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媒体平台对医疗诊疗服务的公开评价,涉及患者(或公众)的表达权与医疗机构名誉权的冲突,需在法律框架下平衡二者权益。以下从合法评价的边界与名誉权保护规则两方面展开分析,并结合司法实践总结裁判逻辑。
自媒体平台对医疗诊疗服务的公开评价,涉及患者(或公众)的表达权与医疗机构名誉权的冲突,需在法律框架下平衡二者权益。以下从合法评价的边界与名誉权保护规则两方面展开分析,并结合司法实践总结裁判逻辑。
自媒体(如微博、微信公众号、短视频平台等)用户对医疗诊疗服务的公开评价,本质上是公民对公共服务的社会监督与意见表达,受《宪法》第35条“言论自由”保护,但需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行使。其合法性需满足以下核心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名誉权侵害的核心是“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因此,自媒体评价若基于真实经历或可验证的事实(如就诊记录、缴费凭证、沟通记录等),属于合法表达;若虚构疗效、伪造病历、夸大医疗事故,则可能构成诽谤。
示例:
患者甲在某医院接受手术后出现并发症,遂在自媒体发布“该院手术技术极差,医生不负责任”的评价,并附上手术记录、费用清单及与医生的沟通录音(显示医生未充分告知风险)。此类评价基于客观证据,属合法监督。
反之,若甲未实际就诊,仅因听说该院负面传闻便发布“该院是‘黑医院’,专坑患者”的内容,则缺乏事实基础,可能构成诽谤。
自媒体可对医疗服务的技术水平、服务态度、收费标准、管理流程等客观方面进行评价,但需避免对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的人格尊严、职业声誉进行侮辱性攻击(如辱骂、贬低专业能力、恶意标签化“庸医”“黑心医院”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24条明确“侮辱”(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与“诽谤”(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均属名誉权侵害行为。例如,评价“医生连基本解剖知识都不懂”属于对专业能力的贬低(侮辱);而“医生手术时玩手机导致失误”若无证据支持,则属于诽谤。
医疗诊疗具有高度专业性与复杂性,普通患者对疗效的认知可能受个体差异、病情变化等因素影响。因此,自媒体评价需区分“主观体验”与“客观结论”:
允许的主观体验:如“等待时间过长”“护士态度冷淡”“收费项目不清晰”等基于个人感受的描述(需与事实一致);需谨慎的客观结论:如“医院误诊”“手术失败是医生失误”等涉及医疗技术判断的内容,若缺乏医学鉴定或权威结论支持,可能被认定为不当推测。司法实践倾向:
法院通常认为,患者基于自身诊疗经历对医疗服务质量的一般性批评(如“治疗效果未达预期”),若未使用侮辱性语言且无证据证明虚假,不构成名誉权侵害;但将个体体验上升为对医院整体医疗水平的否定(如“该院所有医生都不专业”),或无依据指控医疗事故(如“100个患者90个被误诊”),则可能超出合理范围。
医疗机构作为法人,其名誉权受《民法典》第1024条保护,核心是“社会评价度”。自媒体评价若导致医疗机构社会评价降低,可能需承担侵权责任。但医疗机构需对“名誉受损”承担举证责任,且法院会结合评价的真实性、传播范围、主观恶意等因素综合判断。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024条,自媒体侵害医疗机构名誉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存在侵权行为:发布虚假事实、侮辱性言论或误导性信息;行为具有公开性:通过自媒体平台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存在损害后果:导致医疗机构社会评价降低(如患者流失、合作方质疑等);行为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评价是导致社会评价降低的主要原因。示例:
某自媒体发布《XX医院是“宰人医院”!做普通检查收费是公立医院3倍》,但未提供收费明细或物价部门认定文件。该文阅读量超10万,导致医院当月门诊量下降20%。法院认定该评价无事实依据,且传播范围广,构成名誉权侵害。
若自媒体评价符合以下情形,医疗机构可能无法主张名誉权侵权:
评价基于客观事实:如患者提供病历、缴费凭证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收费过高、服务态度差等问题;合理监督与批评:如消费者协会、媒体对医院违规行为的调查报道(需符合新闻真实性原则);言论自由与公共利益:评价涉及公共卫生事件(如疫情防控中的医院管理问题)、医疗行业乱象(如过度医疗),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畴,法院可能对名誉权保护作更严格限制。典型案例:
某自媒体曝光某医院医生收受患者红包的视频(经核实属实),虽导致医院声誉受损,但法院认定该行为属合法监督,不构成名誉权侵害(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
关键在于证据是否支持评价的真实性。若自媒体能证明评价内容有就诊记录、录音录像、第三方机构检测报告等佐证,即使言辞激烈,也可能被认定为合法批评;若无法举证(如仅凭主观猜测),则可能被认定为诽谤。
重点考察语言是否超出正常批评范畴。例如,“医生没良心”“医院草菅人命”等带有人格贬低的表述,易被认定为侮辱;而“治疗效果不理想”“沟通不够耐心”等描述,通常视为合理反馈。
若自媒体在评价中恶意引导舆论(如煽动“抵制该医院”)、泄露患者隐私(如公开患者姓名、病历号)或传播已澄清的虚假信息(如明知已被官方辟谣仍转发),则可能被认定为主观恶意明显,需承担更重责任。
若医疗机构发现不实评价后未及时采取删除、澄清等措施,可能被认定对损害扩大存在过错,法院可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反之,若自媒体在医疗机构要求下拒绝删除不实内容,可能被认定主观恶意加重。
对自媒体用户:评价应基于客观事实,避免侮辱性语言,对涉及医疗技术的结论需谨慎(可注明“个人体验”);对医疗机构:应完善服务流程、公开收费信息,对合理批评及时回应,对不实评价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如起诉侵权);对平台方:需履行内容审核义务,对明显失实或侮辱性内容及时删除,并建立“投诉-核实-处理”的快速响应机制。最终,通过法律规则与行业规范的协同,既保障公众对医疗服务的监督权,也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秩序,促进医患关系的良性发展。
来源:左文说法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