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听——国咨律所每日法律资讯】2025年9月1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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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9月1日,最高检举行“铭记抗战历史传承抗战精神”检察公益诉讼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强化抗战历史文化资源系统性保护的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会上介绍,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破解抗战英烈保护突出难题。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聚焦

【高层法治动态】

【最高检:强化抗战历史文化资源系统性保护】

9月1日,最高检举行“铭记抗战历史传承抗战精神”检察公益诉讼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强化抗战历史文化资源系统性保护的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会上介绍,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破解抗战英烈保护突出难题。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聚焦侵害抗战英烈名誉荣誉、烈士纪念设施管理缺失以及抗战遗址、抗战文物保护不力等问题。(来源:澎湃新闻)

【国咨说】

最高检以公益诉讼为抓手强化抗战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是检察机关践行公益诉讼职能、守护红色文化遗产的重要举措,具有鲜明的法律价值与社会意义。在司法实践中,抗战英烈名誉受损、纪念设施遭破坏、文物保护不力等问题,常因“公益损害认定难”“责任主体分散”导致维权受阻。检察机关明确后续办案聚焦方向,相当于划定了司法监督的“重点领域”,能推动形成“立案—调查—追责—修复”的全链条保护机制。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标识办法》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主要包括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两种形式等。(来源:澎湃新闻)

【国咨说】

该办法的出台,为AI生成内容的监管搭建了“显式+隐式”双重标识框架,是应对AI技术法律风险的关键举措。通过内容标识,可以明确AI生成内容的权属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显式标识(如标注“AI生成”)保障公众知情权,避免虚假信息误导;隐式标识(如嵌入数字水印)则为后续溯源提供技术支撑,明确内容生成主体的责任。

【国内热点】

【广西:刚续保就出车祸,法院判赔18万】

据报道,张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保险到期,遂向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然而在保单生效前的“空档期”,张某驾驶货车超车时与王某所骑电动摩托车相撞,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亲属将张某及保险公司诉至龙州县法院,索赔46万余元。龙州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8万元,其余损失22万余元(已扣除张某垫付的费用)由张某自行承担。(来源:澎湃新闻、青海普法)

【国咨说】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交强险的核心功能是保障受害人权益,具有社会救助属性,即便保险未正式生效,若投保人已完成投保流程、保险公司已收取保费,法院从保护受害人角度判决交强险赔付,符合条例“及时赔付、救助伤者”的立法目的。而商业三者险因侧重商业属性,法院判决由投保人自行承担剩余损失,也符合合同自治原则。

【广东: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穿山甲鳞片,被判十个月】

据报道,方某(已判刑)以入药为由,约定以每千克2500元的价格向高某收购穿山甲鳞片。高某向他人购买后累计销售穿山甲鳞片4千克给方某,获利1万元。后方某又将上述购得的穿山甲鳞片以每千克5000元的价格将其中2.375千克出售给许某(另案处理)用于加工食用。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另对其违法所得1万元予以没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咨说】

穿山甲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其鳞片作为身体衍生物,被纳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范畴,根据《刑法》及《野生动物保护法》,无论以“入药”还是“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均构成犯罪。该类案件的审查重点是交易对象的保护级别、行为人主观认知(是否明知是保护动物制品)及危害后果,切勿因“猎奇”“牟利”或轻信“偏方”触犯法律。

【国际热点】

【韩国:通过《商法》第二次修正案】

日前,韩国国会通过《商法》第二次修正案。规定资产规模超过2万亿韩元(约合人民币103.3亿元)的上市公司必须实施累积投票制选出董事,并将与普通董事区分选任的审计委员会董事名额从1人增至2人。《商法》修正案还规定,将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受托责任扩大到所有股东。根据《商法》修正案,董事会成员不仅要对公司负责,还要对全体股东负责。另外,在任命或罢免审计委员时,大股东及关联方的表决权将被限制在3%以内。(来源:法治日报)

【国咨说】

传统公司治理中“大股东控权”问题突出,中小股东常因表决权弱势难以参与决策,该修正案的核心在于平衡“股东利益”与“公司治理效率”。累积投票制让中小股东更易选出代表自身利益的董事;审计委员名额增加与受托责任扩大,强化了董事会的监督职能;限制大股东在审计委员任免中的表决权,则进一步防范“利益输送”。

【学者观点】

【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民事诉讼中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

民事诉讼中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广泛存在,涉及起诉、答辩、举证、质证、执行、裁判文书公开等多个环节。民事诉讼中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自然人之间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除外。当事人为完成举证责任提供个人信息的法律依据包括为履行合同所必需、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处理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等情形。当事人因履行举证责任而处理个人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为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的情形。

法院为调查收集证据而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必要和目的限制等原则,并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外国法院在民事诉讼证据开示程序中要求当事人跨境提供个人信息的,不属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第3项中的法定义务。外国法院强制性取得我国境内存储的个人信息,原则上必须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程序,除非当事人在符合我国法律关于个人信息出境规定的情形下自愿提供。非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严重侵害个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由此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民事诉讼中认定事实的基础。(来源:政治与法律202509《论民事诉讼中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国咨说】

民事诉讼涉及大量个人信息处理(如举证时提交身份证、银行卡信息,裁判文书公开当事人信息等),若脱离《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制,极易引发信息泄露风险,而程啸教授明确“自然人之间处理除外”“法院需遵循必要原则”,既避免过度监管影响诉讼效率,又守住了信息保护的底线。

【本期资讯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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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危机公关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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