方未达成协议,法院应在5日内立案并通知被告。
三、调解的基本原则
1. 自愿原则
核心要求:调解协议必须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得强迫、欺诈或胁迫。
法院职责:
尊重当事人选择调解或诉讼的权利;
通过释法明理引导当事人理性协商,但不得干预调解结果。
典型案例:
在吕某与王某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因原告单方要求调解而强行组织调解,被上级法院纠正,要求尊重当事人自愿原则。
2. 合法原则
程序合法:调解程序须符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不得以拖延诉讼或规避审判权为名久调不决。
实体合法: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
实务要点:
法院需对调解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例如:
不得通过调解规避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查;
调解协议不得包含非法债务(如高利贷)的履行条款。
3. 效率与公正平衡原则
防止久调不立:法院应设定合理调解期限(通常不超过30日),避免因调解拖延损害当事人诉权。
调解与审判衔接:调解失败后,案件应迅速转入审判程序,不得因调解失败影响诉讼效率。
示例:
法院对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组织调解,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法院应在5日内立案并安排开庭。
四、实务适用中的关键问题
1. 调解与立案的关系
调解期间:法院暂缓立案,但需在调解失败后及时立案;
调解期限:法院可依案件性质灵活调整,但不得无故延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法发〔2014〕23号)要求法院设立调解工作室,明确调解期限。
2. 调解失败的处理
及时立案:调解失败后,法院应在5日内立案并发送起诉状副本给被告;
答辩期与举证期: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交答辩状,举证期限不少于30日(普通程序)。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25条明确规定:“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3. 调解协议的效力
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民事诉讼法》第96条);
执行保障:若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实务建议:
建议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以确保执行力。
五、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邻里纠纷诉前调解案
案情:甲乙因宅基地边界纠纷起诉至法院。法院启动诉前调解,由专职调解员主持。
调解过程:
法院审查案件性质(适宜调解);
调解员组织双方实地测量土地,明确争议焦点;
双方达成协议并签署《调解书》。
结果:案件终结,甲乙撤回起诉,纠纷彻底化解。
裁判要旨:
法院通过诉前调解高效解决纠纷,体现了调解对修复社会关系、节约司法资源的价值。
六、总结与建议
当事人策略:
若案件适宜调解,可主动选择诉前调解以降低诉讼成本;
对复杂案件或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直接起诉更有利于维护权益。
法院实务:
严格审查调解案件的适格性,避免滥用调解;
保障调解自愿性与合法性,防止“以调代审”。
社会意义:
调解优先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目标。
通过合理适用第一百二十五条,法院可有效分流案件、减轻诉讼压力,同时促进社会和谐,是新时代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
来源:左文说法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