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和竞争:民初商务印书馆和中华书局关于梁启超著作权的纠纷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3-27 14:53 1

摘要:既往研究在对中国近代出版业进行考察时,除了强调“启蒙”与“现代性”,对其商业竞合的一面也有所分析,但主要是围绕图书选题、印刷质量、人才管理、制度建设等内容展开。近年来,随着阅读史的研究旨趣日益受到学界重视,新式出版业作为“文化生意”的面向得以揭示,但有关成果更

既往研究在对中国近代出版业进行考察时,除了强调“启蒙”与“现代性”,对其商业竞合的一面也有所分析,但主要是围绕图书选题、印刷质量、人才管理、制度建设等内容展开。近年来,随着阅读史的研究旨趣日益受到学界重视,新式出版业作为“文化生意”的面向得以揭示,但有关成果更多侧重展现出版机构及其出版品的“营业主义”,而对于介乎二者之间的作者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尚缺乏充分关注。例如,作为政论家的梁启超,其著作的出版发行情况就颇值得探究。

梁启超的著作在清末主要由广智书局负责刊行,民元以后多交商务印书馆与中华书局出版。据舒新城所记,“梁启超之著作共七次以全集印行者也”,其中出版较早、影响较大的应数1916年商务印书馆与中华书局同时印行的《饮冰室文集》。看似巧合的背后其实蕴含着出版双方的多重博弈,尤其围绕版权归属问题,有关各方先后进行过数次交锋权衡。已有的研究成果对此事着墨较少,阐释角度不尽妥洽,未能充分厘清这一纠纷的成因所在,亦未呈现矛盾双方为解决此事交涉往还的诸多细节;特别是对于核心人物如张元济、梁启超、范源廉、陆费逵等人的活动情况梳理仍不充分,因而还有不少可供拓展的空间。职是之故,本文通过爬梳梁启超著作在民初的出版过程,试图呈现商务印书馆与中华书局围绕其展开的冲突纠纷,主要着重以下问题:出版商如何利用上层路线开拓市场,如何争取重点作者维系图书行销,如何利用商业宣传和法律名义进行市场竞争与合作等。进而对民初上海的书业竞争与出版文化样貌做一钩沉。

一 争取作者

民国初年,商务印书馆与中华书局的竞争主要围绕市场份额展开,一方面各自借助上层关系争先出版各类书刊,另一方面在公开场合互相攻击,彼此竞胜。1913年中华书局礼聘范源廉任编辑长以求取教育界支持,在其主导下,中华相继推出系列新制教科书,与商务印书馆竞销。此前,商务内部曾多次开会筹划,商议回应之策。郑孝胥在日记中提及:“夜,赴张菊生之约,商议初高等小学教科书扩充销路事,将以敌中华书局。”为与商务抗衡,中华派员分赴各地拜会要人,谋求援助,据报载:“中华书局刻因商务印书馆生意畅旺,亟谋竞争,以期发达。昨该局特派推广部长周少洙来宁与教育界中人接洽并研究一切改良方法。周于初六日广宴江宁学界人物于金陵春,以资联络。”双方彼此针对的竞争招致时人批评,评论认为,“惟是有比较斯有竞争,有竞争斯有进步”,但是“该二家近日在各报告白上,一再答辩,哓哓不休。……惟肆意排诋,殊与比较竞争之旨有乖”。所以“寄语该二家,书业关系国家文化,应顾及道德,毋专为利,更宜相互提携,万不可同行嫉妒也”。此后,如高梦旦所言,双方皆意识到如此下去“非两败俱伤,恐两败俱亡也”。二者联手在抵拒修订洪宪教科书、打击各省盗版书贩等事上展开合作,并数次商谈联合事宜,但始终无法取得一致。

在这一时期,二社为占得图书出版权的先机,常常采用各种策略争取重点作者,其中,双方围绕梁启超著作的出版而展开的博弈尤值得关注。共和肇建,梁启超自海外回国,积极参政的同时继续从事文宣活动。1912年底梁氏在天津创办《庸言》杂志,其在全国的发售业务由商务印书馆与广智书局负责。随着黄远生接替梁氏主掌刊务,其销量也相应受到影响,再加上梁氏虽善著文却不长于管理,所以在运转两年后,《庸言》渐渐陷入生存困境。在此情况下梁启超虽有心补救,但因政务缠身,无暇他顾。此时中华书局有意推出能与商务印书馆相抗的政论杂志,希望梁氏参与其中,为之增色。范源廉主动提出由中华书局新办的《大中华》接续《庸言》,解决其经营难支的问题;双方协商一致后向社会宣布:

《庸言报》因报费难收,不能支柱,遂以停刊。现梁任公诸君应中华书局《大中华》杂志撰述之聘,议定凡定阅《庸言》未寄足之册数,概以《大中华》补足,《大中华》内容精审丰富,插图至数十百幅,印刷纸张又复精良,远在《庸言》之上。以之补给诸君庶可少赎停刊之咎。

同时将梁启超加盟《大中华》作为营销卖点,大力宣传,为杂志广开销路:

本志延请梁任公先生主任撰述……梁先生所撰之发刊辞洋洋万言,对于中国存亡问题及今日国民之责任,根据学理,引征历史,研究现势而解决之,为现在对于时局唯一无二之文字。此外各篇,亦均开发智识,裨益修养,无论政界、商界、教员、学生,所当人手一编也。

梁启超与中华书局合作固然有范源廉作为门生故旧积极斡旋的因素,但梁氏所考虑的不只是借助中华为其解决《庸言》的善后问题。这一时期参政受挫,恐是更重要的原因。在袁世凯内阁中梁氏工作处处受限,加以此前组党建阁失败,社会各界颇有批评之声,接连挫折使其对政务一度心冷,有意回归学界,以著文建言表达政见。他在《大中华》首期即宣告“故吾自今以往,不愿更多为政谭,非厌倦也。难之故慎之也”。对于这一时期梁氏的转变彼时报界亦有关注:

于今革命虽已成功,立宪论是否贯澈目的乃一疑问,新学家或抱亡国之虑,或学信陵之晦,世风既如此,任公亦挂冠还其笔墨生涯,携其爱女令娴女士著书于清华学校,其斋曰还读轩,所著之书供给于中华书局、商务印书馆以介绍于社会。

中华书局在成功邀约梁氏加盟后,随即大加宣传,借助梁启超的名头保障其刊物的销量。《大中华》杂志开篇即对读者广而告之:“今先生拟中止政治生涯,专从事于著述,精神全贯注于本杂志。近来每月乞假十余日,屏居西山,撰著文字,已成十余万言,寄到本社,以备陆续付刊。”中华书局的卖力营销,加之梁启超本人的强大号召力,令该刊甫一出版便大受欢迎,“第一期印二万册,未出版以前预定者业已纷纷,其价值可想见”。由此,中华催稿益加频繁,梁氏曾向其弟谈及:“《庸言》旧定单已告阿林,检出后,《中华》频相促也。” 1915年4月底他回粤省亲为父祝寿,随后由粤至沪,在此期间中华书局频频向梁索要文稿,梁氏对此亦不无抱怨,在给梁思顺的信中诉苦:“途中不能作文,《大中华》相促迫,殊为狼狈,今晚拟拼命成数千言耳。”

中华书局与梁启超的合作,商务印书馆早有关注并有所应对。一方面,张元济利用自身人脉资源,广邀社会名流为商务所办刊物撰稿。蔡元培在欧游期间与吴稚晖的通信中曾谈起相关情况:“去冬菊生及杜亚泉(《东方杂志》之编辑人)因《中华杂志》有卓如等主笔,要求汪、李两先生及弟等投稿,以与之竞争,弟等三人均诺之,然至(今)无所投。”另一方面,商务也展开了对梁启超的争取。商务印书馆与梁氏的合作早有渊源,并且提供的待遇十分优厚,其中原因除了张元济作为维新同侪的私谊外,更重要的是考虑到其著述广受欢迎,能够为商务带来丰厚经济回报。早在清末梁氏旅日时,张元济就请其为商务所办《政法杂志》撰文,“冀以普通政法知识灌输国民,拟乞大文一、二首,冠之简端,以增光彩”,并特别指出“倘蒙俯允,酬报之数惟命是从”。随后梁氏践约交稿,张元济酬以三十日元,并希望他能每月固定撰文一篇,在杂志登载。无论是稿酬还是稿件要求,商务方面均对其采取特殊待遇:“酬报拟援《国风》例,每千字七元(日元——引者注)。至选题立论,悉听裁酌,固不必拘拘于法律方面也。”为了维系与梁氏的关系,张元济一再强调:“总之,公所委托,苟力所能及,断不敢稍有推诿也。”

但在随后的合作过程中,此番表态并未落实,张元济对梁氏的笼络基于充分兼顾商务印书馆的经营利益之上。1910年底,梁启超动议成立国民常识学会,并邀请张元济参与主事,根据他的构想,学会主要事务在于编著《国民知识讲义》和《国民知识》丛书,前者月出一册,两年完结;后者不定期出版。张元济从出版营销方面婉拒了梁氏的提议,根据其“近数年以来所得之阅历”,他认为“来书注重讲义,以为购读者可以得完全之知识,与仅购得零碎小册不过得断片的知识者不同。此言诚是。然此不过理想之效果,而按之事实,则适得其相反”。“尚有一难,则定期出版之物,万一编辑者遇有事故,或至愆期,或竟因此中辍,则预定者必生无数葛藤。”在张元济看来,与其编著讲义,不如由梁氏主笔发行系列丛书,后因武昌起义,时局大变,此事未能施行。1915年梁氏公开宣布挂冠归去后,张元济旧事重提,去信希望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国民知识》丛书:

诵公久负之言,默察时势,觉此事愈不容缓,今日欲谋开通社会,不能不从多数人着想,多数人之缺乏常识,已为公所洞见,鄙见惟有以最浅显之文字最普通之知识先灌输其脑中,后此改良或有可以引受之一日,此事非我任公不能为,弟敢决我任公亦必一日无忘此事也。印售诸事敝处可完全办理,至于酬报之□(原文如此——引者注),或仍前议缴纳版税,或每成一册整酬若干,以后按售出之数取税若干,或用他种办法,统祈裁核见示。此为拯救国民之举,敝处决不敢视为寻常营业,相知有素,当蒙鉴詧。

是年,梁启超寓沪期间,商务印书馆方面多次向其表示愿提供经济资助。据张元济在日记中所记:“晚访卓如。言行后津门眷属仍寓彼处,我当尽我之力。君此行未知如何,断难再顾及家计。如有缓急,自当相助。可请放怀。”面对商务方面的好意,梁启超表示“此时尚可,不须”,“将来如有不济,再来接济”,同时言称“久受虚惠,极为惭愧,只能日后图报”。为了酬答旧友,梁氏先后将编著的《曾文正嘉言钞》和《国民浅训》交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双方的联系亦更趋紧密。《国民浅训》发行后梁启超“要求版税从丰”,张元济遂“允以照定价二成”,并“催印《国民浅训》二万部”;针对梁氏希望新办一本杂志的想法,张元济通过陈叔通转告,商务印书馆“愿代印、代售”。商务对于梁氏的各项要求依之顺之的同时欲包揽梁氏著作的出版。1916年6月11日,张元济往晤梁启超,梁氏提及准备“将编滇黔起事文牍函件,汇印一集”,并“托问叔通先将《时事新报》所载者汇集一处,并行补足”。“又云拟编《中国格言大全》。”对于这些出版计划,张元济都表示欢迎。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梁氏文字在清末民初受众广泛。舒新城在回忆其青年时代的价值观念养成时,就谈到自己深受梁启超著作影响:“我自幼不曾加入政党,对于政党本无好恶。而少年时曾读《中国魂》《黄帝魂》种种宣传品,在少年思想的抉择上,自然趋向于民主。但因《新民丛报》主撰者梁任公(启超)先生文章的引人入胜,对于君主立宪亦无恶感。”而在洪宪复辟前夕,梁氏公开发表反对文章,各界人士尤其是青年学子纷纷拥赞:“及梁任公先生《异哉所谓国体问题》发表……所以他这文章传播到湖南的报纸上,我们阅报室内的阅报者陡增数倍,且有情愿不吃晚餐(因岳麓山交通不便,长沙城当日的报纸,要等上午派遣出去的信差于下午五、六时带回)而专读该文的,我于读后并为抄存……”梁启超不独政论文章风行一时,著作也颇受欢迎。据报载,“梁任公著《国民浅训》自出版后极受社会欢迎,江苏省长齐振严君通令苏属各道县备价订购,本埠沪海道尹及县知事已奉颁发令各团体购阅,行见海内风行,洛阳益用纸贵焉”。有鉴于梁氏著述的巨大影响,舆论对之亦不吝赞辞,称“梁任公海内文宗也,读其文透辟精絜,入人心坎,其说理处语语皆有根据,断无有读其文而使人不动心者,岂能与彼喋喋作违心论者同日语乎,蓄道德,能文章,任公有焉”。不论是商务印书馆还是中华书局,无疑都看到了这一点,所以争相展开对梁启超的拉拢,在其眼中,梁氏无异于一块金字招牌,既是销量的保证,也是利润的来源。张元济在写给梁启超的书信中即提到:“吾国多数人士大抵有辨别力者少,而仅恃耳食者多。等是我公著作甲隐名而乙则否,弟敢决甲之销数必大逊于乙。”

二 出版纠纷

正因此故,商务印书馆希望取得梁氏著作的出版专权,将其新旧著作汇编为《饮冰室丛著》以迎合市场需求。中华书局在知悉此事后反应强烈,因为同一时期该处亦拟刊行一部《饮冰室全集》,双方原本都有独占市场之意,如果两部丛书同时发售,势必竞争激烈。再者,在中华看来,既然梁氏已经出任《大中华》主笔,文字版权自应归属中华,则其文集出版也该由中华书局全权负责,不便再交与他人;即使其他出版机构有意刊印梁氏著作,也理应事先征得其同意。对此商务印书馆并不接受,双方围绕梁氏著作的版权归属问题进行了数番交涉。

商务印书馆出版《饮冰室丛著》的计划始自1916年春。在接到梁氏审定的书稿后,张元济与高凤池和高凤谦等人进行商议,就丛书篇幅、装帧、印刷、用纸等问题一一敲定:

《饮冰室文集》经梦翁估就,约一百八十万字,洋装分四本,用四号字。

《饮冰室丛书》用六开式。梦旦来信,言有现成材料,约两个月可完。

经过为期一个月的运作,5月下旬做出若干样书,张元济随即告诉高凤池、李拔可等人“《廿四史》《饮冰室丛著》可函送样本等与有购买力之股东。但两书性质不同,须因人而施”。张氏此举意在试探该书的市场反响,并且希望以赠书的方式来争取各界支持。

与此同时,中华书局也在筹划《饮冰室全集》的出版工作。1916年6月,中华召开第六次股东常会,研究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的事宜,会上梁启超被选为新任董事之一,双方关系更加深化。为应对中华书局可能采取的反对措施,张元济于7月28日“访丁榕,询中华种种反对,如何抵制”,丁榕“属须多觅证据”。

事实上,当时未经中华书局授权即印行梁启超著作的出版机构不单商务印书馆一家,而且许多出版物的内容直接摘录自《大中华》杂志。中华书局为此不惜诉诸有司,其中较为典型的案例是其与普新书局之间的版权诉讼。在商务印书馆的《饮冰室丛著》上市之前,普新书局便已印出《饮冰室文集》,并在各类报刊广为宣传:

最新出版梁任公先生文萃初、二编,八月出书,送样书一万本,预约券三千部。……顾自《饮冰室文集》而后论著宏多,未能集一家言,汇成完璧,学者憾之。本局不惮烦劳,旁搜博访,自戊戌以迄于今,兹得先生论著数百万余言,延聘名手编辑,初、二集分门别类,眉目井然,政学界诸君无不先购为快也。

普新书局此举遭到中华书局与商务印书馆的联合反对,双方都认为其妨碍自身权益。商务方面针对此前中华书局反对其出版《饮冰室丛著》一事,曾派陈叔通与梁启超接洽,希望由梁出面进行沟通协调,但未获允许。此次复又出现普新书局擅自印行梁氏文集一事,商务方面再次让陈叔通联系梁启超,请他与普新进行交涉,据张元济日记所记:“中华又登《饮冰室丛著》竞争之告白。叔通先去信任公,请其交涉。任不允,余再致一信。昨日,普新亦登一告白,大致相同。叔通拟去一信,与普新交涉。任即复信照办。”中华方面则直接去函与普新书局交涉,但几次往还,普新皆采取拖延态度,未作正面回应,只是将所出《梁任公文萃》中录自《大中华》杂志的四篇文章删去。中华书局决定聘请律师,有意通过司法途径谋求解决办法,并向各界宣告梁氏著作的版权所有:

普新书局刊行《梁任公文萃》,业已分送样本,样本凡文八篇,取自《大中华》杂志者,实居其半。本局去函理论,复书不得要领,后由本局延请律师,写信复言编者赴汉,须迟一星期返沪,再定办法。今忽登报声明“为尊重同业相互之版权,将此四篇删去”云云,殊不可解。总之,《大中华》杂志系本局延聘梁任公先生撰著,论理依法,版权完全属诸本局,且曾刊“不许转载”字样,即撰著本人亦不得自行刊印,他人何得翻刻。除仍请律师严重交涉外,特此声明。再《庸言》报曾由本局垫款收束,债务未清之前,所有该报版权,亦属诸本局,他人如有翻印,或采辑换名等事,本局定须追究。特此附告。

在此形势下,普新商请上海书业公所出面帮助调停。书业公所在给中华书局的说项公函中,指出“《大中华》杂志为贵局延聘名人主任编辑之书,版权所有,理宜为重。该局竟径行采辑,自属不当”;但“该局既已从速删除,似非故意剽窃”,所以“特专函调解,尚祈顾念同业出版和平解决,以全睦谊”。随后,书业公所将中华书局的协商条件转给普新,告其“以前函中所称‘协乎法律,准乎人情二语’为范围,自行提出相当办法从速于日内示复,以便转复为盼”。在此同时,对于中华书局提出的有关版权方面的索赔,书业公所认为此事牵扯复杂,需开会议决;而后,经与会代表商讨,认为中华书局的版权要求符合法理,应予支持,遂责令普新书局将侵权书版一概销毁禁售,并公开登报声明。会后,书业公所将相关决议告知中华方面:

讨论之余,咸谓准照七月十五日等函所开办法办理,议令普新将所用贵局《大中华》中之文字一律删除并将所有关于采用《大中华》文字之底版尽行缴出,由敝所送交贵局销毁。至于声明一层,据该代表声称,业已登过,惟该局声明之中是否语句或有未合同人之因,议令再行登报声明,其应如何措词之处,请尊处先行示俾可照行。诸新顾念同业之谊以期和平息事,不胜盼切祷切。

普新书局对于书业公所的调停结果并不能接受。据其预先设想,如果只是删除《大中华》杂志相关篇章后即能继续销售,损失尚不算重;但如果遵照中华书局与书业公所的合议,将书版销毁并登报声明,无异于禁绝销路,打击过大,故而在知悉调停结果后普新并未遵照实行。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中华书局将普新告上租界法庭;但普新书局拒绝和中华对簿公堂,最终法律裁定中华书局胜诉,并禁止普新继续印行梁氏著作:

中华书局在英公廨控普新书局主翟瑞甫将《大中华》杂志梁任公论文改名翻印,请追损失银一千两等情,业经饬传,被告抗不到案,故于前晨由原告代表律师上堂陈述案情,声请给谕禁止被告翻印,中西官核供以被告抗不到案,应准原告律师请求给谕,原告禁止被告不准将《大中华》杂志论文翻印,违干未便。

作为梁启超文集的另一出版方,商务印书馆一直密切关注着中华书局和普新书局的这场版权官司。在张元济看来,“中华与普新交涉,意似指我”。就中华控告普新私自翻印梁氏刊载在《大中华》杂志上的文字,丁榕认为此举确实违反版权著作法规,同理,商务所出的《饮冰室丛著》若有类似情况,将来势必会招致麻烦,所以他提醒张元济:“任公将《大中华》文字选入,实系违背著作权。《庸言报》既已抵押,亦不能用。须办理清楚方好,否则本馆恐须吃亏。”果然,中华在解决普新问题之后调转矛头,在报上刊登声明,除将普新剽窃翻刻一事详加说明外,更着重强调其对于《大中华》《庸言》等刊物的所有权,意在向社会表明中华书局为梁氏文字的合法印行机构,暗指商务印书馆发行《饮冰室丛著》属于违规之举:

本局前因普新书局刊行《梁任公文萃》所出样本半系本局《大中华》杂志文字,迭与交涉,该局任意支吾,最后该局登《新闻报》告白,谓将《梁任公文萃》停止出版,已购预约者凭券发还原价,但不认有剽窃翻刻,且多无理取闹之言,本局为保护版权起见,检齐证据,向会审公堂起诉。八月二十九日经公堂传讯,普新书局抗不到案,堂上谕令再传,并声明被告不得翻印出售云云。特此布告。再本局今再声明,《大中华》杂志版权完全为本局所有,《庸言报》版权在债务未清之前,版权亦为本局所有,无论何人翻刻剽窃,本局定必追究。

为了彻底解决双方的出版纠纷,张元济代表商务印书馆前访梁启超,并带去上述刊有中华书局声明的报纸,就中华所声称的对于《大中华》《庸言》等刊物的所属权问题向梁问询,并请他出面协调双方矛盾。对于中华书局的声明,梁告诉张元济“《大中华》有契约,可以自己编纂文集。《庸言》亦无抵押之事”;但中华书局向《庸言》出资三千元,“欠账归伊接收”。张元济又问梁氏:“《庸言》为一团体所办,何以债务归尔独担?”梁氏回答:“后已并归伊处”,但这一债务并无年限限制。为取得梁氏文字的完全所有权,免除隐患,张元济向梁启超提出将《庸言》的债务契约等相关文书自津寄来,“如无他纠葛,可由我处代赎”。梁氏认为商务与中华都是自己的故旧,“中华必不敢出面为难”。张元济则认为“决不直接,但可控诉商务”。为此,梁启超提出由他向范源廉去信一封讲明情况,以免后续横生枝节,张元济考虑到“既拟赎回,可以不必”,只需要请梁氏“电告津寓,即将《庸言》契约寄来”即可,梁氏同意。

虽然张元济认为收购版权一事由商务印书馆与梁启超双方协商同意即可,不必让中华书局参与,但梁氏还是将此事知会中华方面,中华明确反对商务的收购建议。随后张元济再次前往梁氏处代表商务表示“本馆甚愿再出数千元赎回该报,以免后来纠葛”。但梁启超拒绝了这一提议,并告知张元济目前《庸言》的资金问题已经解决,即便如此,张仍然表示商务印书馆“可以备款”以为将来之需。张元济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万一中华起诉,本馆殊不愿呈出契约,致公参与讼事,故甚愿早日了结”。此次商议,张元济预先代梁启超起早了一封说明信函,希望以其名义知会中华书局,借以解决双方纠纷,但梁氏借口“信稿尚须酌改数句”将知会之事推脱延后。梁启超之所以未答应商务印书馆的协调之请,并不再请商务出面收购《庸言》,原因想必与其之前同中华的商议有关。一方面中华书局出资接手《庸言》在先,另一方面,此时梁氏身为中华书局董事,又与商务印书馆相交甚好,综合各方面考量,他都不愿直接出面干预双方的纠纷。而商务印书馆和中华书局在围绕着梁氏著作的版权问题往来交涉的同时,都没有停止各自新书的编辑出版工作。彼此为了压倒对方,抢夺读者,都在采取各项宣传措施,不断向市场投放各类广告书评,营造影响。

三 解决与后续

1916年7月,范源廉从中华离任,再度出任教育总长,与商务印书馆的出版纠纷随后由陆费逵任代表与张元济等人沟通。虽然双方对外的商业宣传竞争愈演愈烈,但版权归属问题始终悬而未决,随着两部文集上市的日期日益临近,两者都认为有必要彻底解决此事。于是, 9月14日陆费逵再次前往商务拜访张元济,并带去此前梁启超写给中华书局的信件,内容涉及梁氏催促中华代为赎回《庸言》等事,同时出示了梁氏与中华签订的有关《庸言》和《大中华》的契约。陆费逵据此向商务方面说明:“《大中华》文字,任公自刻文集,可以编入之说,契约上并未载明。当时系口头声说,王仰先含糊应允,将来总可商量,云云,此时在法律上不能有效。为彼此尊重版权起见,最好彼此商妥。”针对商务所出的梁氏文集中含有《大中华》所刊文字的问题,陆建议以“中华特别允许”的名义印行。对于这一方案,张元济并不赞同,他认为“商务并无干犯中华版权之意,任公自行编辑,与商务无关。还请径与任公直接”。同时,针对中华书局前番数次登报声明对于梁氏发表在《庸言》《大中华》等刊物上的文字拥有完全版权一事,张元济亦提出抗议,认为此举有指向商务之意。并且该声明甫一刊出,商务即派陈叔通与范源廉进行交涉,此后中华不再登出;未几,复又登于报上,张元济认为这背后中华“与任公必有交涉”,而且强调“任公既经声明在先,当然占有著作权之一部分”,所以坚持此事的解决不能仅限于双方之间,应当请梁启超加入一起商量。陆费逵解释说,在这件事上中华与任公有所沟通,是因为“从前任公允许,已将诗集交付。又经其女公子将许多未曾刻过之文字交与中华,故静生即与交涉,责任公一女两字。任公当时亦彷徨无主”,有此前辙,故而中华此次殊为谨慎。总之,陆费逵的原则是“此时只能论交情,亦断无控诉任公及控诉商务之理,但为尊重版权起见,故来商议”。

此番会谈无果后,张元济遂致书梁启超,将商务与中华的会谈情况告知,并请梁氏出面表态。随后,中华书局又派王仰先与商务印书馆接洽,为打破双方的协商僵局,中华主动向商务示好,主张“彼此宜亲善,遇有不合之事,尽可面谈”;但在版权问题上让步不多,只同意“《大中华》版权拟由中华特别承认”。对此张元济予以拒绝,他坚称“当初中华登报声明,末数语对于商务太不留余地,此间众议甚为不平”。如此,王仰先请张提出解决方案,张元济建议双方分头出书,各不干涉,不再就版权归属问题纠缠不休。王担心“普新来诘责如何”,张元济认为“中华律师当自有办法”,且借此次出版梁氏文集之事批评中华书局“遇事模仿,于感情亦大有伤。其实道路甚宽,何必如此”。在不向中华作出任何让步的同时,张元济将《饮冰室丛著》送往官方报批出版。

在获得出版许可后,商务旋将结果告知梁氏。中华方面因不愿闹僵,加之双方都在竭力维系与梁启超之关系,为长久合作计,遂与梁重新签订合同,同意“承认任公自编文集,又采用《大中华》之文字,云云”。张元济拜访梁启超时,梁“出示与中华所订《饮冰室文集》合同”,并询问商务方面意见,张元济虽表示“无所不妥”,但仍有顾虑——在他看来中华方面的缓和之举只是出于人情因素的考量,不能确保将来不会借此事由再生枝节。此后他与高凤谦商议,要求梁启超“于中华契约上声明,系自行编纂,交商务馆发行,中华丝毫不得有所侵犯”,获得同意。至此,双方围绕梁氏文集的出版纠纷终告解决。

从读者角度来看,由于商务印书馆所出《丛著》将梁氏在《大中华》《庸言》等刊物上发表的最新文字删去,所以无论是完整性还是吸引力,皆较中华所出《文集》稍逊一筹。钱玄同在日记中就对两书有过比较:

向师校假得《饮冰室丛著》检阅,于旧作删去四分之一,惟新加入《国风报》上文章数篇,至整书数种,如节本《明儒学案》《德育鉴》《王荆公传》数种而已。整书吾多有之,旧作吾有广智之《分类精校饮冰室文集》,较此尚多,而最近之作刊入《庸言》《大中华》两杂志者尚不备焉,殊不足购,还是中华之《饮冰室全集》较佳耳。

正因如此,中华书局在《饮冰室全集》上市一个月后即率先再版,同时发行缩印光纸本,与原48册合订本并行发售。商务印书馆为抢回市场份额,也推出促销手段,在报上宣称,考虑到丛著“惟卷帙较巨,定价较昂”,“将常制本分种发售,以便陆续购阅”。可见,双方关于版权归属的矛盾虽一时平息,但彼此的商业竞争仍在继续。

沪上书业围绕梁启超著作的版权而产生的纠纷亦未就此止绝。1926年,梁氏作品再度增订结集,上海众多出版机构争相发行,其中以会文堂、广益书局、锦章书局、文瑞楼等处销量较大。中华书局为维护自身利益再度展开打击翻版行动,登报要求各家停售未取得其授权的私印文集且需将书版销毁:

梁任公先生《饮冰室文集》(原名《全集》)在前清光绪壬寅由广智书局印行,当时《著作权法》未公布,梁先生又因国事关系遁荒海外,以致坊间翻刻亦未查究。民国五年,梁先生复加增订,由本局出版,去年又大加增订较前多至数倍,分订八十册正,由本局用聚珍仿宋版排印发售预约,著作权仍为梁先生所有,委托本局代表一切。坊间翻印壬寅旧刻不止一本,兹特代梁先生登报广告,以前售出者概不追究,现存之书及底版请就近交上海及各埠中华书局代收销毁,此后如再发见私印本,定行依法追究,不再宽假,特此布告,伏希鉴察。

此举遭到了当事各方的联合反对,它们迅即委托律师在报上发表回应声明:

据会文堂、广益、锦章、文瑞楼等书局同称……查书业同人历年销行《饮冰室文集》均为梁任公先生自戊戌政变以还热心国事之政治时事论说,摘取于《新民丛报》清光绪壬寅、癸卯两年之文字,并非现在中华书局所称之民国五年梁先生复加增订新出版之《饮冰室文集》。时代先后有别,文字多寡不同,同人等既非照样翻印,又非仿制,全书核与《著作权法》亦无何种不合,所称将现有之书及底版交收销毁,对于事理实有误会,同人等万难承认,委托代表登报声明,以明是非等云,为此据情代表登报声明,诸希公鉴。

此事牵连广泛,在业内造成相当影响,上海书业公所很快介入。1926年6月5日,陆费逵致信上海书业公所负责人高凤池和叶九如,告知梁启超委托中华“为保护著作权之代表,嘱以法律解决”。但考虑到“一方当为梁先生保护权利,一方当为国家、为社会、为同业、为著作家保护著作权,一方且须顾及同业感情”,希望书业公所从中调停。有鉴于此,书业公所拟出三项调停办法:

书名拟改用壬寅癸卯文集字样,将全集二字取消,以示区别。

书中如有割裂或错误之处,应即改正,以免鲁鱼亥豕之弊。

除从前已经发集之同业外,其他同业以后不得再有印行。

上述提议中的改换书名提高编辑质量等措施皆较为温和,且并未禁止已经出版文集的各家书社继续行销,只是杜绝后续类似情况发生,因而当事方皆表赞成。随后,书业公所将此调停协议知会中华书局,征询其意见。在同梁启超商议过后,陆费逵作出四点回复:

一、书名应改为“饮冰室壬寅癸卯文钞”,不得用文集全集字样。

二、书宜铭印,如用石印,须用中纸校对,须审慎。

三、每年酌提版租,请公所拟定。

四、现存之书由中华书局代为盖印,销完为度,如以后盖印之书以为制论。

在随后的交涉中,与会诸家同意改换书名,“不得用文集全集字样,待续印时准可遵办”,印制时“纸张自当力求精美,校对尤当审慎”;但不愿向梁氏支付版税,认为“此书印行已久,梁先生既大度于前,不致计较于后”;而“盖印”手续太过繁琐,书业公所建议“待双方允洽后,由公所将此事发一通告,希望各同业一律遵守”。

对此,陆费逵明确表示“对于第三条版租,一属后续则可完全免议,恐尚不能办到”。双方在书业公所的斡旋之下又经过数次协商,最终中华书局放弃了“盖印”要求。但梁启超坚持一定要提取相应版租,据陆费逵转达其意称,“任公先生之意,总须有所稽考,版租可用印花,备法后定,发印花万枚送交贵公所,由各家向贵公所领用,半年一结,领去若干缴还印花费若干。似此办法尚觉简易。印花每枚定为大洋五分,较之抽版租者已低数倍矣”。

在中华书局此番维护版权的过程中,商务印书馆的表态亦颇值得关注。虽然此次中华反对盗版的主要对象并非商务,但其在报上一再声明梁氏文字为中华专有以及委托中华代表一切,致使社会读者极易产生误会,以为舍中华之外,其余出版机构发行的梁氏著述皆不合规。为澄清视听,商务印书馆在各大报纸连续登载声明,强调所出《饮冰室全集》的“著作权早于民国五年在内务部注册,刊载《政府公报》”,并将内务部的批复原文一并刊登。如此,既遵照之前的协商策略,并未使当事者之一的梁启超陷入尴尬被动,又通过再次确认所出书籍的合法性,来回应中华书局的指摘。

梁启超著作在民国期间最大规模的一次结集刊行是在其身故以后,由林志钧、丁文江等人负责整理,仍由中华书局出版。鉴于此前多次版权纠纷,尤其是不少出版机构以所出书籍底本取自广智书局为由,认为中华书局无权干涉,故而此次文集印行之前,中华特地联合梁氏后人发表声明,再次强调对于梁启超文字的所属版权:

先君见背,由林宰平、丁在君两先生将未刻之稿多种加入,重行厘定,分为两部份,一名《文集》,一名《专集》,总名《合集》,委托中华书局印行,即将出版,并重向内政部注册,特此声明。无论全书或其中一部份,无论何人均不得翻印,亦不得将从前旧刻翻印(三十年前广智书局第一次刊行之《饮冰室文集》市上颇有翻印者,既往不咎,以后如再印售当依法诉究)。依《著作权法》继承人得享有权利三十年也,特此奉布,伏希公鉴。

不过,该套书籍面世之后,反响未达预期。时人认为其“编辑方面,似很疏忽;校对也嫌太不严;印刷过于简陋;纸张也不好,如同从前在商务发行过的各书一比较,太易令人发生今昔之感”。另外,这一时期梁氏著述受欢迎的程度已与之前不可同日而语,出版机构从中能获得的利润相对减少;加之随着梁氏去世,作者“一女两字”的情况已不存在,围绕其著作产生的出版纠纷亦不复再有。

结 语

对民国时期梁启超著作出版过程的钩沉,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版权制度在近代中国的使用情况。王飞仙试图从知识体系、文化产业结构、政治法律权威等不同面向探讨近代中国版权的发展脉络,将之置于全球背景之下考察版权概念的引入对近代中国的出版业带来的影响。在此之前,学界对近代版权制度的兴起与发展情况也做过一些研究,但有关成果更注重对法规条文的梳理,过分强调其对于出版业的规范形成所起的正面作用,相对忽视在具体使用时的状况。笔者认为,无论是出版商还是作者,在接纳、使用版权制度时都存在将其“工具化”的现象,既承认其法律属性,又赋予其商业色彩。由于版权往往与版税码洋紧密相连,故而对于版权的保护与争夺也就成为出版机构在法律名义下展开同业竞争的手段之一。以张元济为例,因他于1903年代表商务印书馆与严复签订近代中国第一份版权合约,加之在经营馆务时一向注重版权,是故过去研究多凸显其贡献一面,但为争取重要作者,张氏亦非绝不变通。在给梁启超的信中他即特别指出:“第六款云云,对于我公本可不设,惟公司为公共营业,虽事实所必无,而契约中势不能不载,尚祈鉴核。附去版权共有章程一纸,系专为普通者言,尊处系用特例,其与草案抵触各条,自不适用。其他如尚有不合,尽可裁订见示。”再以中华书局为例,其在维护梁启超著作的版权过程中,虽然屡次声称要以司法途径解决问题,但同时又一再强调“协乎法律,准乎人情”;换言之,对簿有司并非是其所望,维护版权也并非最终目的,而是希望以此作为手段,达到获得出版专利的结果。对于作者而言,由于版权往往与版税紧密相关,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就等同于对经济利益的保障,故版权也成为作者借以牟利的一种方式。早在清末,梁启超就曾抱怨“自著之书,全国依然到处欢迎,特不能禁止翻板耳……每出一书,必被人翻印,无异自绞心血,替他人赚钱,故愤极不欲著书”。职是之故,进入民国以后,梁氏利用自己在出版界的特殊待遇,将著作多处出版,获得高额收益。无论是商务印书馆还是中华书局,碍于其特殊身份,在版权纠纷中皆不愿将之牵涉其中,最终只能分别出版,并各自向其支付版税。而在后续中华书局与其他各家出版机构就版权归属产生矛盾时,梁启超的态度也是相当模糊,虽然此前已经将著作版权交归中华,但却并不支持中华独家获利,相反,更倾向于从各家抽取版税提成。概言之,虽然各出版商围绕梁氏著作的版权归属产生纠纷,其背后动因是希望借此获得商业利益,但受制于作者的态度与影响,无论哪一方都无法达到版权专有的目的,事实上最大的获益者是梁启超本人。

书业兼具文化与经济双重属性,“启蒙”与“生意”本就为一体两面,但在研究过程中经常会偏重一隅。本文通过展现书商、作者、出版物三者的互动关系,借以深化对近代书业“营业主义”面向的体察,进而知事论人,丰富对张元济等人形象的认识。正因为“一国学术之昌明与否,常视其出版之多寡,一国教育之普及与否,亦常视其出版之多寡”,近代以来时人对于新式出版业皆抱以相当期望,认为“印刷品为灌输文明之利器,故共和诸国,咸解放著作家,与之以出版权。盖欲其以高尚之思想,借印刷品以为邮,而改造社会,启发愚蒙,俾人类进化不已,造成大同世界也”。但实际上,“书店收罗书稿,但知迎合社会之心理,以谋营业之发展,学术文化则常置诸脑后”。更有甚者,书业内部为了彼此竞胜,不惜采取“廉价发售,战败同业;利用重金,制造舆论;严定酬格,压抑异己”等方式来达到商业获利的目的。是故民元以降,时人一再感慨“迩来坊间之新出版物,其能衷理至当,合于辅世救民之义者,不可多觏。而以偏锋见长,或掇拾芜词,只图射利者,随在皆是”。即使是作为行业翘楚的商务印书馆与中华书局亦未能免俗,其所出的各类新式教科书虽有昌明教育、启迪新知之用,但为了迎合时需、抢占市场,也存在编审不精、急于上市等现象。而双方为获得梁氏著作出版权而展开的争相拉拢作者,彼此互相竞争等举措,亦是其营业主义的体现。

在此过程中,张元济展现了其作为商业家的一面:在梁氏将《国民浅训》交由商务印书馆出版时,对于有关赠书、印数、稿酬等要求,皆被满足,但在商务与中华就梁著文字归属激烈纠纷时,张元济将《国民浅训》的赠书名单抄录示梁,要求免给版酬。另外,在双方争端初起时,张元济主动提出由商务代梁解决《庸言》负债问题,随着商务与中华的交涉推进,梁氏态度一度偏向中华,张元济遂不再提议此事;在双方就各自出版互不干涉达成协议后,张元济向梁启超“又谈《庸言》事”,提出“如果赎回,由我处交款”,或者“将该报归与我处”。而在梁氏身故以后,梁令娴致信张元济,告以家庭开销过大,请其“鼎力相助,暂勿将透支版税扣除,俟文集出版,必将如数奉还”,同时希望商务印书馆可以再版其编著的《艺蘅馆词选》,酌付版酬以补贴家用。张元济在“侄窃以此本之价值欲索价八百元或千元”旁批注“此事只可婉拒”,随后复信拒绝了相关要求。凡此,无不体现出张元济经营的灵活与务实。

来源:近代史飙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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