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律协关于律师行业网络推广、自媒体行为监管主要规则(摘编)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9-01 18:04 2

摘要:在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律师行业的网络推广、自媒体营销行为快速发展,职业形象保护与行业有效监管日益成为重大课题。在处理因网络推广方式拓展业务引发投诉纠纷等问题,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处分时,可依据全国律协以下现行行业规则:

在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律师行业的网络推广、自媒体营销行为快速发展,职业形象保护与行业有效监管日益成为重大课题。在处理因网络推广方式拓展业务引发投诉纠纷等问题,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处分时,可依据全国律协以下现行行业规则:

律师执业行为合规管理指引

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2018年修正)

核心条款摘录:

第六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不得利用律师身份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炒作个案,攻击社会主义制度,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不得利用律师身份煽动、教唆、组织有关利益群体,干扰、破坏正常社会秩序,不得利用律师身份教唆、指使当事人串供、伪造证据,干扰正常司法活动。

第七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八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九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十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六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

第十八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以广告方式宣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及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第二十二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业务推广中不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十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有悖律师使命、有损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得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

第三十四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律师之间或者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比较宣传。

与报告主题相关的内容归纳总结:

本规则”第三章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分别就业务推广原则、律师业务推广广告、律师宣传等做出明确规范。律师在网络推广中若虚假宣传、夸大能力导致当事人误签合同引发退费,违反 “诚实守信” 原则,律师协会可依据本规范进行处分,是行业自律在律师网络推广行为规范方面的核心依据,为处理纠纷提供行业内部行为准则支撑。

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2018年)

核心条款摘录:

第三条: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公平和诚实竞争,推广内容应当真实、严谨,推广方式应当得体、适度,不得含有误导性信息,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行业形象。

第十条: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假、误导性或者夸大性宣传;(二)与登记注册信息不一致;(三)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四)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或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之间进行比较宣传;(五)承诺办案结果;(六)宣示胜诉率、赔偿额、标的额等可能使公众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产生不合理期望;(七)明示或者暗示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利益;(八)不收费或者减低收费(法律援助案件除外);(九)未经客户许可发布的客户信息;(十)与律师职业不相称的文字、图案、图片和视听资料;(十一)在非履行律师协会任职职责的活动中使用律师协会任职的职务;(十二)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外国国家名称等字样,或者未经同意使用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府组织、行业协会名称;(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禁止性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以下列方式发布业务推广信息:(一)采用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发布业务推广信息;(二)在公共场所粘贴、散发业务推广信息;(三)以电话、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针对不特定主体进行业务推广;(四)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公安机关、监狱、仲裁委员会等场所附近以广告牌、移动广告、电子信息显示牌等形式发布业务推广信息;(五)其他有损律师职业形象和律师行业整体利益的业务推广方式。

第十三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和互联网平台、大众媒体等第三方媒介合作进行业务推广的,无论该第三方是否向律师、律师事务所收取费用,均应当遵守本规则。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要求第三方传播媒介向受众明示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信息。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支付案件介绍费、律师费收入分成等方式与第三方合作进行业务推广。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律师协会应当责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限期改正,并可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予以查处。

与报告主题相关的条款内容归纳总结:

本规则明确列举了网络推广中的禁止行为(如承诺结果、夸张宣传),律师通过网络推广业务时,违反上述规则进行不规范推广,如虚假宣传、承诺办案结果等,不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行业利益,还可能导致客户基于错误信息签订服务合同。当由此引发退费纠纷时,律师协会可直接据此认定违规并对违规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予以处分。同时,这些规则也可以作为判断律师在网络推广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的重要依据,从行业自律的层面有力地规范网络推广业务,有效减少退费纠纷的发生,并且为已经发生的纠纷处理提供坚实的规则支撑,是处理律师网络推广引发纠纷的核心行业规则,为律协在行业内部处理此类纠纷提供直接的操作规则。

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2021年)

核心条款摘录:

第四条: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方式违规炒作案件:(一)通过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影响案件依法办理;(二)通过媒体、自媒体等平台就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评论,以转发、评论等方式炒作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的信息;(三)侮辱、诽谤办案人员、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通过披露有损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隐私等不正当方式,歪曲、丑化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形象;(四)违规披露未成年人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在非未成年人案件中以未成年人案件为噱头进行宣传,煽动舆论,制造影响;(五)煽动、教唆当事人或其他人员通过网络等传播媒介对案件发表不当评论,制造影响,向办案机关施压;(六)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违规炒作案件的情形。

第九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媒体、自媒体等平台,以文字、音视频等方式发表评论意见时,应核查信息真实性,确保意见专业合法,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律师行业形象。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本所律师违规炒作案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与报告主题相关的内容归纳总结: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若在网络推广中借案件炒作宣传自己或律师事务所(如利用案情宣传自身能力)吸引客户,引发不良影响及退费纠纷的,可依据本规则认定违规。如律师在网络平台上故意歪曲正在办理案件的事实进行宣传,吸引当事人委托,后续引发退费纠纷,可参照此规则处理 。上述规则,强化了对律师在网络上就案件进行宣传行为的约束,其中关于禁止通过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评论案件等规定,可作为参考依据判断其行为合规性的依据。

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2017修订)

核心条款摘录:

第二十五条: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的,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或者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宣传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行为,依据本规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放任、怂恿或者指使律师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与违法违规律师一并予以相应的处分。

与报告主题相关的条款内容归纳总结:

本规则”第四章违规行为与处分的适用“从利益冲突行为、代理不尽责行为、泄露秘密或者隐私的行为、违规收案、收费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行为、违反司法行政管理或者行业管理的行为、其它应处分的违规行为等九个方面比较全面地规定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规行为类型及其处分规定。在网络推广业务退费纠纷中,若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存在违反全国律师协会规则的行为,律师协会可依此规则处分。如在推广中虚假宣传违反多项规定,按此规则合并或从重处分,为处理违规推广引发纠纷提供行业纪律处分规则依据 。

5.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14年)

核心条款摘录:

第一条:律师应当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本质属性,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

第六条:律师应当热爱律师职业,珍惜律师荣誉,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注重陶冶个人品行和道德情操,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尊重同行,维护律师的个人声誉和律师行业形象。

与报告主题相关的条款内容归纳总结:

律师在网络推广业务中,需严格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夸大自身能力等行为,若因此引发纠纷,需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应尊重同行,不得通过贬低、诋毁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方式进行网络推广,违反此条引发纠纷时,可依据该准则认定其行为违反职业道德。该准则为判断律师网络推广行为是否符合职业道德提供了基本标准,是处理相关纠纷时考量律师职业操守的重要依据。

6.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2001年)

核心条款摘录:

第七条: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四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行业竞争规范,公平竞争,自觉维护执业秩序,维护律师行业的荣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十五条:对于违反本规范的律师、律师事务所,由律师协会依照会员处分办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参照本规范执行。

与报告主题相关的条款内容归纳总结:

在网络推广中,律师若通过宣传自己与执法机关及人员有亲朋关系吸引客户,或者利用网络媒介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专业能力等引发纠纷时,可依据相应条款认定其违反执业纪律。同时,律师在网络推广中虚假承诺能办理各类案件引发纠纷的,需承担责任。该规范从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及律师在执业机构、诉讼、仲裁活动中、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与同行之间的各项纪律层面,对律师网络推广中的竞争行为、业务承接、与执法人员关系宣传等方面进行了约束,为处理相关纠纷提供了具体的纪律依据。

7.《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以诚信建设为重点的律师行风建设的意见》(2013年)

核心条款摘录:

二、 律师行风建设要着力解决的重点问题:进一步加强以诚信建设为重点的律师行风建设,要着力解决当前律师队伍诚信方面存在的重点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当事人诚信方面,要着力解决少数律师责任意识薄弱,忽视当事人利益,对当事人委托事项敷衍塞责、不尽职尽责服务,不负责任地乱许诺、包打官司,违反行规、所规,私自收案等问题;二是对司法机关诚信方面,要着力解决少数律师办关系案、金钱案,与司法人员搞不正当交往和极个别律师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等影响公正司法的问题;三是对律师同行方面,要着力解决少数律师搞不正当竞争,扰乱法律服务秩序等问题;四是对社会诚信方面,要着力解决少数律师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等问题。

与报告主题相关的条款内容归纳总结:

律师队伍行风如何,关系到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也关系到公正司法的成效。当前,律师行风建设最突出的问题是诚信问题。诚信执业是律师工作的生命线,是律师行业的立业之本、执业之基。能否诚信执业,直接影响着律师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职能作用的发挥。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律师诚信建设,真正在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和“法律商人”之间设立隔离墙,不断提高律师行业的社会诚信度,促进公正司法,树立律师队伍良好行风。

8.《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意见》(2013年)

核心条款摘录:

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投诉受理、立案、调查、听证和处分工作机制,依法依规查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违纪行为。在严肃查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违纪行为的同时,要注重预防和制度建设,从源头上抑制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要积极引进社会监督力量,有效约束、指导、规范律师队伍,进一步提高律师行业诚信度。做好行业惩戒工作是法律赋予律师协会的一项重要责任,各地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行业惩戒工作,切实摆上工作日程,认真研究解决当前行业惩戒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

与报告主题相关的条款内容归纳总结:

做好律师行业惩戒工作是律师协会的一项法定职责,也是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律师行业整体利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和律师队伍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律师事业发展大局的高度,增强做好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努力提高行业自律管理水平,推进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律师行业的接诉即办

附录、全国律师协会规则(拣选)

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2018年修正)

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2018年)

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2021年)

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2017修订)

5.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14年)

6.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2001年)

7.《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以诚信建设为重点的律师行风建设的意见》(2013年)

8.《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意见》(2013年)

附1、北京相关规则(摘选)

1.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

2.《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执业广告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修改)

3.《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试行)》(2017修订)

4.《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实施细则(试行)》(2022 年行)

5.《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第9号规范执业指引》(2014年)

附2、其他地方规则(节选)

1.《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业务推广宣传规则》(2021年修订)

2.《广东省律师网络言论行为规范》(2021修订)

3.《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宣传推广行为规则》(2019年)

4.《天津律师业务推广宣传行为守则》(2017年)

5.《浙江省律师行业自媒体行为自律公约》(2025年)

来源:张华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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