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律师张万军:偷拍盗摄他人性行为并制成视频售卖行为法理分析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3-26 17:43 1

摘要:2021年4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石某伙同吴某东、田某君等人在多家宾馆、酒店房间内安装偷拍设备,偷拍旅客性行为并制作成淫秽视频,通过社交软件贩卖牟利,非法获利29万余元。其中,石某负责安装设备、加工视频及销售,其余被告人协助开房、安装设备及收取赃款。另有刘

一、案件基本事实及裁判要旨

2021年4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石某伙同吴某东、田某君等人在多家宾馆、酒店房间内安装偷拍设备,偷拍旅客性行为并制作成淫秽视频,通过社交软件贩卖牟利,非法获利29万余元。其中,石某负责安装设备、加工视频及销售,其余被告人协助开房、安装设备及收取赃款。另有刘某阵为石某介绍买家并直接贩卖视频,获利6万元;杜某倩明知石某犯罪仍提供账户收取赃款3万余元。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某等人以牟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秽视频,构成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石某、吴某东因情节特别严重被认定为主犯,分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及罚金;其余被告人系从犯,获减轻处罚。刘某阵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杜某倩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被判处相应刑罚。法院裁判要旨明确:第一,偷拍他人性行为并制成视频贩卖,因视频具有海淫性,构成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第二,多人形成偷拍产业链的共同犯罪中,需根据主从犯地位、犯罪情节及违法所得综合量刑。(人民法院案例库:石某等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偷拍盗摄他人性行为并制成视频售卖行为的定性,入库编号:2025-04-1-374-001,)

类似案件中,被告人李某出于报复心理,将偷拍的被害人露脸隐私视频标注特定明确信息及具有侮辱性的敏感词后在互联网上传播,公然实施侮辱行为,不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还严重侵害被害人的隐私权、名誉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且传播淫秽物品罪无法全面评价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以侮辱罪定罪处罚。两案均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网络时代新型犯罪的精准打击。(人民法院入库案例:李某侮辱、传播淫秽物品案——传播可识别真实身份的淫秽视频,损害他人人格尊严案件的处理,入库编号2024-04-1-196-001)

刑事法理分析一:冒犯原则与禁止剥削理论的适用

石某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偷拍并贩卖他人私密视频的行为如何定性。根据《刑法》第363条,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需同时满足“以牟利为目的”与“淫秽物品”两项要件。

首先,冒犯原则为认定“淫秽物品”提供了理论支撑。淫秽物品的本质在于无端挑动他人性欲,形成对公众性羞耻心的深度冒犯。石某等人偷拍的视频不仅具体描绘性行为,且通过公开贩卖使不特定多数人接触,严重侵犯社会公共秩序。冒犯原则强调,刑法仅应规制公然传播行为,因其对社会普遍道德情感的冲击远高于私密传播。本案中,石某通过社交软件公开销售,符合“公然性”特征,属于深度冒犯,具备刑事可罚性。

其次,禁止剥削理论解释了“牟利目的”的加重处罚依据。石某等人利用偷拍技术非法获取他人隐私,本质上是对被害人性隐私的剥削;通过贩卖视频牟利,更是将人性弱点转化为非法利益。这种双重剥削加剧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故法律对牟利型传播设置了更严厉的刑罚。

刑事法理分析二:辱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分

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传播淫秽物品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人传播可准确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私密淫秽视频,不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同时亦损害被害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可能构成侮辱罪。如果同时符合两罪的构成要件,因侮辱罪的法定刑重于传播淫秽物品罪,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的原则,应当以处罚较重的侮辱罪定罪处罚。

因此,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上传视频的主观意图,以及视频内容是否能够识别特定被害人身份。若行为人出于满足自身变态欲望等目的,将他人私密视频上传至互联网,应当依法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罪;若行为人出于报复、炫耀或者其他变态心理,未经被害人同意,将可识别出被害人真实身份的私密视频恶意上传至互联网,导致其人格尊严、名誉受损的,应当依法认定为侮辱罪。
综上,石某案的裁判既坚守了刑法条文的形式正义,又通过多元法理阐释实现了实质正义。司法机关对新型网络犯罪作出了有力回应,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座18楼1807室

来源:小雨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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