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我在诉 实质解纷】“调解”有方、“保全”有据、“督促”有道,打通“涉企纠纷”案结事了“最后一公里”

B站影视 韩国电影 2025-03-25 20:18 1

摘要: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A公司与B公司财务对账无误后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在付款时,B公司会计发现双方原签订的合同单价与开票单价的计量单位不一致,中间相差五十多万,加之B公司领导更换,不了解当时情况,造成双方沟通不畅,问题迟迟无法解决。无奈之下,B公司将A

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A公司与B公司财务对账无误后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在付款时,B公司会计发现双方原签订的合同单价与开票单价的计量单位不一致,中间相差五十多万,加之B公司领导更换,不了解当时情况,造成双方沟通不畅,问题迟迟无法解决。无奈之下,B公司将A公司诉至了法院。

瞄准分歧争议点

多次“调解”促纠纷高效解决

为尽快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两次线下调解及多次线上沟通。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单价如何确定?由于原告提供了被告同期购买的其他几家公司相同种类服务的合同,合同约定单价与本案开票单价基本一致,反映出合同签订的单价明显偏低,很有可能是计量单位书写错误造成。

承办法官在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为双方提供了两个调解方案,一是要求被告和原业务人员对接,确定原定的单价;二是按照市场报价计算。

调解过程中,被告承认双方沟通的单价确实是开票的单价,只是签订合同时计量单位写错了,并表示自己愿意按照开票单价结算,但是目前无法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承办法官了解到此情况后,立即联系原告,希望其可以看在双方多年合作且被告资金周转困难的份上,作出适当让步。

经耐心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原开票单价结算,且原告自愿放弃了逾期付款利息,并同意被告分期付清全部款项。

审慎审查后“保全”

综合“法理情”保障企业权益

案件调解结案后的第二天,原告申请对被告公司财产进行保全,包括冻结银行基本账户等。

收到保全申请后,承办法官询问了当事人主张保全的理由,并详细了解了对方公司的经营状况,有没有故意转移、转让、隐匿、损毁财产等紧急情况,有没有抽逃资金、挥霍、将动产携带出境等逃避债务履行的迹象。

经综合考虑,承办法官认为并不存在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且履行期限仅三个月,保全内容涉及公司基本账户,保全后不利于企业正常经营,承办法官遂与原告多次沟通,最终原告未继续申请财产保全。

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至履行期限届满前,如果不加限制地允许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不仅会加剧双方当事人之间、双方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对抗,而且还会损害债务人的合法利益,削弱债务人的履行意愿,甚至会严重损害诉讼诚信原则。当然,如果债务人出现故意转移、转让、隐匿、损毁财产等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时,债权人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

“督促”有道

打通“涉企纠纷”案结事了“最后一公里”

“你好,你公司和XX公司的案子,按照调解协议第一笔款项的履行期限快到了,钱给了吗?”

“还没给呢,这一两天就给打款呀”

“好的,一定要按时履行,到期不履行的话,XX公司可是会申请执行的,进入执行程序对你们公司信誉、经营活动等影响可是不好。”

调解结束后,承办法官秉持“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理念,以“裁判未履行、责任不终止、督促需进行”的使命感,多次联系当事人了解履行情况,确保调解协议在执行前履行完毕,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此起涉企纠纷的成功化解,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是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助推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个缩影。(边腊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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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乔静、查苏娜

审核丨折 鑫

终审丨哈斯巴雅尔

制作丨张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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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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