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远法院审结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认定家庭协议效力优于个人遗嘱

B站影视 韩国电影 2025-09-01 11:07 1

摘要:近日,靖远县人民法院乌兰法庭审结一起涉及家庭协议与个人遗嘱效力认定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法院经审理认定,家庭成员间依法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效力优先于被继承人后续单方立下的遗嘱。

近日,靖远县人民法院乌兰法庭审结一起涉及家庭协议与个人遗嘱效力认定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法院经审理认定,家庭成员间依法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效力优先于被继承人后续单方立下的遗嘱。

案件源于一份2005年签订的《家庭问题之事》协议。当时,张某与三个儿子及部分亲属共同协商约定,其居住的老院子待其去世后归长子所有,其他财产由二儿子与三儿子分割,同时明确了子女的赡养义务。该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已为生效判决确认为合法有效的分家析产协议。

2018年,张某因孙子长期照料其生活,立下自书遗嘱,表示愿将老院子的全部房屋交由该孙子(系二儿子之子)继承。2024年,因老院子面临征迁,张某长子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2005年协议效力获支持。随后,张某孙子亦持遗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继承权,双方对涉案房产的归属产生争议。

靖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2005年各方签订的家庭协议本质为合同,对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一旦依法成立生效,非经法定程序或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张某在协议生效后,以单方遗嘱形式处分已协议分配给他人的财产,实质是单方变更合同,该行为对其他协议当事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法院同时指出,根据我国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及按户享有的特殊政策,案涉宅基地的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属于该户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并非被继承人张某可凭个人遗嘱完全处分的个人合法财产。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孙子基于遗嘱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来源:智慧案件说一点号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