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史事实与国际法维度剖析“中俄以鄂毕河为界”说法的不合理性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8-31 18:33 2

摘要:在中俄边界问题的讨论中,曾出现“拔都的金帐汗国与忽必烈的元朝以鄂毕河为界,沙俄继承金帐汗国、清朝继承元朝,故中俄应以鄂毕河为界”的说法。该观点看似以历史继承为逻辑支撑,实则忽视了历史事实的复杂性、古代政权边界的特殊性以及现代国际法的核心原则,存在多重认知偏差。

在中俄边界问题的讨论中,曾出现“拔都的金帐汗国与忽必烈的元朝以鄂毕河为界,沙俄继承金帐汗国、清朝继承元朝,故中俄应以鄂毕河为界”的说法。该观点看似以历史继承为逻辑支撑,实则忽视了历史事实的复杂性、古代政权边界的特殊性以及现代国际法的核心原则,存在多重认知偏差。下文将从历史事实考证、古代政权边界属性、历史继承逻辑谬误、国际法框架下的边界确立原则四个维度,系统剖析这一说法的不合理性。

一、历史事实考证:金帐汗国与元朝的实际边界并非鄂毕河

要判断“鄂毕河为界”说法的合理性,首先需厘清金帐汗国与元朝的真实疆域范围及边界划分,而史料与考古证据均表明,二者边界绝非以鄂毕河为界。

(一)金帐汗国的疆域范围

金帐汗国是蒙古帝国四大汗国之一,由成吉思汗长子术赤之子拔都于13世纪中叶建立,其核心统治区域位于东欧平原与中亚草原。根据《蒙古秘史》《史集》等一手史料记载,金帐汗国的疆域东界大致以额尔齐斯河中游为限,南抵里海、咸海,西至斡罗思(今俄罗斯欧洲部分),北达伏尔加河下游及乌拉尔山脉附近。从考古发现来看,金帐汗国在额尔齐斯河流域设有驿站与军事据点,如今哈萨克斯坦境内的阿亚古兹遗址,而鄂毕河中游及以北地区(今俄罗斯秋明州、新西伯利亚州一带)在当时属于西伯利亚北部的“不毛之地”,气候严寒、人口稀少,金帐汗国仅对该区域的部落(如萨莫耶德人)进行松散的贡赋征收,并未建立实际统治,更未将其纳入疆域边界。

(二)元朝的北疆疆域与岭北行省的管辖范围

元朝是忽必烈于1271年建立的中原王朝,其北疆核心统治区为岭北行省(治所和林,今蒙古国哈尔和林),管辖范围包括今蒙古国全境、俄罗斯西伯利亚南部(贝加尔湖流域、叶尼塞河上游)及中国内蒙古北部。根据《元史·地理志》记载,岭北行省的北界“远及北海”,但“北海”并非具体的地理坐标,而是对北方极远之地的泛称,且元朝对“北海”附近区域的统治仅限于部落归附与贡赋征收,无行政机构、驻军或户籍管理。从实际控制来看,元朝在叶尼塞河中游设有“益兰州等处断事官”,管辖谦谦州(今俄罗斯图瓦共和国),这是元朝在北疆最北的常设行政机构;而鄂毕河以东的新西伯利亚、托木斯克等地,当时属于西伯利亚原住民(如奥斯加克人、沃古尔人)的游牧与渔猎区域,元朝从未在此设立统治机构,也未将其纳入辽阳行省或岭北行省的管辖范围——辽阳行省的北界仅至外兴安岭,与鄂毕河流域相距数千公里,二者并无行政关联。

(三)金帐汗国与元朝的实际边界:政治约定而非地理河流

金帐汗国与元朝虽同属蒙古帝国后裔建立的政权,但二者的边界并非以鄂毕河这类自然河流为界,而是基于蒙古帝国分裂后的政治约定与势力范围划分。1259年蒙古大汗蒙哥去世后,忽必烈与阿里不哥爆发汗位之争,金帐汗国、察合台汗国等名义上支持阿里不哥,后虽与元朝恢复宗藩关系,但实际已成为独立政权。双方的边界大致以额尔齐斯河—阿尔泰山一线为界:元朝控制额尔齐斯河以东的阿尔泰山、准噶尔盆地及贝加尔湖流域,金帐汗国控制额尔齐斯河以西的中亚草原与东欧平原。这一边界是基于双方的军事势力与部落归附范围形成的“模糊地带边界”,而非明确的河流界限,且从未涉及鄂毕河——鄂毕河流域在当时是双方都未实际控制的“缓冲区域”,根本不存在“以鄂毕河为界”的历史事实。

二、古代政权边界的特殊性:与现代国家边界的本质区别

“中俄以鄂毕河为界”说法的核心误区之一,是将古代游牧政权与中原王朝的“疆域范围”等同于现代国家的“主权边界”,忽视了二者在性质、形态与功能上的本质差异。

(一)古代政权的“疆域”:以“势力范围”为核心,非固定领土

无论是蒙古帝国(包括金帐汗国、元朝),还是此前的匈奴、突厥等北方少数民族政权,其“疆域”本质上是“势力范围”,而非现代国际法意义上的“固定领土”。古代游牧政权以“随水草而居”的生产方式为基础,其统治范围随军事势力、部落归附情况动态变化,无明确的地理界限——如匈奴的疆域“北抵贝加尔湖,南至长城”,但这仅是大致的势力范围,无界碑、条约等边界标识;元朝的“岭北行省北及北海”,也仅是对北方部落归附区域的泛称,无实际管辖的边界线。

现代国家边界则是基于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原则,通过条约明确划分的固定界限,具有排他性、确定性与合法性,需经双方国家承认并受国际法保护。将古代政权的“势力范围”等同于现代国家的“主权边界”,是对历史语境与现代国际法概念的混淆。

(二)鄂毕河流域在古代的“未开发性”:从未成为政权统治的核心区域

鄂毕河以北的秋明、新西伯利亚、托木斯克等地,在17世纪以前属于西伯利亚寒带地区,气候恶劣、人口稀疏(以渔猎部落为主),经济价值极低,从未成为任何中原王朝或北方少数民族政权的统治核心区域。无论是唐朝的安北都护府(北界至贝加尔湖)、元朝的岭北行省(北界至叶尼塞河中游),还是清朝前期的喀尔喀蒙古管辖范围(北界至贝加尔湖流域),其北疆统治均止步于西伯利亚南部,对鄂毕河流域仅存在间接的贡赋联系,而非直接的行政与军事统治。

直到17世纪中叶,沙俄才通过哥萨克探险队逐步征服西伯利亚,在鄂毕河流域建立据点(如1604年建立托木斯克城),并将其纳入版图。在此之前,鄂毕河流域从未被任何中国古代政权(包括元朝)或金帐汗国实际统治,自然不可能成为二者的“边界线”。

三、历史继承逻辑的谬误:沙俄与金帐汗国、清朝与元朝的继承关系不成立

“中俄以鄂毕河为界”说法的另一重要漏洞,是错误认定“沙俄继承金帐汗国、清朝继承元朝”的历史继承关系。事实上,现代国家的主权继承需满足“政权延续性”“领土关联性”“法律承认”三个核心条件,而沙俄与金帐汗国、清朝与元朝的关系均不满足这些条件。

(一)沙俄与金帐汗国:征服与取代,而非继承

金帐汗国于1502年被克里米亚汗国所灭,其疆域随后被莫斯科公国(沙俄前身)、波兰立陶宛联邦等政权瓜分。莫斯科公国在1480年“乌格拉河对峙”后摆脱金帐汗国的宗藩统治,随后通过军事征服逐步兼并金帐汗国的残余领地——沙俄对金帐汗国疆域的获取,是基于武力征服,而非“继承”:金帐汗国的统治民族(蒙古人)被同化或驱逐,行政体系被莫斯科公国的农奴制体系取代,宗教文化(伊斯兰教)被东正教取代,二者在政权主体、制度文化、民族构成上均无延续性。

更重要的是,金帐汗国从未统治过鄂毕河以东的新西伯利亚、托木斯克等地,沙俄对这些地区的统治是通过征服西伯利亚原住民实现的,与金帐汗国无任何继承关系。因此,“沙俄继承金帐汗国”的说法缺乏历史依据。

(二)清朝与元朝:异质政权的更替,而非直接继承

清朝是由满族建立的政权,元朝是由蒙古族建立的政权,二者虽均为中国历史上的大一统王朝,但属于异质政权的更替,而非直接的“继承”关系。从政权延续性来看,元朝于1368年被明朝推翻,其残余势力退回蒙古草原(史称“北元”),后分裂为鞑靼、瓦剌等部落;清朝则起源于1616年努尔哈赤建立的后金政权,1636年皇太极改国号为“清”,1644年入关后逐步统一全国。清朝对蒙古地区的统治,是通过军事征服(如平定噶尔丹叛乱)与盟旗制度实现的,而非对元朝岭北行省的“继承”——元朝的行政体系(行省制)被明朝的三司制取代,清朝又在明朝基础上完善行省制与边疆管理制度,二者在制度上是“更替”而非“继承”。

此外,元朝从未实际统治过鄂毕河以东地区,清朝的北疆疆域在《尼布楚条约》(1689年)中明确为“外兴安岭—格尔必齐河—额尔古纳河”一线,与鄂毕河流域无任何关联,因此“清朝继承元朝鄂毕河以东疆域”的说法同样不成立。

(三)历史继承不能作为现代边界划分的依据

即便忽略上述逻辑漏洞,“以古代政权继承关系划分现代边界”的思路本身也不符合历史规律与国际法原则。在世界历史上,古代帝国的分裂与更替极为频繁(如罗马帝国分裂为东西罗马,阿拉伯帝国分裂为多个哈里发国),若以“历史继承”为边界划分依据,将导致全球边界秩序的混乱。现代国家的边界划分,需基于近代以来的条约约定、实际管辖、民族分布等现实因素,而非古代政权的模糊势力范围。

四、国际法框架下的中俄边界:基于条约的合法划定

中俄现代边界的形成,是17世纪末至19世纪中叶双方通过一系列平等或不平等条约逐步划定的,符合当时的国际法原则,且得到两国政府的长期承认,与“鄂毕河为界”的说法无任何关联。

(一)中俄早期边界条约:从《尼布楚条约》到《恰克图条约》

17世纪中叶,沙俄向东扩张至黑龙江流域,与清朝发生军事冲突。1689年,双方签订《尼布楚条约》,明确规定中俄东段边界为“外兴安岭—格尔必齐河—额尔古纳河”一线,这是中俄历史上第一个平等边界条约,从法律上确立了双方的东段边界,与鄂毕河流域无关。

1727年,中俄签订《恰克图条约》,划定了中段边界(今蒙古国与俄罗斯的边界),规定“以恰克图为界,东属清,西属俄”;19世纪中叶,沙俄通过《瑷珲条约》(1858年)、《北京条约》(1860年)等不平等条约,割占中国东北100多万平方公里领土,将东段边界推进至乌苏里江—黑龙江一线。这些条约虽存在不平等性,但均是双方通过外交谈判签订的正式法律文件,构成了中俄边界的法律基础,且从未涉及鄂毕河——鄂毕河流域在19世纪已完全属于沙俄领土,与清朝疆域无任何交集。

(二)现代国际法对边界的核心原则:条约必须遵守与领土主权不可侵犯

根据现代国际法的“条约必须遵守”原则(Pacta Sunt Servanda),中俄双方在近代签订的边界条约对两国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领土主权不可侵犯”原则规定,一国的领土主权受国际法保护,任何国家不得依据古代历史的模糊记载侵犯他国领土。

1991年,中国与苏联签订《中苏国界东段协定》;1994年,签订《中俄国界西段协定》;2004年,双方签订《中俄国界东段补充协定》,彻底解决了历史遗留的边界问题。当前中俄边界是基于近代条约、经双方平等协商确认的合法边界,得到联合国及国际社会的承认,“以鄂毕河为界”的说法既无历史依据,也违背国际法原则。

结语

“中俄以鄂毕河为界”的说法,是对历史事实的误读、古代政权边界概念的混淆、历史继承逻辑的滥用,以及对国际法框架下边界划定原则的忽视。从历史事实来看,金帐汗国与元朝的边界并非鄂毕河,且双方均未实际统治过鄂毕河以东的新西伯利亚、托木斯克等地;从古代政权属性来看,其“势力范围”与现代国家“主权边界”存在本质区别;从历史继承关系来看,沙俄与金帐汗国、清朝与元朝均无直接继承关系;从国际法来看,中俄现代边界是基于近代条约合法划定的,具有不可动摇的法律基础。

在当代国际关系中,历史研究应基于客观史料与科学方法,避免将古代历史作为干预现代边界的工具。中俄当前的边界是两国友好合作的基础,双方应在尊重历史事实与国际法的前提下,维护边境地区的和平与稳定,而非被错误的历史解读误导。

来源:橘子洲头望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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