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团长”收钱不发货被判担责 判决为网络社群团购消费者“指明”维权路径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3-27 10:22 1

摘要: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一起涉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消费者以网络社群团购模式购物,付款后迟迟未收到货物,法院判决“供货团长”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报讯 (记者李国)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一起涉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消费者以网络社群团购模式购物,付款后迟迟未收到货物,法院判决“供货团长”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据悉,王某某使用某社群团购微信小程序,在“供货团长”李某某处购买一台智能无线洗地机。因李某某未依约在王某某下单并付款后72小时内发货,王某某发起退款申请,“帮卖团长”陈某某于系统中作“同意退款”处理,并显示全额退款。

随后,王某某将李某某、陈某某及团购小程序开发者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未按照约定在72小时内发货,且作为实际收款人,在王某某发起退款申请后不作处理,已构成违约,王某某主张李某某退还货款,法院应予支持。故法院判决李某某于判决生效时立即退还王某某全部货款。

当前,随着社群经济的兴起,许多采用私域运营模式的网络平台上线并获得快速发展,这些社群团购平台由供应商提供货源,“供货团长”负责选品、开启团购、发货、售后,“帮卖团长”负责分销;“供货团长”收取货款,“帮卖团长”收取佣金;“团长”通过微信好友、微信群、朋友圈等私域流量传播分享,建立一定的社群关系,“团员”通过该社群关系跟团购买。

“在网络社群团购模式中,售后链路较长,退换货需要‘帮卖团长’同意,最终由‘供货团长’决定是否售后处理,消费者解决售后问题时需投入较多时间、精力。同时由于交易过程涉及的主体较多,消费者往往难以分清买卖合同关系主体,维权有一定障碍。”该案审理法官说,本案中,“供货团长”系向消费者退款的最终决定者,“供货团长”的账户是货款资金的最终流向,故“供货团长”违约未发货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的判决为采用网络社群团购模式购物的消费者提示了维权路径,有利于消费者在新型网络购物模式下明确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方式。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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